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和方式

时间:2024.4.20

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和方式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自出现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小额信贷是缓解贫困、促进就业的有效方式。中国小额信贷的历史只有十几年时间,但是发展迅速,在反贫困和发展农村金融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我国小额信贷还不尽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目的不完全是扶贫,但是也包括一些服务‘三农’的内容,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也包括一些中低收入、贫困人口的客户,我们希望服务一些低端客户、贫困人口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发挥作用。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有观点认为中小企业中有一部分本来就是在市场淘汰之列,但因为大规模的企业倒闭有可能引发大量失业进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帮扶企业就成为了一个政治上的决策。先不论这一目标在政治市场上的权衡,不妨集中讨论一下小额贷款的实质。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详细阐述了所谓真正的?小额贷款?的含义,其服务目标是那些真正的穷人,当然也包括一些由穷人构成的联合经营小组,这些小组恐怕还称不上企业。也就是说,小额贷款服务对象并不是或者说不仅仅是企业,更广阔的对象是穷人。

但按照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xx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这样的高门槛,无疑在事实上减少了民间资本参与经营的可能性。尽管有诸多限制,但多一个选择也不是什么坏事情。

从稍微长一点的眼光来看,发展小额贷款的最终目的是在于搞活?经济?,搞活企业不过是一个手段。但是对于搞活经济而言,手段并不是只有一种,即便是村镇银行其作用也绝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服务企业上,而是应该将个人也作为服务对象纳入考虑。即便是综合考虑中国文化与孟加拉的差异,将家庭以户为单位作为服务对象,是可以考虑的。如此一来,接下来要探讨的是如何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这是每一个进入小额贷款业的企业应该自己面对的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只不过这种取舍并不需要政府去出手干预。对于政府而言,当下降低办小额贷款或村镇银行的门槛,或许是可为之事。 我国小额信贷组织主要分三类,即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国内公益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本文主要比较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因此在发展小额信贷运作思路上,主要按照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设计,而不涉及正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组织设计问题。总体上,我国小额信贷现状存在制度主义与福利主义的矛盾,也就是覆盖率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覆盖面广,但是不能可持续运营 我国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国内公益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基本上都属于福利主义的小额信贷,它们着重强调小额信贷为低收入的贫困人口服务,注重对这些人的收入和福利的改善,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在这方面,这些机构的小额信贷确实给贫困人口提供了信贷上的帮助,提高了他们的自立能力和生活水平。在我国,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约有300家,但是现在仍然存在的约有100家,能够经营的约有50家,能够可持续经营的不足10家。它们不但经营状况不理想,而且市场份额很小,约10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对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普查数据显示,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比例超过50%。

(二)试点的商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覆盖面难以顾及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是解决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探索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新路子。其经营原则是为在农村的自然人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贷款服务。20xx年x月x日,山西平遥晋源泰和日升隆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在经营一年后,小额信贷公司遵循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平均贷款利率为20%左右,运转良好,公司基本都实现自负盈亏,实现了经营性可持续发展。但从05至xx年成立的7家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和贷款对象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的贷款方式依旧采取抵押和担保形式,贷款条件过于严格,单笔贷款额度过大,贷款对象倾向于回报较大的微小企业和经济能力比较好的农户,在可持续发展的背后,贫困者真正从中获益的较少。

小额信贷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农村扶贫的一种有效工具,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若只注重社会及扶贫效益,必然导致自身难以生存和持续下去。反之,如果没有扶贫理念,社会责任感缺失,纯商业化的经营会带来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不可能真正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的小额信贷机构应以为真正的穷人提供资金支持和追求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双重发展目标,兼顾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而且,扶贫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目标是不矛盾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从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可以兼顾消除贫困和持续地扩展金融服务的双重目标。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尼的拉基亚特银行尽管分别以扶贫和扩大商业银行持续性为其主要目标,但殊途同归,最后都实现了扶贫和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1.在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整体上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的发育情况更为缓慢,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小额贷款的扶贫效果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情况下,必定大打折扣。其次,政府应充分肯定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和金融创新领域的作用,给予其合法经营权。对于那些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经营历史达到一定年限并具有优良业绩的机构,给与一定金融业务的合法经营权,并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加以监管。

2.具有社会责任感扶贫的目标

首先,确定目标对象,把低收入的贫困人口作为服务对象。这要有一套有效的识别目标群体的作法。对农民的土地、收入和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进行分析做出基本判断,区分贫困人口。其次,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设计符合贫困者需要的信贷产品,建立完善的贷款和还款机制。小额信贷应根据贫困户的经

济和社会特点,合理设计一套有利于改善对贫困户的信贷服务,使得贫困户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金融产品。

3.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在利率方面,政府应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合理的市场利率开展经营活动。制定激励贷款人按时还款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负盈亏的利率政策。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接受捐助外,还应获得优惠贷款,当地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小额信贷组织提供贷款。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经验,创立一个总部机构或批发式资金形式。其次,完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建立有效的运作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素质,有效运作资金,保证信贷活动正常进行。

总的来说,在我国,不管是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还是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应该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发展战略,覆盖面和可持续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是可以兼容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在发挥其覆盖面优势的同时,多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保持其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多注意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两种组织形式不一定要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发展,可以在侧重某方面的同时,适时兼顾另一方面,发挥出组织自身的特色。只有实现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这两方面的目标,小额信贷机构才会实现其真正的使命,取得其更广阔的发展天地。我国正在探索小额贷款的发展之路,但是在探索的过程中,要防止小额信贷产生变异。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组建形式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而应根据我国金融体制环境因地制宜,探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


第二篇: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20xx年以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集团”)在企业风险防范工作中引入“外脑”, 聘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外包的方式,让法律专业人员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色

20xx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xx]第6号令),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经发投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同于国务院国资委上述管理办法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律师法》第26条特指的律师作为企业外部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形。 从经发投集团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顾问作为出资企业外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担当以下角色:

(一)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法律顾问在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时,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防范集团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当集团公司面对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时,法律顾问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风险的对策,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法律措施,以防范企业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等事项,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充分体现和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维护者。第一,相对于二级公司来说,集团公司是出资人,法律顾问应成为出资人的法律监护者,从法律上保护出资人的利益;第二,法律顾问应成为集团公司决策执行的监督者,防止发生企业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走样的问题;第三,法律顾问应成为企业管理的风险监控员,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参谋者。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为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现代企业竞争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国际化的,企业决策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决策者都必须关注的。经发投集团对所有拟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决策,都请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请法律顾问分析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法律顾问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可以在日常决策和业务处理中帮助集团公司协调业绩和风险之间的矛盾,使集团公司在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四)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监督者。保证集团公司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是法律顾问的又一重要职责。法律顾问通过直接参与集团公司决策过程,审查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集团公司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五)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这时法律顾问就成了依法依规处理争议、纠纷的仲裁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时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议,审查修改了《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有效防止了劳动纠纷的产生。

(六)公司员工学法普法的培训者。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实施依法治企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集团公司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专门明确了法律顾问开展员工法律培训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在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时,结合集团公司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需要,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案例,使每一个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培训和锻炼,真正发挥了“法律进企业”的作用。

二、明确界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参谋服务。一般又将这个方面的内容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咨询业务,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就企业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另一类是草拟和审查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是法律保障服务。主要是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这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项事务;代理企业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事务。

三是法律培训服务。主要是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明确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由法律顾问单位委派律师所作的法务讲座。 四是法律监督服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的合法性提出意见,保证企业依法依规运作。

三、综合发挥“内脑”和“外脑”的整体效益

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不培养自己的法律服务队伍。事实上,律师事务所永远也无法替代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究其原因:

一是“内脑”和“外脑”对公司了解的深度不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机构,其委派的律师作为外部人员,他们对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内部运作要求的了解程度很难达到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深度,很难做到像公司内部人员那样对公司业务了解得那么透彻。

二是“内脑”和“外脑”的利益取向和目标不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一般具有很深的感情,二者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而外聘法律顾问及其人员的发展并不完全与委托单位休戚相关,所以在提供服务时很难做到跟公司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尽心尽力,也很难像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时刻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

三是“内脑”和“外脑”的专业知识侧重点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一般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作出一般的分析。而出资企业本身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体系。受成本、时间因素所限,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通晓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又能通晓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各

项规定。在这个方面,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更多优势。

四是“内脑”和“外脑”看待风险的角度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侧重于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风险,风险分析容易表面化、一般化。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平时就介入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会停留在就“风险”论“风险”、就“效益”谈“效益”的水平,他们更懂得将企业的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将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诉求结合起来,辩证地、完整地分析风险,控制风险。

上述原因也正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又专门提出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内脑补充外脑”的作用,是广大出资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还是以“内脑”为主:出资企业必须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专业人员,拥有自己精干、专业的法务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再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妥善解决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内脑”和“外脑”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企业风险防范的“铜墙铁壁”。

四、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

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防风险于未然、为企业谋利益上。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在市场中产生,标志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正逐步从过去的事后法律救济转移到事前风险控制。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20xx年以来,经发投集团法规审计部会同法律顾问累计起草合同、协议32份,审查合同、协议246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176份,为集团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当前特定的阶段,法律顾问更应该根据企业运作的整体状况,着眼于大局而不是个案,着眼于战略谋划而不是日常琐碎事务,进一步发掘法律服务的价值。建议当前的法律顾问工作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高度关注企业资金链情况。当前,大多数出资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必须加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法律顾问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尽量以调解为主,规避诉讼时耗,帮助企业尽快收回资金。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参与下属交投公司与中意公司、利荷华公司的委托贷款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二,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做好法律设计。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在参与经发投集团发行企业债的工作。律师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促成企业债发行,并且在促成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顾问对投资金额巨大的新项目应加强法律风险分析,特别注意新项目能否形成可靠现金流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二是高度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目前,很多出资企业面临着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的现实情况,法律顾问可以积极参与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方案设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补充企业流动性的措施和建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处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状态或破产边缘状态,都可以尽早申请破产保护;否则,一旦引发诉讼和出现财产、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企业就难以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法律顾问在这个方面应多做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高度关注企业的用工状况。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尽管出资企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问题,但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已箭在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用工方面的纠纷。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辞退员工的限制条件越来越严格。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拟辞退的员工逐一加以分析,确定是否符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也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

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到应对金融危机、引导企业发展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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