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借款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X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XXXX
通讯地址: XXXXX号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金额:人民币(大写) 。
1.2 期限: (□年 □月),自放款日起计。
1.3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2.1 年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月/季/半年/年)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利率为:
□ 人民币固定利率,合同期内利率均按 (□年 □月)执行;
□ 人民币浮动利率,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 (期限)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合同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调整后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月1日起适用。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 (外币币种)利率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放款账户: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3.4 贷款划转: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从放款账户转账至下述账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法还款:
(1) 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 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4)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
(5)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指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呈等差数列。
根据本金、期限、利率,按照等额本息公式求出本息和:
根据下述公式得出每期递增/递减金额(当借款人指定首期还款额)或首期还款额(当借款人指定每期递增/递减金额):
每期 (递增/递减)金额G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首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以后每期还款金额是上一期还款金额加上/减去G。
(6)分段还款法,指将贷款本金分成最多不超过五个阶段偿还,在每个阶段约定应偿还的本金和还款期数,并统一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各阶段内每期还款额。归还某一阶段贷款时,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单独计算利息(利息=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期利率×期数+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阶段内每期还款额与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在当期产生的利息之和即为每期实际还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为 个阶段还款,各个阶段内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其中:
第一阶段还款期数 期,本段偿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第二阶段还款期数 期,本段偿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第三阶段还款期数 期,本段偿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第四阶段还款期数 期,本段偿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第五阶段还款期数 期,本段偿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4.2 还款日
(1)选择一次还本付息法的,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2)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的,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利息按期支付,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付息日确定方式。
①付息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②付息日为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
(3)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的,本息按期支付,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日确定方式。
①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②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
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 宽限期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 天的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贷款人均认同借款人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则从该期还款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条 还款方式
5.1 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5.2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5.3 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5.4 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5.5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2)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3)提前还款金额应不少于每期还本付息额的六倍;
(4)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5)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欠息。
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4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同时,贷款人有权按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的
%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7.4 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9.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9.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违约
1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1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对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达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格式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借款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按迟延天数和每日万分之 的比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以此为限。
▲▲第十三条 扣划约定
13.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3.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3.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5.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借款人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5.2合同的变更
(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授权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剩余的正本文本由贷款人保存。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 贷款人(单位印章):
(签字并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配 偶 声 明
本人同意借款人在芜湖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人同意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配偶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