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第一条 为了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增强教职工队伍的活力,实现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学院批准,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聘用期间学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解除合同或聘用期届满未续聘者,由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
第四条 人事代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暂定为:
1、新录用本科及以下学历和的人员;
2、新调入的科级和中级职称以下人员;
3、部分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内容
人事代理人员在我院受聘期间,由学院委托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以下内容:
1、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3、为解除聘约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人事关系转移。
第七条 聘用管理方式:
1、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聘用人员合同书》,同时签订《上岗任务书》。《聘用人员合同书》要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订,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人员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2、聘用合同期内,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院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者,合同自然解除,其工作关系转回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聘人员,学院通知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由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院管理。
5、合同由人事处管理。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考核、续订要及时、准确,执行要严格,管理要完善,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学院签订回院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院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工资。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内的待遇:
1、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工资福利待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考核、晋级、晋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竞争、子女上学与相同职级在职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4、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享受公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等。
6、发给学院工作证、借书证等。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调入人员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我院从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3、从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我院从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金。
4、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我院起薪前一个月,我院从起薪之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院批准予以公布。
2、经公开竞争,择优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3、拟聘人选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来院应聘申请表》,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领导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批准的人事代理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人员合同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办理聘用及有关调动手续。
6、人事代理人员正式上岗,与所在单位签订《上岗任务书》。 第十一条 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的档案,主要内容有:
1、人事代理人员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院批件。
3、《聘用人员合同书》、《上岗任务书》。
4、已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xx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