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4.30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我们制订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从20xx年x月x日起试行,并请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 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外贸经营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压力容器业务的人员参加谈判,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下列各项: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安装说明、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

3.是否需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4.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外贸经营单位签订合约后,应及时将上述内容报送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 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检。货抵安装现场后,由当地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第八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包括:

1.校核第六条第2款所提出的技术文件;

2.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和数量由检验单位提出,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核定;

3.合约中其他需要检验的安全性能项目。

第九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进口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代外商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应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确定检验单位。货到安装现场后,可不重复检验。

第三章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对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出口锅炉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由制造厂所在地的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按合同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应按合约规定执行。合约中未作规定的,执行我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无此报告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十六条 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合约规定出具商检证书的,外贸经营单位须持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检定单,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经查验合格,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由海关监管放行。

第十七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内容,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均按《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制造厂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外贸经营单位、生产、收用货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情况,索赔情况要及时提供给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进行检验时,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商检费和安全性能检验费。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和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诉,由锅炉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织检验,并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尽事宜按《商检条例》和《锅炉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xx年x月x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部直属设计院:

为了推广限额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指导,部组织制定了《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开展基础性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能否有效地开展限额设计,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的支持是关键。因此,要求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积极主动地组织推行限额设计,支持设计部门的工作,促使限额设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电力部电建〔1995〕420号文和电建〔1995〕791号文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措施中关于“要实行限额设计”、“积极推广限额设计”的要求,做到在设计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0.2 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影响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基础价)的项目。

1.0.3 限额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两个阶段进行。 1.0.4 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限额设计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而得出的。

1.0.5 为了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各设计阶段的内容深度应达到现行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贯彻我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有关文件的规定。

1.0.6 限额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各项规定和标准等。

1.0.7 本办法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其他发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2.0.1 初步设计阶段〔利用外资工程可分初步设计(预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最终版)阶段〕,应按照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基本划分一般为专业和单位工程,并应做到与投资估算中的表二相一致。其中的基本预备费与其他费用不进行分解;外委项目由总体设计院进行归口协调。

2.0.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一般应采用限额设计任务书(见附表)的形式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由设总组织技经人员编写并由技经负责人签署,设总签发后执行。

2.0.3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研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材质标准为依据;在可研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参考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建成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工程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体积、面积、长度(高度)和三材总量等,安装工程的各类管道重量(含管件、阀门、支吊架)、炉墙砌筑、

全厂保温和油漆数量、各类电缆长度、桥架重量、封闭母线长度和重量等。

2.0.4 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煤、灰、水、路、码头、地基处理、大件运输等建厂条件,主机及主要辅机选型,电气主结线,控制方式等)与可研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静态投资不大于同年度估算投资的110%的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总工程师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

2.0.5 在初步设计阶段,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或因可研阶段深度不够,造成初步设计阶段修改方案而增加投资,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由设总安排技经人员在投资分解时解决。

2.0.6 在初步设计阶段,厂区(特别是厂前区)占地面积、附属生产建筑面积、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和修配及试验设备配置等,应严格执行部有关标准定额,按可研阶段审定的面积和范围设计,不得超标。

2.0.7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强化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

2.0.8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技经人员应严格掌握并使用好基本预备费和其他费用,当好设总或项目法人的参谋。

3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3.0.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进行现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项目划分应在与概算书表三相一致的前提下,由设计和技经人员协商并经设总审定。条件具备时,主要项目也可按施工图分册进行投资分解与工程量控制。

3.0.2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应在专业设计总图设计阶段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的填写、审签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相同。

3.0.3 在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时,尚应附上审定的概算书、工程量和设备的单价表等(包括上阶段提供的工程量、设计标准、材料规格、设备型号、工艺系统构成、方案组合等综合结果),供设计人员在限额设计中参考使用。

3.0.4 为便于设计人员掌握投资情况并及时实施控制,在进行单位工程投资分解时,仅分解到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由技经人员事先扣减,不纳入限额设计任务书。

3.0.5 在投资分解时不对初设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进行分解;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间的年份差异影响,在投资分解时不予考虑,均以初设时的价格水平为准。

3.0.6 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控制上,控制工程量采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控制工程量一经审定,即做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0.7 施工图卷册设计完成时,其主设人和分册负责人应报出各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实际发生数,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某一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量超过控制数±5%以上时,则由技经人员协助设总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限额设计成果应做为设计成品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0.8 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如发生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新增加的费用经设总同意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从基本预备费内列支;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案的重大变化,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应另行单独计列,但其静态投资不应因重大设计变更而突破审定的控制范围。 3.0.9 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技经工代应参加项目实施的

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并应以限额设计范围内工程发生的总投资数不超过限额设计的总投资限额为原则。

4 限额设计责任制

4.1 院长、总工和总经的职责

4.4.1 开展限额设计的单位,应制定限额设计责任制。主管这项工作的院长、总工和总经对限额设计全面负责,对重大方案及时积极地组织研究和报批,并定期指导检查限额设计的执行。

4.2 工程设总(项目经理)的职责

4.2.1 负责组织设计和技经人员按照上阶段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使工程总投资控制在许可的变化范围内;督促检查设计专业提交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力求准确,不重、不漏、不扩大。

4.2.2 在设计初期,认真编写设计计划,及时解决设计审查遗留的问题,提出节约投资的指导性措施,并坚持事先指导;掌握重大设计变更及方案论证,报请院长、总工批准,并及时调整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控制数。

4.2.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政策文件、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认真控制主要工程量;签发限额设计任务书和变更通知单;在中间检查验收时,掌握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对超过控制额的设计进行评估并组织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调整。

4.2.4 负责整理和编写报请院领导审定的各专业限额设计的奖惩材料。

4.2.5 掌握外委工程概算,切实做好总体设计单位的归口协调工作,对严重超限设计的情况及时向原设计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报告。

4.3 设计主工(专工)的职责

4.3.1 根据限额设计任务书,事先提出对本专业控制投资的指导意见,并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

4.3.2 签署提供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做到准确、不重、不漏,同时也要防止宽打窄用。

4.3.3 对照限额设计要求,进行中间检查和验收图纸。发现超限额时,分析原因并指导本专业设计人员做好其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平衡协调与修改工作,力求将本专业投资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4.3.4 本专业的工程量或标准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设总及主管院长和总工报告。

4.4 技经主工(专工)的职责

4.4.1 指导并解决投资分解及工程量控制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投资分解使之合理并符合实际。

4.4.2 签署限额设计任务书并按时交付设总。

4.4.3 对设计专业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协助设总做好各专业的投资控制及平衡,以保证限额设计的质量。

4.4.4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并签署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4.5 专业科长、主设人、设计人员职责

4.5.1 强化经济观念,适应限额设计的要求,积累和掌握必要的技经资料,发挥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4.5.2 按审定的设计原则、标准和限额设计任务书,做好方案优化和经济比较,力求节约,降低造价。

4.5.3 认真贯彻专业主工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本专业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投资和工程量的平衡与调整,并及时汇报。

4.5.4 及时向技经专业提供专业资料。

4.6 技经科长、主设人和设计人员的职责

4.6.1 负责对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具体分析,扣除其中不参与限额设计的部分。认真编写好限额设计任务书。

4.6.2 在限额设计中经常保持与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联系协作,及时反映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如发现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投资变化与控制数相差为±5%时,则协助设总做好平衡协调工作。

4.6.3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编写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5 限额设计奖惩办法

5.0.1 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在与设计单位签定设计合同时应将限额设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写入委托合同。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适当扣减其设计费,反之,对限额设计搞得好,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确有成效的,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适当奖励。

5.0.2 初步设计概算(按上阶段估算的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估算的1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并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勾设计奖惩办法》对设计院进行处罚,包括重新核定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审定估算(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4%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3 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按与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的概算。按审定概算静态价(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2%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4 承担限额设计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限额设计考核和奖惩办法。对重视限额设计并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成效的处室及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不重视限额设计、不采取节约投资措施,造成某一专业设计超过投资限额的处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 附 则

6.0.1 本办法授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0.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超施行。

附表:限额设计任务书

----------------------------------------------------------------------------

| 工程名称 | |

|------------|----------------------------------------------------------|

| 设计阶段 | |通知书编号| |年月日|

|------------|------------|----------|------------|------------------|

| 主送部门 | | 会办单位| |发出单位| |

|------------------------------------------------------------------------|

| 单位工程或分册名称 | |

|------------------------------------------------------------------------|

| 投资限额(元) | |

|------------------|----------------------------------------------------|

| 控制工程量 | |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及份数 | | 设 总 | | 主 工 | |

|--------------|----------|----------|----------|----------|--------| | 科 长 | | 主设人 | | 填写人 | |

|------------------------------------------------------------------------| | |

|------------------------------------------------------------------------| | 回 | 通知书编号 |接受人签字| 接受日期| 备 注 | | |------------------|----------|----------|--------------------| | 执 | | | | |

---------------------------------------------------------------------------- 注:此表格供参考。各实行限额设计的单位可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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