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基础教育‘管办评’分离制度调查问卷”的调查总结
长期以来,学校一直被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考核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民主监督机制失灵和社区与家长没有真正参与学校管理等。现代学校发展建设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及通过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来保障教育的公平性。
对此,我校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市教科所发放的问卷调查,进行细致梳理整理,客观传达一线教师的认识。为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落实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学、促进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机制的建立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调查内容、对象与方法
我校教科室对全校教师共发放调查表40份,收回32份,回收率80%。人员涉及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等,同时我们组织了10多人次访谈。然后统计分析,形成相对客观的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我校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对“管办评”、“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社会监督、评估”等问题已经有较为深刻的思考与理解。
(一)对“管办评”分离制度的认识
1.了解“管办评”分离制度的渠道
通过调研得知,我校86.6%的老师是通过“学校会议”了解“管办评”这一信息的,13.4%的老师是在“网络报刊”中了解相关信息。可见,上级传达会议精神是老师了解该信息的主要途径。
2.对“管办评”分离制度所持态度
我校参与调研的教师82.9%完全赞同“管办评”分离制度,不完全赞同的占10.1%;“不赞同”或者“与我无关”只占9%。这说明一线教师对现有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看法,希望通过一定的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现有的弊端。
3.建立教育“管办评”制度对教育的影响
根据问卷调查,32.1%的一线教师认为,“管办评”分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内涵发展”;42.9%的教师认为该制度有利于“促进特色发展”;19%的老师会认为
建立分离制度,对教育的影响不大;只有6%的教师认为,实施分离制度会“导致不均衡发展”。
(二)对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的认识
1.对目前教育管理制度的满意程度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对目前的教育管理制度“很满意”的老师仅仅占8%,比较满意的占56.9%,一般满意的占27.1%,不满意的占6%。
2.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对学校管理的问题
37%的一线教师认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干预太多”、55%的老师认为“管理太细”、“模式统一”;而8%的老师认为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评价方式太多单一。
3.对政府教育统筹权的理解
在“分权、放权、监权”重要性程度问题上,我校教师的意见相对分散。按照比重,依次为:坚持“放权——分权——监权”的占36%、认为“放权——监权——分权”占20.5%、认为“监权——分权——放权”占18.1%、选择“分权——放权——监权”占16.4%、认为“分权——监权——放权”占5%、选择“监权——放权——分权”的占4%。数据说明,一线教师对如何处理“政府教育统筹权”操作程序存在分歧,对分权、放权、监权的具体内涵理解还不透彻。
(三)对学校拥有自主办学的认识
1.学校是否应有办学自主权
调查显示:高达100%的老师认为学校应该拥有办学自主权。其中,93%的教师认为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是“非常必要”的,7%的老师认为是“有必要”的。选择“没必要”的老师占0%,没有老师选择“与我无关”。
2.办学自主权对学校发展的作用
100%的老师认为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对学校的发展“有促进作用”;没有老师认为“作用不大”或有反作用。
3.如何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5%的老师认为成立学校理事会,会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62%的老师则希望通过“政府、学校、社区”共同实施,而通过“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各占12%。
(四)对教育督导和社会评估监测的认识
1.对目前的教育督导的看法
认为教育督导“成效显著”的老师占25%;“监督有余指导不足”的占62%;“指导有余监督不足”占12%;“没有成效”占0%。调研显示,教师对教育督导的指导力度有更高的期望。
2.对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态度
认为“很有必要”的老师占56%;、“必要性不大”的老师占31%;“完全没有必要”的占9%;“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的只占3%
(五)对推进“管办评”分离制度的认识
1.影响教育“管办评”分离制度建立的障碍
调研中,我校8%的教师认为“权利问题”将是推动“管办评”分离制度的最大障碍,随之是“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各占24%和60%;而“利益问题”仅占8%。
2.解决“管办评”分离制度的突破口
一线教师认为能让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落到实处的突破口在于“办学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占19%,“管理权与评价权的分离”占19%;“办学权与评价权的分离”占62%。可见教师对办学权与管理权分离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思考建议
首先,要解放思想,保障校长专业化水平。
校长负责制,对于加快实现中小学等事业单位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建立校长负责制不仅可以保障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权与人权的相对统一,也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放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教育家的培养。(而实际上,江苏省已经在进行教育家培育的有益尝试)。希望通过取消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举措更能唤起校长和教师的改革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教育行政机关要舍得向学校放权。以教师编制为例,目前,很多学校缺少教师,一到开学到处找代课老师,影响学校正常教学进度,也增加了家长与校方的矛盾。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有必要重新研究和制订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适当增设一定的弹性编制给地方。这样,既可保障每校每年都有一定比例教师能够脱岗培训,又能保障教师有效流动,同时也有效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
连云港市某某小学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基础教育‘管办评’分离制度访谈话题”的调查总结
关于“建立基础教育‘管办评’分离制度访谈话题”的总结
一、对目前教育管理制度的基本看法
(1)成功经验:我国的基础教育处于世界顶尖水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夯实了学生的科学文化底蕴。学校教育管理制度能从根本上发挥组织作用,根据学校制定的规范引导,由班级内部自己组织总结和检评,以此锻炼学生。
(2)存在的问题:还要注重人格培养,包括对教师的人格尊重;目前仍然存在教育不公平现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干预较多,评价方式略显单一;现代教育体制下大部分人心理压力大;现行高考制度与中小学素质教育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选拔制度局限性太大。
二、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管教育最应该具体管什么”的思考 (1)避免评价方式单一化,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
如何按照教育规律办好学校,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就涉及到对学校的评价问题。有什么样的评价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评价结果。谁来评价学校,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评价学校,就变得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到办学行为。通过改变以往对学校的评价方式,不以一把尺子评价学校,立体评估、单项运作、多元组合,构建了多元化学校评价体系,评价科学、、合理,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针对性、导向性、诊断性、鉴别性、激励性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切实转变职能,政府职能从定位于“划桨”走向“掌舵”。
转变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具体定位为:规则的制定者——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政策引导、布局规划、指导与监督工作;平台的搭建者——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让校长有充足的时间研究课堂、研究教学、研究管理;评价的组织者——除了正常的教育督导外,建立起一套监测和评价体系,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主要依据学生的发展情况,来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同时通过电话采访的形式,让社会参与评价;资源的调配者——优化师资,进行物资配置。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呼唤政府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和方式。政府职能定位要从
“划桨”走向“掌舵”。掌舵就是决策,就是把握方向,就是治理,这是政府首要的和根本的责任。政府要以《教育法》和《规划纲要》为基本法律和政策依据,把掌舵的事务担当起来,主要管好教育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教育系统的结构、教育制度、国家标准等;把划桨的事务分离出去,把一些诸如教育教学管理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权力委托给学校。政府不是全能政府,不能完全垄断一切合法权力,政府不应该垄断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与社会、学校合理分权,只保留对教育事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与控制权,把原先由它独立承担的一些责任转移给社会和学校,变强势政府对学校的单边管理为政府、社区(家长)共同参与的多边管理。在学校发展、教师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赋予学校更多权力。构建政府主导、校本管理、社区参与的治理体制和机制。 教育局对学校的基本要求就是规范办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守住办学的底线。除了对学校提出一些行求外,教育局科室开展的一些活动,如培训、科研、会议等,学校有自主选择的。
(3)、真正实施自主办学,让学校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
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质上是教育局办学,局长就是一个大校长。一方面局长不可能了解到所有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学校抱怨会议多、文件多、检查多、评比多。落实校长办学自主权,由教育局办学向教育家办学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局的放权。在办学过程中,不搞一刀切、不搞千校一面,根据不同学段和学校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联盟方式。学校自主,是运营学校的基本要求。学校主体地位与自主性的获得,一方面,政府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学校办学经营权要分离,这样学校的主体地位才能确立起来,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剥离,政府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学校不可能运营好。另一方面,要明确学校章程制定者的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政府或其他组织机构。如果学校章程制定的主体不是学校,或者所有学校章程雷同,学校自主管理就缺乏依据。因为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办学的“根本大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运营权的制度保障。 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不仅要靠政府对学校的简政放权,更主要靠的是学校自身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就政府与学校作为办学的两类主体的职能区分来看,学校是办学的真正主体,学校办学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培养目标,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要求运营和管理学校。
三、对“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的认识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该包括如下:
(1)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能够自主根据本校课务需求增进、调配教师的课务与人员协调;在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之后,合理制定与学校工作相关的各种计划权利;
(2)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自主招生在人员配备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自主权;
(3)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能自主设计校本教材、增设相应的硬件设备,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能够根据学校需要自主调配所需的教师资源。
(8)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云港市某某小学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