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以下简称“两费”),是政府筹集水源建设资金的专项资金,为保证“两费”的征收和合理使用,经市财政局、公用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两费”征收标准及范围按大计能交发[1996] l9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大连市城市供水管理处代市政府征收。
二“两费”是水源建设专项资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公支配套费随水源建设费由市供水管理处一并代市政府征收。
四、新增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建住宅的单位按规定向市自未水公司提出申请,填报《上水委托书》,到市供水管理处核定用水量或新建住宅建筑面积,用户按核定的用水量交纳水资源增容费;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交纳水源建设费。
五、用户持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收缴水资源增容费通知单》或《收缴水源建设费通知单》和审批后的《上水委托书》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上水设计、施工手续。市自来水公司对按期交付各项工程费的用户,应按规定完成施工任务。新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水。
六、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收缴工作做以下规定
l、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应按大政发[1996]l28号文件交纳水资源增容费计划将水资源增容费交市城市供水管理处。
2、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征收工作继续由当地自来水公司代征收。当地节水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核用户水量和住宅建筑面积工作。两区应按月将“两费”上缴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每季抽查一次两区"两费”的收缴工作。
七、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应按月将“两费”的收缴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将收入情况报市公用局。
八、“两费”原则上不作减、免、缓处理。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两费”规定的项目,由用户向市公用局提出减、免申请(附上级有关文件及市政府批示意见),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形成书面报告,报公用局局长办公会议预审、报主管市长审批。
九、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主要用于水源建设工程,“两费"的使用由政府审批建设项目,市公用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收入情况拨款(在利用日元贷款改造城市供水系统工程期间,“两费”作为国内配套资金,全部用于该项工程)。
十、执行此文前,已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水源建设费的供水项目,现申请供水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并附收缴水源建设费交款凭证(复印件)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现场核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水。
十一、市财政局将按上缴收费资金总额的5%提取手续费,分别按季拨付市城市供水管理处2%,市自来水公司2%,市公用局1%,主要用于征收“两费”所发生的费用,其
中20%可用做劳务费。
十二、本《办法》由大连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xx-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次 湘财行〔20xx〕37号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xx.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xx〕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
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5@p(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附件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