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公司A组现有5个人,分别是组长张兵、银牌经纪人、铜牌经纪人王军,经纪人赵辉和见习经纪人刘路。
已经八点三十五了,铜牌经纪人王军刚刚进店,组长张兵在店里大声喊道:“这个月过了还没一半,你就迟到三次了,还能不能干了?”王军20岁,是那种大大咧咧的社会愤青,业务能力还不错,入职三个月便达到了铜牌级别,王军看了看店里近20名员工白了张兵一眼,愤愤的说:“人有旦夕祸福,谁还没有个迟到啊!”
张兵说:“迟到是要罚款的,你不知道吗?”
王军回道:“行了,不就钱吗,我交就是了,谁也不差这两个钱,多签个单子就赚回来了,赶紧开会吧,还要约客户看房呢。”
晨会期间,张兵看到大半经纪人念羊皮卷时有气无力,想用自己洪亮的声音带动起来,但最后还是失败了,他无奈的摇了摇头。念完羊皮卷开始分组开会,张兵把自己的团队带进会议室开始了今天的工作布置:
“第一,我们热烈的欢迎刘路正式入职成为我们团队的一员。”
会议室里传来了四五个人激情澎湃的掌声。
张兵接着说道:“刘路,你刚入职,什么都不懂,从现在开始当你师傅,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请教他。”
刘路刚要致谢,抢过来话题,:“老大,我哪有时间啊,现在手里4个单子在谈呢,连自己都顾不上,让王军带他吧。”
“我也不带,你都银牌了,我才铜牌呢,我的业绩也不好,抽不出时间来!” 张兵有些生气,吼道:“让你带你就带,哪有那么多废话。”
会议室里顿时鸦雀无声,刘路尴尬的站在那里,没有说话。
“第二,赵辉你入职都快半年了,前4个月做的还不错,最近半个多月一单都没有成交,你找原因了没,没找到的话就找找。”
赵辉是一个非常腼腆的女孩,平常工作还算努力,但这一段时间始终没有成交,听到组长在会议上这么说她,脸一下就变红了,摇着头说:“找了,没找到。”
张兵没有说话,过了片刻,张兵分别问了下这几个人的业绩情况,整个团队停单一周了,他非常着急。散会时,他又看见王军的领带结都松到胸口了,衬衣也在西裤外面自由的飘荡,不禁说出:“王军啊,说了你多少次了,你看看你的领带和着装,什么形象啊?”
经过了这个早上,王军本来心理就不舒服,加上张兵这么一说,他抬头就说:“我就纳闷了,老大你是不是针对我,我只要穿西装打领带戴工牌就行呗,你怎么那么多事呢?再说了,只要我给你出业绩,这种小事睁一只眼闭一只得了。”
张兵刚要说话,揽住了他的肩膀,“行了,都少说两句吧,老大你也是,有业绩就行呗,管那么多干嘛啊,快点接着开会吧!”
张兵接着安排工作,问大家今天有什么客户,有什么需要解决他帮忙解决的,赵辉首先发话了:“今天中午要签约一个租赁合同,收款400元,需要你帮忙进行最后的谈判和签约”。“这么小的合同你也签不了,我都陪你多少次了”张兵回答到。“我从来就没有单独签过,如果跑单了,完不成这个月的目标怎么办?”“好吧,我帮你一起去”。张兵无奈的回答到。
会议还在继续往下进行………..
会议开了40分钟,总算结束了,和王军交换了下眼神,同时发出了:“哎,天天这样浪费时间,还不如多打几个电话呢?”
张兵听的一清二楚,没有理会他们,跑到外面一个人去抽烟。他想不明白,和王军都是和自己最好的哥们,并且一手把他们带起来的,为什么这么不配合他的工作,看到他们没有业绩,自己天天心里为他们着急。特别是王军,最近他妈妈生病花钱,他欠外债近5千,这还不包括自己借给他的6千多元。,还有每个月的日常生活费用,如果按照目前这个情况下去,不要说还款了,生活都难维持,给他说了多次,让他多打些电话,多些回访,其结果连公司要求的最低都没有做到…..
时间很快就到11:40,张兵帮助赵辉签完了合同回到店里,一进门就发现聚精会神上外网的,公司明文规定禁止员工上外网,张兵一看火就上来了,但是还是做一个深呼吸,走到后面,用力的拍了拍的肩膀,回头一看
是张兵,迅速的关闭了网站,“帮忙把座机递给我下,我打个电话”对其他同事说到。
下午2点多刘路找请教关于房源回访的问题,让赵辉告诉刘路,并对他们说:“你们两个菜鸟给我记住,干中介就讲究两个字,那就是竞争,别人打电话的声音响,你们就比他们更响,只要不影响你自己,其他的都无所谓。”
刘路问道:“声音太响了,客户会不会生气骂咱们啊。”
:“骂你就忍着,忍不住了你就骂他,房主客户千千万万,多一个不多,少一个不少。对了,以后有事就找赵辉,她解决不了你再来问我吧。”
刘路点点头没有说话。
快5点的时候,进来个阿姨A询问租房的事情,刘路面带微笑的的迎接上去,热情的给客户倒水,并把她介绍给了赵辉…….
大约半个小时过去了,赵辉为客户阿姨A匹配好了房源,让刘路和她一起带客户去看房,外面刮起了风,下着毛毛细雨,走到门口,“阿姨,你戴上帽子吧,外面起风了”刘路提醒到,随手把自己的遮阳伞递给了客户。
很快一天就过去了,下班之前张兵又召集大家进行一天的工作总结…… 张兵手里拿着张纸说到“我这里有几套比较不错的房源大家记下。”
对张辉说“给我撕一张纸”,刘路拿着笔用力的在纸上划,张兵念完了房源,刘路的本子上还是一片空白。
“,我查你的基础量,你作为银牌经纪人,你只是完成了公司要求的最低限,你想怎么办?前几天开会,让大家推荐默写房源,你写的最少”张兵说到。
“知道了,是比较少,下次多努力”笑嘻嘻的说到。
“赵辉,今天带你签单,你学到什么了吗?知道如何给客户打交道吗?”张兵问到。
“学到了一点,我还是紧张。”赵辉说的。
“你要快点成长起来,你来了这么久了,这样的事情还需要我帮忙,听到了没有?”张兵说到。“恩”张辉答道,心里另一声音在说:我也不是不想成长,我怎么成长啊。
…………
“老大,现在都9点半了,还不结束会议啊,你看他老婆都给他打了4个电话了,刘路他妈也在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回去呢?要不是很急的事情,明天在说吧,好吗?”王军提醒到张兵。
张兵看了下自己的手表,说到:“好吧,大家回家吧,路上都给我注意安全”。 大家一溜烟的走出了会议室。
会议室里就剩下了张兵一个人,他抬头看着天花板,想想自己从组建团队近一年的经历,自己一心一意想把团队带起来,做成公司的标杆团队,可是最近这两个月大家的业绩很不理想,他们团队的现状以及大家状态离自己的期望也相差很远,心里纠结着是否提拔作为自己的助理,家里老婆对自己的牢骚,不知觉的又把烟放在了嘴里……….
一、阅读完上述案例,回答下面问题。
1、假如你是张兵,你会采用什么办法来扭转团队的消极情绪?
2、针对王军经常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你下一步将采用什么措施来制止?
3、想让为团队出点力,他总是找各种借口给反驳回来,你怎么办?
4、你想如何帮助赵辉,让她尽快成长起来?
5、刘路是刚加入的新员工,你想采取什么措施来帮助她?
6、你认为张兵在管理上有问题吗?存在什么问题?
二、根据上面案例内容,请你至少自拟一个问题,供他人回答,多则不限。
第二篇:人力资源案例分析3
1.【讨论案例】员工未休所积攒的倒休工时,辞职时要给加班费吗? 胡某是某公司的安装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由于受销售旺季影响,他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单位负责人曾对职工表示,销售旺季过后会安排倒休。但胡某因为要辞职,他认为,自己积攒下来该倒休的工时,应算成加班费。另外,单位曾口头答应完成业绩目标90%的情况下,可给职工提成。他已经完成了,可单位不但不兑现承诺,还把可享受提成的标准提高到了业绩的95%。他想咨询能否为自己讨个说法。请你帮忙分析一下。
【案例解析】对此,我们认为,既然他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关于提成问题就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就可以不支付职工提成。关于加班倒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可安排职工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单位应支付200%的工资。因此,胡某可要求单位按照未安排倒休的假期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讨论案例】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赵小姐入职某超市,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作2个月后,超市人事部通知赵小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赵小姐表示不同意,如果超市一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赵小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许某辞职,不付违约金。对此,你怎么看?
【例解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规定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通过试用期,一方面企业可以进一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条件,能否适应生产、工作需要。在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之所以规定约定试用期,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试用期内,赵小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问题出在:一是合同中如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一旦发生需要变更赵小姐的岗位时,就容易出现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超市不能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
3.案例讨论:因不参加培训而被停发失业金,合法吗?
20xx年x月,小张与某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而是通知小张办理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手续。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小张没有马上找到工作,由于在职期间公司为小张买了失业保险,所以小张在社会保险部门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小张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
的需要,小张没有去,小张认为自己专业很适合自己,能够找到工作。于是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小张的失业金。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案例解析: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和其他保险项目一样,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安定的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也不是无条件限制地领取,否则失业救济金的性质和作用就失去了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针对上述小张的情况,在其失业时领取失业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合法权利的体现。而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小张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但是小张并没有去,认为凭自己的专业能够找到工作。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小张的失业金,其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4. 案例讨论:非全日制员工,需要买失业保险吗?
马大姐到某公司做清洁钟点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4小时,工资按月发放,公司同时也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该“非全日制用工”备案。20xx年x月x日,双方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向马大姐发放了当月工资,不再延续与马大姐的劳动关系。随后,马大姐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提出了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及赔偿失业金损失2万多元等等一系列仲裁请求。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马大姐又起诉到了当地人民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马大姐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时也具备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要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都只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是否为马大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马大姐要求公司承担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5.案例讨论:如何确定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
20xx年x月x日,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3500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公司未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20xx年x月才开始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月,周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20xx年x月开始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而拒绝周某的要求。周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周某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而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一直未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xx年x月才为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xx年x月x日,可见周某20xx年x月投诉,未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因此该公司的理解是错误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应以维持。
6. 案例讨论:这样的加班工资诉求,该如何确认其时效和举证责任?
某公司员工龚某因加班费的争议问题,于20xx年x月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追诉公司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加班费共计6万余元。那么,请分析其诉讼加班费的时效和举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按新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先要分析龚某与企业是否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员工龚某在20xx年x月之前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这次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者追索2年内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保护,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龚某主张2年内加班费将获支持;但超过2年的,由员工龚某负举证责任,如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全盘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发生在20xx年x月x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规定执行。(因为,规定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的)
假设该龚某提出请求时还在职,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由企业负责举证;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由员工龚某负责举证;至于20xx年x月x日之前,只受理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共60天的劳动报酬争议,同样由员工龚某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