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3.24

关于对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报告

市司法局: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确定专人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查看档案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掌握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现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从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厅的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截至今年X月,我县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XXX人,解除社区矫正XXX人(死亡X人),目前在册XXX人,其中缓刑XXX人,假释X人,管制X人,暂于监外执行X人,剥夺政治权利X人),全部列入监管范围,无一例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深入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法和措施,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实施办法》执行的始终。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实施办法》转发

到各乡镇人民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并就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县司法局召开专题工作培训会,对各司法所所长和业务专干开展《实施办法》操作实务培训,重点解读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工作流程等主要内容。三是县司法局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人员衔接、文书交接、材料转交等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我县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特别是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出台的新形势下,县委、县政府深刻把握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两轮并驱、同步发展。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了《通渭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和《意见》,围绕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管理、帮扶、解除四个方面,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帮困扶助、社会帮教”职能于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矫正质量。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落实监管措施。一是把好入口关。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及时办理宣告、登记手续,并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矫正对象手册、进行一次谈话教育、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矫正方案。同时落实社区矫正协助监督人、社会志愿者和矫正责任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二是把好移交关。在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工作中,必须做到“两见面、双接收”,即社区矫正对象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员同时见面,司法所同时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设计了社区服刑人员材料移交清单,要求对每份移交档案、文书进行登记、签字。三是把好档案关。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规范、详细的档案和台帐,确定专人整理档案,实行矫正对象一人一档。为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在全面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年龄、家庭、心理等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制定矫正方案,并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及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以便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四是把好教育关。根据矫正期限分为初始矫正、常规矫正、解除前矫正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坚持集中教育和个别走访谈话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效果。把每月x日、25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谈话、公益劳动日。依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由

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措施,因人施矫,形成“四帮一”矫正模式。五是把好考评关。在实行月评议、季考核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奖惩力度,积极探索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度、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在矫正期间遵守矫正纪律情况,将社区矫正对象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等级,管理等级依据矫正对象的阶段表现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不同管理等级的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严格兑现奖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督促矫正对象服从矫正纪律,认真思过悔罪,调动起矫正对象改造不良思想和行为的积极性。六是把好帮扶关。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矫正,做到“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积极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与县人社局衔接,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形式解教人员过渡性安臵基地就业,与民政部门加强联系,帮助部分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所建立矫正对象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及时解决矫正对象维权的法律需求。七是把好出口关。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按期送达《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等部门。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保障措施不力,基层基础条件有待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仅仅靠检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的监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亟待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亟待解决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问题。虽然我县在司法局成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但是还没有真正的岗位和人事编制,工作人员不能专职专用,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亟待解决管理、办案、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两年多,经费保障问题还没有等到真正解决,工作流于口头,管理环节跟不上,帮扶措施不到位,教育矫正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这些问题源于经费保障不及时、不到位。三是亟待解决软硬件设施的配备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要依托现代化办公设施和网络信息的支撑。目前,我县18个司法所没有完全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每月的信息报表在乡镇政府办公室向上提交,时效性不强、准确度不高,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工作力量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司法所的设臵、人员配备、编制现状看,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司法所的设臵上,全县18个司法所都实行了垂直管理,但目前不能做到专人专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4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并且,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尤其是社区(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

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欠缺,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难以适应多样化的矫正工作。

(三)制度落实不严,相互协作的合力有待加强。虽然《刑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改造已有规定,我县也依照省市要求实行了《禁止令》,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很好地在发挥作用,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在外地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还没有完全接轨,法律文书不全,矫正期限不明,报到日期不定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由于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篇: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从20xx年年底开始由公安机关转移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如何,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军的带领下,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进行。先后听取了区政府的工作汇报,走访了老竹、岩泉、碧湖、高溪等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派出所,查看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召开了有公、检、法、司四家分管领导及其相关科、队、庭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重视下,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建全了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区里成立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村(社区)级建立了矫正工作站,先后共招聘了17名司法协理员充实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了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根据省、市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结合莲都实际,制订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评分细则等制度,起到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是加强了监管,提高了矫正质量。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三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加扣分,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发展势头良好。

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20xx年长期脱管3名,间断性脱管4名,违规收监2名,治安处罚3名;20xx年长期脱管(包括xx年遗留3名)4名,重新犯罪6名,违规收监的2名,治安处罚的5名。造成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矫正对象自身的原因,也有监

管措施不力、教育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对矫正对象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每月接待矫正对象报到,谈话教育、制订个案矫正措施、逐户走访,重大节假日开展排查监控工作,但对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的掌握还很缺欠,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还有待加强。全区17个乡镇(街道)中,目前区司法局所属的直属司法所共有5个,分别在四个街道和碧湖镇,其余12个乡镇均为内设司法所,内设司法所人员均为乡镇兼职的综治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许多人还是第一次从事这项工作,缺乏专业性;内设司法所在机构、人员编制上的缺陷导致工作人员稳定性受到影响,容易造成岗位变动和跳槽;矫正机构没有专业人士,只能凭经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难度较大,培训的深度有限。这支队伍如何建立、如何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问题。

三是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同一,影响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职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尚未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予以修改变更,社区矫正工作的执

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落实给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带来时间、程序上的问题。两年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20份检察建议书:其中建议对违规收监13份,公安只落实收监4名;建议治安处罚5份,公安只处罚了3名;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发出2份减刑建议书,公安机关向法院只报请了1份(法院也未采纳)。因此,在国家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如何统一公、检、法、司的执法思想,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我国原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落实好社区

矫正的各项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各家成员单位要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部门间的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争得主动,确保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矫正工作队伍。组织机构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区虽然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能够开展正常工作,但机构编制和人员力量的不足等存在的问题已日趋突出,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相对应的隶属于区司法局的区域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政法编制中调剂和公开招考公务员,以解决因乡镇内设司法所管理不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问题。

4、坚持以人为本,把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落实“一帮一”结对帮教措施;对长年外出打工、经商的,要及时与居住地的相关企业或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解决目前这部分人员业已存在的失管问题;对生活困难、身患疾病的,要体现人文关怀、结合帮助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教育;对不服从监管、不遵纪守法的,要在加强打击、处罚力度的同时,积极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做到管教结合、打防结合,提高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之要注重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第三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对云南省XX县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吴**(20**年4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笔者结合对XX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XX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xx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xx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xx人。在这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xx人、女性xx人;未满xx周岁的x人、18至45周岁的xx人、46至60周岁的x人、61周岁以上的x人;高中文化的x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xx人;被宣告缓刑的xx人、被裁定假释的x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x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xx人、侵犯财产罪的xx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xx人。xx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XX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XX司法所为例,XX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xx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xx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4)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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