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4.30

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龙游县司法局: 蓝雄剑

【引语】经过近期的党校培训和学习,通过领导和老师的悉心教育和引导,结合党校学习科目和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我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相关调研,具体报告如下:

【摘要】开展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社会法制环境亦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刻不容缓!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 预防 重新犯罪 矫正措施 矫正官 权限定位

随着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开展,社区矫正对于预防重新犯罪所起的作用已不断显现。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个人认为,这有赖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加快完善。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

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它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

一,缺乏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 。 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和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社区矫正试点的风险很大,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探索试点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具体执行的事项掌握标准不一,造成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影响试点各方积极性,束缚工作的开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

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并不合法。这是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二,缺乏科学系统的社区矫正具体措施

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此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办法,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从不少单位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影响,集中学习培训、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基本没有开展,实际的矫正工作主要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再就是帮助就业,解决生活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惩罚和心理矫治的根本属性被忽视,这样难以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的手段和措施上要不断探索完善,才能使这项工作见出成效。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有

5种人,但是对这些人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过去在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形式没有区别。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要达到矫正的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罪犯不同的人格特点、犯罪的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设制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治方式,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方法,这样才会使社区矫正的功能更有效。美国的社区矫正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不同的矫治方法,如: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

另外,从实际情况看,能否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罪犯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具体分析。针对矫正对象在犯罪成因、类型、心理特征等方面的个性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开展个案矫正,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措施。在第一批试点的省市中有少数地区尝试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管理,通过个案分析,为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效果确实不错。这种方式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人数要求都更高一些,重点可以用在少数心理障碍大一些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上。

心理康复矫治是促使罪犯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也要大量地、经常性地运用到社区矫正中。一些现代化的监管改造手段如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对犯罪人的人格了解和背景资料的调查等,这些新型的教育改造手段是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方法。从当前的实

际情况看,相当比例的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不良心理、行为习惯,需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专业的心理咨询和矫治。通过这种心理治疗,不仅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还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心理健康的人,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落后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在试点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社区矫正任务的基层司法所,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

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 “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扩大司法行政机关权限和工作范围,缩小公安机关的不必要的不合理权限,刻不容缓。公安机关亦应重新定位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从我县的社区

矫正队伍建设来看,社区矫正官一般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并且都没有经过专门的社区矫正专业学习。

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随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支队伍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另外,监禁刑成本高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

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因此,无论从刑罚投入量,还是各种资源的科学利用,我们的行刑效率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社会法制环境亦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刻不容缓!


第二篇: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从20xx年年底开始由公安机关转移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如何,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军的带领下,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进行。先后听取了区政府的工作汇报,走访了老竹、岩泉、碧湖、高溪等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派出所,查看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召开了有公、检、法、司四家分管领导及其相关科、队、庭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重视下,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建全了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区里成立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村(社区)级建立了矫正工作站,先后共招聘了17名司法协理员充实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了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根据省、市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结合莲都实际,制订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评分细则等制度,起到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是加强了监管,提高了矫正质量。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三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加扣分,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发展势头良好。

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20xx年长期脱管3名,间断性脱管4名,违规收监2名,治安处罚3名;20xx年长期脱管(包括xx年遗留3名)4名,重新犯罪6名,违规收监的2名,治安处罚的5名。造成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矫正对象自身的原因,也有监

管措施不力、教育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对矫正对象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每月接待矫正对象报到,谈话教育、制订个案矫正措施、逐户走访,重大节假日开展排查监控工作,但对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的掌握还很缺欠,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还有待加强。全区17个乡镇(街道)中,目前区司法局所属的直属司法所共有5个,分别在四个街道和碧湖镇,其余12个乡镇均为内设司法所,内设司法所人员均为乡镇兼职的综治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许多人还是第一次从事这项工作,缺乏专业性;内设司法所在机构、人员编制上的缺陷导致工作人员稳定性受到影响,容易造成岗位变动和跳槽;矫正机构没有专业人士,只能凭经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难度较大,培训的深度有限。这支队伍如何建立、如何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问题。

三是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不同一,影响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职能的发挥。目前,我国刑法、刑诉法尚未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予以修改变更,社区矫正工作的执

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落实给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带来时间、程序上的问题。两年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20份检察建议书:其中建议对违规收监13份,公安只落实收监4名;建议治安处罚5份,公安只处罚了3名;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发出2份减刑建议书,公安机关向法院只报请了1份(法院也未采纳)。因此,在国家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如何统一公、检、法、司的执法思想,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我国原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落实好社区

矫正的各项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各家成员单位要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部门间的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争得主动,确保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矫正工作队伍。组织机构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区虽然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能够开展正常工作,但机构编制和人员力量的不足等存在的问题已日趋突出,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相对应的隶属于区司法局的区域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政法编制中调剂和公开招考公务员,以解决因乡镇内设司法所管理不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问题。

4、坚持以人为本,把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落实“一帮一”结对帮教措施;对长年外出打工、经商的,要及时与居住地的相关企业或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解决目前这部分人员业已存在的失管问题;对生活困难、身患疾病的,要体现人文关怀、结合帮助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教育;对不服从监管、不遵纪守法的,要在加强打击、处罚力度的同时,积极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做到管教结合、打防结合,提高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之要注重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服务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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