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5.13

大庆萨尔图万达广场(住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xx年4月21日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大庆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有权力和义务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共同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执行大会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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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和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物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委)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3年召开1次;遇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或其他重大改造、施工项目需要业主决定的,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本人应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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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既不参加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可以按栋(或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市城管委,听取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将表决事项,通过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或由栋(单元)业主代表,向所负责区域内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等方式征集意见。

(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将征集意见期限内收集到的意见书,指定专人密封保存。

(三)参加业主大会的人员范围:自愿参加会议的业主、栋(单元)业主代表、业主代理人。

(四)业主大会筹备组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业主到会情况和需要表决的事项等进行说明。

(五)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收投票和统计工作,开启密封的意见书,计入投票统计结果之内。 3

(六)公布投票结果,并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七)业主大会决定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公告。

在会前或投票时应当验明业主身份,筹备组应管理好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邀请管辖本物业区域的城管委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存档。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按时召开相应会议,不按时组织召开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城管委应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城管委有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年以公告等形式向业主报告一次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配合城管委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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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建档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费用收支及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公告、公示和收集业主意见及建议等材料。

本物业区域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桌椅、电脑和电话等设施,并负责所发生的办公费用,以保证业主委会员顺利开展工作及各类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70%以上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其他委员由城管委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置人数7人,任期为3年;选举候补委员5名。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根据业委会开展工作需要实际,将聘请律师或法律事业工作 5

者担任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同时,拟考虑聘请熟悉家电、家装、通讯网络、水电维修等专业领域的业主,成立无偿为广大业主提供业务咨询、解释服务为主的万达自愿者服务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具有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责的。

(四)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前三条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在本物业区域进行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财物办理移交;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且候补委员名额用完,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 6

际需要临时组织召开;经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说明情况;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否则会议无效。

(四)会前需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好书面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对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于3日内将会议记录送传阅览,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会议决定应当执行。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有效;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候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参加议事及讨论,但无表决权。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以书面等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规定及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三)发布通知公告等使用。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从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利息或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业主交纳的年费中支取。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7

(一)用于完善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或辅助设施改造。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及会议发生的费用。

(三)聘请律师等相关人员津贴。

(四)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征求业主同意,开展的慈善类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不同意业主人数超过业主总数1/3以上的,活动取消;对于个别业主不同意的,退还该业主本年度所交年费。

(五)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临时性费用。

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一)从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或物业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3元/年/户交纳年费,一次性收取三年,每户共九元。所交纳年费按照业主委员会任期,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业主委员会出具收据),转交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缴纳年费为业主自愿行为,如不缴纳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业主所交纳本届年费的结余,转入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管理;当业主所交年费余额超过应交纳总额的1/2以上时,经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免收1年或3年全部年费。

(三)为鼓励业主支持建设本物业区域,支持社区公益事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的捐赠;捐赠款项也可以用于捐赠人指定活动的经费开支。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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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及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人、专户管理,每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经费收支及利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参照第十三条(一)执行,对业务委员会进行换届。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所保管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财物办理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


第二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

3、 。

第十一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 、 、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 。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

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

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

(二) 。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前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 、 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二十四) ;

(二十五)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1、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

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

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

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

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

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建筑区划管理

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上述资金,由业主

委员会采取以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义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名义或者 名义在 银行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帐户帐号

为: 。

(二)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

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 (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

存入;会计 (姓名)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 (姓名)负责现金和

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

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

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

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

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号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

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

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

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

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

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

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 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 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

为: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等;并按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 号)向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日内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行为,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按规定向信用信息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对该委员作相应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八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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