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24.5.4

关于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解决我县村级“三资”管理混乱、监督不到位、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根据《中国共 产 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发挥村监会的作用,代表村民对村级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规范村干部权力行使,让村务、财务公开透明运行,增强群众对村党组织的信任、赢得人心,增强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夯实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性质与设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监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监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 村监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双层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

第五条 村监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监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的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

第六条 村监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能识文、算数),有一定政策水平,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七条 村监会委员按以下程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提名。通过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村民本人自荐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乡(镇)纪委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人选结构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三)选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参照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八条 村监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

第九条 村监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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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对村监会成员信任度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监会成员情形的。

第四章 职责权力

第十条 村监会履行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的监督职责。主要有以下八项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决策及执行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或“两会两票”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两委”不组织召集相应会议,擅自作出决定的,村监会应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同时,对村民(代表)会议或“两会两票”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三资”管理的监督。参加村每月财务集中报审会议,对财务支出事项按月进行审核;对村级集体资产和土地发包(租赁)过程进行监督,对集体资产、土地承包费(租赁费)收取、集体账目清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小麦综合补贴,棉花、玉米等良种补贴,富民安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低保等申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核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数量是否存在虚报多报情况等,并对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3

(四)对村务公开的监督。督促村委会,按月定期公开村务、财务;每年年底,详细公开村集体年总收入、总支出以及结余、往来欠款等明细情况。

(五)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对村级“一事一议”等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符合数量、质量、资金预算等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六)对村干部的监督。协助乡(镇)党委、纪委加强对村干部、农村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支持、配合村“两委”工作。支持和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维稳、去极端化工作,加强维稳舆情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协助村“两委”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调处工作。

(八)做好答疑释惑工作。及时将参与村务监督的情况向群众宣传,重点将村集体收支的情况告知周边群众;对群众关于村务、财务方面的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架起村“两委”与群众联系与沟通的桥梁。

第十一条 村监会成员依法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五项权力:

(一)知情权。对一切村务活动,村监会有权进行了解,有权向村干部、报账员了解有关财务情况,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监督权。对于一切村务活动,村监会有权进行监督。

(三)质询权。对于一切有疑义的村务活动,有权要求村“两委”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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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五)建议权。根据群众意愿,围绕村务活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村“两委”在涉及财务开支、惠民政策申报、资产处置等事项时,必须事先主动邀请村监会成员进行实时监督。不得事后让村监会补签字、盖章。

(一)事前监督:村“两委”在重大事项决策前、重大财务开支实施前,须提前1天通知村监会,并告知其内容。村监会要进行碰头,了解有关情况和政策;

(二)事中监督:在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物资采购及惠民补贴申报、资金、物资发放过程中,邀请村监会到现场进行监督;

(三)事后监督:在项目、采购验收时,在财务开支报销时,邀请村监会进行审核,在有关票据上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村监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主动参与、跟进村级重大事项、财务开支等事项的监督,不能只坐等村“两委”的通知;同时,应根据群众的意愿或群众意见集中的事项进行重点和专项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监督的体现形式。

(一)列席有关会议。村监会成员应列席村“两委”会议,有异议时可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参与决策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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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录监督过程。县纪委专门印制《阿瓦提县村监会工作记录本》,村监会开展工作,要详细、真实、及时、全面记录开展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三)在有关票据上签字、盖章。对所有财务票据和所有惠民政策申报名册进行审核,参与工程项目验收,符合相关规定的,村监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凡未经村监会签字和加盖印章的,不得予以认可。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监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由村监会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近期需参与监督的事项、如何实施监督,并将计划参与监督的事项及时与村“两委”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监会应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村监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主要学习上级关于村监会建设的有关文件,监督事项的相关政策文件等。乡(镇)党委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村监督会成员的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和信任度测评制度。村监会每年应向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会上,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监会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村监会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达到50%的,解散村监会,重新进行选举;村监会成员个人信任度达不到50%的,予以罢免,重新选举进行增补。 6

工作报告与测评会可与对村干部的考核测评一起进行,由乡(镇)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制度。县纪委统一制定考核量化指标,由乡(镇)纪委每半年组织对村监督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查阅监督记录、核实有关票据、询问有关事项知晓程序和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考核情况与报酬挂钩。对村监会成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及时督导;对弄虚作假、违反职责的行为,要进行告诫。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重新增选。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硬件保障。落实村监会建设“六有”标准。即:有牌子、有办公场地、有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制度、有印章。

第二十条 待遇保障。落实村监会成员必要的报酬。按村监会委员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村监会主任每月150元标准,核发工作报酬。经费由乡(镇)政府从村集体收入中收取,无集体收入的村由乡(镇)进行统筹调剂。乡(镇)纪委经考核后,每半年向村监会成员发放一次,发放名册报县纪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权力保障。建立村“两委”自觉接受村监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村监会正常行使监督权。

(一)强化上级纪委的监督。乡(镇)纪委要对村“两委”自觉接受、主动邀请村监会实施监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通过查阅会议记录、走访村监委成员、核实签字盖章票据等方式,加强监督 7

检查;县纪委每年对村“两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邀请监督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强化督促考核。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两委”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邀请监督的情况作为对村级目标考核和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对不认真执行村监会相关监督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村“两委”逃避监督的,第一次由乡(镇)纪委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逃避监督二次的,在全乡(镇)进行通报批评,逃避监督三次及以上的,对责任人进行免职。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村监会履职。县农业、农机、民政、建设、财政等部门,在审核各乡(镇)、村上报的申报补贴名册时,要认真查看是否有村监会审核签字、盖章,凡未经村监会签字盖章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明确村监会与“两会两票”的职能定位。村监会是依法加强村级事务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两会两票”是扩大村级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两会两票”确定村级发展、建设、资金、重大事项等宏观事务,而村监会则对“两会两票”确定的以及村级其他具体事务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县纪委要加强村监会建设的督促指导,将村监会建设纳入乡(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要在落实“两会两票、村级财务集中报审”中,充分发挥村委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工作整合和督促考核;民政部 8

门要把村务监督工作与村务公开、村级民主自治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财政、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工作,严把村级财务管理关。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村监会建设主体责任,把村监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阿瓦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阿瓦提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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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20xx年4月24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省纪委《关于做好20xx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选举办法。

第二条 村监委由 3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村党组织成员担任。设委员 2 名,为便于开展工作,成员中必须有一人以上熟悉或长期从事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监委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监委选举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统筹考虑、同期举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村监委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条 村监委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懂村级经济管理,熟悉基层各项涉农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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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七条 村监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委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八条 村监委实行有候选人的等额选举,其成员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村党组织成员中的一人须列为主任候选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任职条件组织初审合格后书面报街道党工委,经街道党工委和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选举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需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

第九条 村监委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等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集中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村监委选举,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十一条 村监委委员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 2

列。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的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另选人必须符合职位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村民代表中推荐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监委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 正式选举时,选票由村民代表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村民代表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泄露选民本人意愿。不到会的村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填写。选举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该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作无效票。

第十六条 选举投票及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予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应报街道党工委和区纪委备案。 3

第十七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如当选名额不足时,不作另行举行。

第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监委应当在新一届村监委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新一届村监委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村监委成员责任分工,根据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监委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取消其本届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并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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