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等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
为加强我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经镇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督查指导制度》,现将三份制度印发给你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镇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
一、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召开一次
工作例会。
二、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支部书记,
必要时邀请村级财务人员。
三、 会议的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政策,通
报前季度各村村务公开工作特别是财务运行情况,布置工作任务,研究讨论出现的新情况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经验等。
四、 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做好例会前数据、材料准备工作。
会议期间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送一份文字材料。
五、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定期和管理,促进定期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各村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培训的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 定期培训的目标:以培训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基层监督人才为目标,不断提高监委会成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监督水平,确保监委会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第四条 定期培训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分类培训原则;实效实用原则;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原则;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定期培训的形式。采取镇纪委集中培训、邀请专家和上级领导授课,镇纪委集中培训、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培训、以会代训、讨论交流、个人分散自学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定期培训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有关知识;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我县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出台的各项制度,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
(二)基本知识培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农村经济
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监委会工作职责、义务及运作规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镇纪委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培训不少于1天。
第八条 每年年初,镇纪委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并报县纪委备案。
第九条 定期培训实行登记存档制度,所有监委会成员必须参加定期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第十条 每次集中培训后,要采取书面答卷的形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一条 定期培训的经费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督查指导制度
一、 镇纪委每半年抽调组织、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精干人员组
成督察工作小组,对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二、 督查小组在对村进行督察前一周下发督察通知,要求村务监督
委员会做好迎接督察准备,监督委员会主要领导不得缺席。
三、 在督察期间,工作小组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对主
要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四、 对督察结果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做
出整改。
第二篇: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的和谐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建立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
二、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与村两委同届。村监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财务人员等村聘用人员也不得兼任村监委会成员。
三、村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本村村民代表,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
(三)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于公益事业。
四、村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工程项
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三)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沦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村监委会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六)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五、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列入村务民主监督的范围。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监委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六、村监委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责令其辞职,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推选新的成员。
七、对村务民主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村党支部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按表决结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