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700业主大会进程记录<?xml:namespace prefix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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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40 业主登记
9:40-10:25
3-411开始介绍湘江700事情起始,介绍整个会议的进程
疑问:
工程方:顺天承建 但是据说由顺天找了外包公司来外包施工 承建方称工程进度由开发商付款决定,拆除外立面以后为下一次付款节点。
政府机构:房产局、建委、市政府 均称不了解本次事情
银行:调查监管账户的明细,但这一块存在很大漏洞,需要了解我们的资金是否安全
法院:9月底 吕志锐起诉陈支海和阳光靳江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纠纷一案,我们需要了解本次案件的进度和结果
债主:所有债主的问题都集中在2号栋,希望开发商能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债务问题与我们的3#和4#无关。 债务合同由陈湘签订,政法频道称陈湘提供的公章为伪造假章,希望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村委会:据称湘江700与阳光靳江共同开发,希望了解中间的真相。
一房多卖:目前暂无案例发现存在一房多卖。
法人变更:陈支海在xx年已经是阳光靳江的法人代表
预售证和国土证的原件 房产权的办理时间 公摊面积计算方式 配套设施进度计划
10:40-
开发商进场 开始回答疑问
工程进度:
湘江700项目是和靳江村合作开发的项目,是具备多法人的项目,最近,由于外来的干扰,给项目的声誉和进度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现在开发商方面正在通过公安和司法部门参与调查,争取能还之以清白,同时,请求政府参与协调,通过合法途径将事情解决好,完善好。最近媒体的报道只是对现场、表面的现象进行传播,政府频道对事情进行了公正的报道,外在传谣,董事长跑路是谣传,为什么开发商董事长不直接到会,是因为之前的债主事件仍然没有得到处理,董事长考虑到可能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影响会议。
请客户尽管放心,工程仍然会按工程进度完成,漂亮交房。工程时间问题,闹事到现在大概25天,如果没有25天的时间影响,工程进度将比现在更快更好,董事长方面是胞兄弟,事情纠纷起始于湘西的另外一个项目,债主之所以来长沙闹事,是因为长沙的项目价值更高。靳江村资金干净,与湘西项目的债务没有任何牵连。
这个项目是单独成立的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这个项目是合作开发的项目,所以决策是由各方共同决定的,xx年成立,xx年规划,20xx年破土动工,中间大量的资金使用都是从长沙筹备的自由资金,在公司完成前期工作之后,公司总承包商是顺天集团,前期垫资方面是相互支持,20xx年x月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成功,5月份正式动工,公司第一批开发贷款5000万到位,同时该项目报建费,土地挂牌缴纳943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下的开发报建费是在河西先导区申请延期缴纳,20xx年使用的资金来源是工商银行司门口支行
提供的5000万开发贷款,20xx年,第二批3900万开发贷款到位,在使用和开发过程中,资金比较充足,施工队一直按照合同进行施工,20xx年项目整体建设到目前非常顺利,现在的1#和4#已经全面垮架,3#正在垮架,2#即将垮架,现在工程进度已经完成85%,剩下的工程是绿化工程和配套工程,前期的绿化工程已经完成60%,11万高压电埋地,防护林绿化带改造成商住园林设计,其他配套,电水已经按进度在实施,合作方老板陈总在湘西开发借了高利贷,这个项目绝对不会受到干扰和侵害,工程建设是顺天集团组织的,合作方靳江村,为了解决安置,在土地上给了他们一定数量的物业回报,不会受到湘西债主的干扰,开发商采取冷静态度,向政府进行汇报,该工作通过街道办事处,通过了区政府,市政府,目前已经到省政府,现在已经得到了区政府袁书记的明确批示,调度会牵扯到公安,司法,法院,住建委,政法委,新闻媒体,这个方面已经向政府进行了真实的陈述汇报,详细的情况可以查阅开发商汇报的文件。政府在1个礼拜内,已经有很大进展,目前工地情况非常稳定,湘西不明真相的债主已经消失,下一步工作是组织人员稳定客户,和客户做好沟通,后续工程剩下的15%将在近2~3个月全部完成,产权和交房时间,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交付,后续工作的报建费,已经如实缴纳给政府,不会影响到后期的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
总工期,总体进度安排合同上是6月x日,如果不出现意外,就目前情况,12月中旬,外架全部拆掉,4#电梯已经完成,铝合金窗已经安装完毕,保温已经做完,竣工完成后分户验收,之后总体验收,4月到5月交房。
12月20号之前,外架拆完
开发商愿意提供国土证和预售证的原件。
1, 不出现意外 2,不出现人力不可抗力
全款备案问题,今年之前所有的精力是主要运作的是银行按揭,一次性的准备集中起来,原定10月31号集中备案,房产局称需要开发商处理好本次纠纷事情,才可以备案,房产局需要本次事件结果,开发商称,安排了3个人在办理按揭,花费了大量精力,由于受到债主干扰,开发商的账户被冻结,如果账户不解冻,
没有办法出示相关证明,只能通过开发商自己的协调努力,可以出示一个承诺,去房地局证明。
最后一次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是外架全部垮架
到今天为止,建安房屋保证一次性付款存在一房多卖,是不存在的。由开发商出示一个证据到房产局预告登记。该证据函出示时间。
20xx年x月31号之前解决这些矛盾。(一次性付款的备案问题)
资金账户:
1, 拨付工程款
2, 缴纳税费
3, 发放工资
资金用途:
已经还了4000多万,只剩4600万贷款余额,首付款很大部分用来还贷。
第二篇:南郡明珠业主大会章程
南郡明珠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及地址)
名称:合肥市 经开区 镇 南郡明珠 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79号 南郡明珠小区
所在物业座落: 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79#楼 南郡明珠小区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 合肥市经开区 (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
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
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 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
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得违反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在 30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七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章 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八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
第九条 (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 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业主委员会存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
第十条 (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
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
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议涉及的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建议提交本会审议前,建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撤回建议。
本会审议的建议,有重大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本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对建议的处理决定,应在下次本会会议上报告。
业主向本会提出的建议,已经做出决定的, 半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向本会提出建议。
业主、使用人在本会会议上提出的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由业主委员会在本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
第四章 本会的 [业主][业主代表]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参加本会的 [业主][业主代表]的资格按《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确定,其投票权按以下 种方式确定:
[一]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中关于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规定标准。
[二]。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变更、换届与终止及其工作和财物移交等,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停任、罢免和增补等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四)遵守业主大会章程;
(五)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七)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采用以下方式共同分担:
[一]按拥有物业权属份额;
[二]按业主拥有房屋套[间]数;
[三]。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开支包括:本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本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九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印章使用管理)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本会及其执行机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会的档案管理)
本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本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本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移交)
本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合肥市经开区 [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本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会议补充。
本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均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本会章程,报 合肥市经开区 [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