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 劳动安会管理制度

时间:2024.3.31

第九节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成立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部门部长为成员的安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保人员有权命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7)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10)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公司内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负责:

(1)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安全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检查安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主管担任,并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般由主管助理担任)。各楼层、生产车间要配备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保安组为当然的安全监督小组)。

4.安全生产责任人。行政部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各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妥协助本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各厂车间的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

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预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后,方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方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程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条 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应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嚎、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存在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用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应索赔并严加处理。

11.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应到总务部保安纽登记;需明火作业者应到总务部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地点,应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条 电梯安全

1.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应遵照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新购的电梯必须是由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应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4.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应向接收单位介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负责管理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6.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获得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7.电梯管理单位应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员工劳动安全与防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掌握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及时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全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员工从享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7.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办公室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七条 事故处理及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如下。

(1)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给予高度重视,能够不断加强该项工作的督导,管理得力。

(2)部门安全小组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如下。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遏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令。

(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直接主管的责任。

5.凡发生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7.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毁损,或正常生产受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并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人事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8.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以下几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标准规定105日,且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10.发生元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11.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及时向单位主管部门(上级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夭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12.元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处理。发生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报告,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主管领导。肇事部门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的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全办公室。

(2)驾驶人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有关情节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由肇事者到财务部缴纳(具体方法可参照司机肇事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

(3)凡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由责任者全额负担。

(5)凡因私事经公司领导同意使用公车而肇事的,按公事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3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总务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8)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本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规范员工日常行为,依法保护本公司和员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恪尽职守,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公司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招收录用

1、本公司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

2、本公司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

3、职工招用管理统一由**(职能科室)负责,并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登记备案。

3、招工经办人应严格审核,严禁招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用人员。

4、求职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同时,本地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提供《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5、从事**工种(95个工种范围),求职人员必须出具《职业资格证书》。

6、本公司对意向录用人员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7、职工户口性质由农民转为城镇的,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居民户口簿,由本公司办理城镇合同制职工手续。

三、劳动合同管理

1、本公司录用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本公司自确定录用人员之日起与其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与所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登记备案。

2、签订劳动合同按以下的程序进行:

①本公司向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草案,并说明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②介绍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③商定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金和其他事项的规定等项目逐条协商确定。

④签名盖章。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工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不得请他人代签。

⑥鉴证。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由本公司带《职工录用名册》、《劳动手册》和《劳

动合同书》到劳动保障局仲裁机构办理合同签证手续。

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合同时商定。

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合同期限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彼此都可以考察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时间。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

5、合同期限届满、约定终止条件成立或本公司破产、职工死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即行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时,本公司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外,有以下两种情形不得终止合同:

一是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二是因工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工伤保险等待遇。但是,伤残程度被评为7-10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本公司同意的,或者本人另行择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

7、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公司需要续延合同的,由本公司按规定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劳动合同续订的原因、期限或劳动合同终止的理由,由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和意向作出选择。本公司如与职工需续签合同的,职工自收到《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同意续签的,即与本公司签订。

9、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即时解除:

有下列情况的,本公司无需向职工预告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况的,职工无需向本公司预告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如果认为本公司的情况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时可通知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职工是由本公司出资招用的,职工解除与本公司劳动合同时,须赔偿本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本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本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况的,本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超过30日,职工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本公司为其办理,但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后,由本公司再调整工作岗位,到

期后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况的,本公司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和福利

1、本公司实行以岗位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制度。即非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其所在岗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高低、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差四项评价的总分值来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其所担任工作职务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并实行变岗(职)变薪,按出勤日计薪的办法。一线工人(××××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

2、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工资指导线,定期调整员工工资。原则上每年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工资协议,并经职代会审议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本公司按每月工作20.92天标准,将员工月工资换算为日工资后,根据员工每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算员工劳动报酬。

4、本公司每月15日委托银行代发或公司直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加班加点工资

本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本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岗位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本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岗位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本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岗位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本公司在休息日加班加点的,如本公司已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则不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工作时间。本公司按150%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

6、员工事假、探亲假、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7、员工自确定录用之日起,本公司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本公司直接从员工收入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

1、本公司录用的人员,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六、职业培训

1、本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提取教育经费,搞好员工教育,帮助员工提高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知识。

员工应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也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由本公司选送或推荐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或批准的技术等级培训。

2、新职工录用后,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① 本公司组织的参观厂区、介绍本公司情况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

② 由本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通过;

③ 由分厂(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④由班组长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指派专人讲解工艺流程,操作要领,设备性能特点。经班组确认能独立操作后,方可单独上岗。

3、岗位适应性培训

①每月的生产情况通报会上,就生产中集中出现的问题确定是否应集中相关人员培训,确需培训,由技术、工艺部门组织,各分厂(车间)配合。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②新产品组织试生产,工艺进行调整时,本公司技术、工艺部门应组织各分厂(车间)技术员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③使用新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本公司动力(设备)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准于上岗;

④每季度由分厂(车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3、进修和业务培训

①本公司支持员工利用业务时间参加进修和业务培训,所需费用自理。本公司每年讨论一闪补助方案;

②本公司因生产需要派工作人员外出培训,由技术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分管领导审批。进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享受相应的因公出差待遇。所获证书和资质由本公司保管,培训员工应按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约定为本公司服务一定时间;

③本公司组织业务培训,由分厂(车间)在表现好的职工中挑选,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培训费用低于800元的由本人垫付(超过800元部分,经批准可向财务暂借),取得相关证书后(原件由原审批机关保管),报销培训费用。培训不合格者,费用自理,并扣发一定比例奖金;

④本人提出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和进修,应征得本公司同意,培训费自理,所获证书由本人持有;

⑤由本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按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本公司服务。在约定服务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返还培训费(另有约定除外);由本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保管证书(资质)在办理完手续后,交本人保管。因开除、除名的人员,要取回证书(资质),同时,员工必须全额返还培训费用。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本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制。

本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调整部分岗位的作息时间。

2、本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符合《劳动法》规定,并由部门提前填写《加班加点审批表》,报****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中,本公司或部门(车间)有责任将加班加点工作安排预先通知公司工会和员工,本公司工会和员工应积极支持;如员工已口头或书面表示同意本公司加班加点工作安排的,则无特殊情况不得违约。

5、员工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带薪休假。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和产前检查等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劳动保护

(一)、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本公司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忌劳动范围。本公司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木业伐木、归椤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及电贺、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四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一是月经期内不安排从事装卸、搬运、高空、野外、井下、低温、冷水等作业。二是对怀孕女工的生活、劳动合理安排,对接触铅1汞的孕妇要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以上女工不安排夜班;女工怀孕期间,担任原工作有困难的,减轻工作量、调换轻便工作或给予工间休息。三是本公司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按规定给予产假及有关待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其原定额工作量。四是给予哺乳期时间12个月,如哺乳期满正值夏季,可延长1-2个月;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本公司不安排乳母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有毒有害的作业,不安排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职工。(1)招用未成年工时,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本公司向劳动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

保障局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处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害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时间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锅炉司炉作业。(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除上岗前体检外,工作满一年时、年未满十八周岁且上次体检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劳动。

九、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及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维护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服从本公司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不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5、不串岗离岗,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和消极怠工;

6、严格请、销假制度

①职工请事假应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假期届满上班,向审批人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职工请病假,需有定点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特殊情况应与单位联系,事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③女工产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7、职工违反以上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本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8、本公司在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界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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