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4.3.19

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

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xx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到20xx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重点任务

(一)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加快发展热电联产,推进供热站提效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能力;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加快建设大型高效、排放达到燃气标准的燃煤锅炉,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组织实施余热供热专项行动,鼓励利用城区周边工业企业生产余热给附近居民供热。限期拆除实现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到20xx年底,拆除取缔现有燃煤锅炉4125台、13731蒸吨。

(二)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有用热刚性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洗浴、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分散燃煤锅炉、茶浴炉,要率先实施改造,确保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xx年底,置换调整现有燃煤锅炉3111台、11024蒸吨。

(三)通过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对远郊市(县、区)的城镇及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大型企业集团,采用BOO、BT、BOT等服务外包模式,建设运行效率高、排放达到燃气标准的大型煤粉高效锅炉、

“微煤雾化”锅炉,实施“以大代小”。到20xx年,力争更新替代现有燃煤锅炉159台、570蒸吨。

(四)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优质、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对城镇地区保留的和农村地区分散小型燃煤锅炉,开展燃烧优化、自动控制、低温烟气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低灰、低硫、高热值优质煤及洁净型煤等,加快实现提质提效和节能减排。到20xx年底,提质提效现有燃煤锅炉23562台、81988蒸吨。

三、责任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并牵头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确保廊坊、唐山西郊、渤海新区、邯郸东郊等4个在建热电项目20xx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加快唐山北郊、承德上板城、邢台热电前期工作,确保20xx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4000万平方米。扩大清洁能源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天然气分配指标,加快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20xx年力争天然气供应规模达到16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建设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20xx年新增新能源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增地热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保障优质洁净煤供应。落实好与神华集团签订的优质煤供应协议,增加省外优质煤源,20xx年达到1800万吨以上。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20xx年保供2000万吨以上。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

20xx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牵头建立燃煤锅炉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解决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特别是已签署责任状的11071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耗煤项目环评报告。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供热采暖锅炉治理。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抓好热电联产、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对没有热电联产或供热能力已饱和的城市,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

燃煤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配合省环境保护厅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负责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工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五)省农业厅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xx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xx年底,5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xx年底,8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xx年底,完成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清洁燃烧改造。

(六)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使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每2年开展1次能效测试。加快推进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的征集、立项、起草及审定发布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煤质专项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将监督检验站点向县级延伸。

(七)省统计局负责利用锅炉削减煤炭量对相关行业煤耗进行评估。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淘汰燃煤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和省农业厅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合理测算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指导全省煤炭削减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治理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列入计划的燃煤锅炉淘汰,不折不扣地完成省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力争超额完成;对保留的燃煤锅炉,按照20xx年、20xx年、20xx年各完成30%、30%、40%的计划,确保按质按量完成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攻坚燃煤锅炉治理。各相关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开展能效对标,按时完成承担的治理任务,确保锅炉安全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我省燃煤锅炉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对超额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大气资金时作为因素统筹考虑。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新能源等,建立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对采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的“微煤雾化”、高效煤粉锅炉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实行煤炭减半替代。利用工业余热供居民采暖的热泵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采暖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茶浴锅炉改天然气锅炉的不得收取燃气接口费。

(三)创新市场机制。培育大型化、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特别是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市场新模式,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设计、资金筹措、设备生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运行保障等整套服务。各类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绿色信贷和风险分担服务,创新适合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

(四)强化产业支撑。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选择产品适用广、性能优、价格低的企业,在要素保障、资金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培育3至5家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骨干企业,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条为纽带,专、精、新、特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格局,为燃煤锅炉治理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撑。

(五)依法监督管理。严格源头控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实施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

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六)加强宣传引导。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要推介典型经验,曝光恶劣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篇: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


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xx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到20xx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重点任务

(一)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加快发展热电联产,推进供热站提效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能力;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加快建设大型高效、排放达到燃气标

准的燃煤锅炉,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组织实施余热供热专项行动,鼓励利用城区周边工业企业生产余热给附近居民供热。限期拆除实现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到20xx年底,拆除取缔现有燃煤锅炉4125台、13731蒸吨。

(二)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有用热刚性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洗浴、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分散燃煤锅炉、茶浴炉,要率先实施改造,确保在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xx年底,置换调整现有燃煤锅炉3111台、11024蒸吨。

(三)通过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对远郊市(县、区)的城镇及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大型企业集团,采用BOO、BT、BOT等服务外包模式,建设运行效率高、排放达到燃气标准的大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锅炉,实施“以大代小”。到20xx年,力争更新替代现有燃煤锅炉159台、570蒸吨。

(四)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优质、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对城镇地区保留的和农村地区分散小型燃煤锅炉,开展燃烧优化、自动控制、低温烟气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低灰、低硫、高热值优质煤及洁净型煤等,加快实现提质提效和节能减排。到20xx年底,提质提效现有燃煤锅炉23562台、81988蒸吨。

三、责任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并牵头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确保廊坊、唐山西郊、渤海新区、邯郸东郊等4个在建热电项目20xx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加快唐山北郊、承德上板城、邢台热电前期工作,确保20xx年冬季供热前建成投产,新增供热面积4000万平方米。扩大清洁能源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天然气分配指标,加快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20xx年力争天然气供应规模达到160亿立方米以上。加快建设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20xx年新增新能源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增地热供热面积6000万平方米。保障优质洁净煤供应。落实好与神华集团签订的优质煤供应协议,增加省外优质煤源,20xx年达到1800万吨以上。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20xx年保供2000万吨以上。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xx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牵头建立燃煤锅炉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解决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特别是已签署责任状的11071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将燃煤锅炉治

理纳入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耗煤项目环评报告。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供热采暖锅炉治理。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抓好热电联产、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对没有热电联产或供热能力已饱和的城市,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配合省环境保护厅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负责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工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五)省农业厅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xx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xx年底,5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xx年底,8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到20xx年底,完成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用煤清洁燃烧改造。

(六)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使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每2年开展1次能效测试。加快推进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的征集、立项、起草及审定发布工作,倒逼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煤质专项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将监督检验站点向县级延伸。

(七)省统计局负责利用锅炉削减煤炭量对相关行业煤耗进行评估。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淘汰

燃煤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和省农业厅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合理测算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指导全省煤炭削减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治理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列入计划的燃煤锅炉淘汰,不折不扣地完成省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力争超额完成;对保留的燃煤锅炉,按照20xx年、20xx年、20xx年各完成30%、30%、40%的计划,确保按质按量完成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攻坚燃煤锅炉治理。各相关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开展能效对标,按时完成承担的治理任务,确保锅炉安全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我省燃煤锅炉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对超额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市、区)在分配大气资金时作为因素统筹考虑。对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新能源等,建立环评审批、项目备案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同步备案。对采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的“微煤雾化”、高效煤粉锅炉集中供热示范项目,实行煤炭减半替代。利用工业余热供居民采暖的热泵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采暖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茶浴锅炉改天然气锅炉的不得收取燃气接口费。

(三)创新市场机制。培育大型化、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特别是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市场新模式,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设计、资金筹措、设备生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运行保障等整套服务。各类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绿色信贷和风险分担服务,创新适合燃煤锅炉治理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

(四)强化产业支撑。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选择产品适用广、性能优、价格低的企业,在要素保障、资金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培育3至5家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骨干企业,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条为纽带,专、精、新、特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格局,为燃煤锅炉治理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撑。

(五)依法监督管理。严格源头控制,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实施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开展联合执法,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六)加强宣传引导。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燃煤锅炉治理工作。要推介典型经验,曝光恶劣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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