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4.5.9

中盐皓龙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

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

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

本,以建设和谐皓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

我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

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

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

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二)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

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

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

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

(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

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

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

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

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

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

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

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

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

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xx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

(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第二篇:《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乌党办发〔2010〕26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12日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保障棚户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首府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和维稳工程,全力抓好,加快推进,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三年改完、五年完善”目标要求,切实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三年内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五年内完成“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畅通”和“安全”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

二、棚户区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历史沿革形成的以平房为主、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配套、环境较为恶劣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二)本方案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三)本方案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计划改造的棚户区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燃气、供排水、供热、供电、电信、绿化、照明、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按照“四节”(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约能源)要求,合理配置,满足棚户区居民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和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对改造全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采取政府自主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以人为本,赢得支持。坚持“以人为本”和“先安置、后改造”的工作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和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具体改造方案要广泛征求拟改造范围内各族居民群众的意见,力争赢得大多数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制定好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改造方案。从实际出发,对于确属棚户区且基础设施需要改造的,依据区域整体开发改造办法实施,对于可以通过完善基础设施进行改 2

造的区域,要重点建设和完善道路、水、电、暖、气、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街面要实施必要的开发建设,避免“大拆大建”。

四、工作运行机制

(一)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业务、项目指导、建设管理、规划工作和资金保障等五个工作组,负责研究和拟定符合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审核报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研究确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拨付和管理改造资金;对全市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考核各区改造工作绩效;对已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三)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拟定编制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改造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和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并做好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五、项目报批程序

(一)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本辖区拟定的改造项目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主要提交项目改造申请、拟改造项目区域内摸底调查情况、拟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办理相关手续。 3

六、棚户区建设用地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腾出的空地,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出让腾出的空地时,可将政府或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投入的资金等设置为挂牌条件,以确保政府和前期已投入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投资。

七、拆迁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凡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范围内,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和相关行政审批等手续实行冻结制度。

(三)棚户区改造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要通过摸底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拆迁户的意愿,制定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同时,进行公示和广泛宣传,对极少数要求过高、影响整体改造进程和大多数被拆迁人意愿、利益的,在认真履行宣传说服、听证、行政裁决、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五)对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拆迁公告规定限期内积极搬迁的住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自愿接受异地安置的居民,在原住房面积的基础上,每降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住房面积。

(六)为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年度改造建设计划,提出建设一定规模的拆迁周转房或安置住房具体方案。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回购全市保障性住房中的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拆迁周转或安置。

4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改造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政府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由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惠政策。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九、安置住房建设管理

(一)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至90平方米。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保证较小户型的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公共服务用房要与安置住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5

(四)安置住房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同时按照辖区行政区划,统一纳入所辖社区管理。并指导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十、改造资金来源

(一)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府统贷统还资金;企业投入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其他资金。

(二)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改造计划中予以确定。

(三)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按照“方便快捷、专款专用、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拨付。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竣工验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回迁安置方案,拆迁和安置的面积、户数、套数,拆迁和安置住房面积,特困户安置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管理等。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三)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自行组织初验通过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十二、宣传动员

(一)按照“统一宣传、家喻户晓”的原则,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工作。统一印制宣传提纲,内容包括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优惠政策等。

(二)各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走访入户等形式,把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政策和要求,向各族居民群众讲清楚,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到位。市属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三、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6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各区政府与各项目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建立市、区、项目建设单位三级考核体系。实行“以奖代补”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土地、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和监控,防止借机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拆除。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方案废止。

7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获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各族群众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面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棚户区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二)政策衔接,保障实施。保证与国家、自治区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发展。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处理好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防止大拆大建,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阳光拆迁、社会监督,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8

第七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拆迁人要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八条 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另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元以内不等的补助。

第九条 各区可按摸底情况自行决定建设一定数量“公共租赁房”,户型标准为30平方米。

第十条 在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间,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人要通过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被拆迁户的意愿,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要加强监管,杜绝私搭乱建,避免因拆迁形成新的棚户区和治安乱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10

(一)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拨付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八、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市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11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12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13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14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15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为主,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区政府自主实施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二)乌鲁木齐市本级预算资金;

(三)市政府统贷统还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棚户区居民的个人出资资金;

(六)其他资金。

其中,根据《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投向,只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资金计划的编制

(一)各区按照改造项目分别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与规模;

(三)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报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区、项目实施单位执行。

16

第六条 乌昌财政局、政府统贷统还资金管理、公积金贷款管理等部门,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建设专户,并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计划,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出具《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数额、资金类别等信息;

(三)乌昌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政府统贷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拨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确定的承债主体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并在接到《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拨贷款资金。

第九条 乌昌财政局对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

金,要及时下达相关区财政局。

第十条 为加快推动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确保各区实施进度,乌昌财政局可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预拨款通知书,及时将本级财力安排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预拨各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登记制度,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7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乌昌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昌财建〔2008〕109号)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审计制度。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委、房产等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和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市建设 棚户区改造 方案 配套文件 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15日印发

18

更多相关推荐:
科技之冬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XXX第XX届“科技之冬”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培训年”各项工作,完成各项培训任务,进—步增强“科技之冬”活动的实效性,结合我县农牧民科技培训实际,提出第XX届“科技之冬”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应急管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福海县供销社联社应急管理法律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社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社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增强干部、职工防灾减灾意识,根据阿行办发明电﹝20xx﹞193号…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创建“巾帼文明岗”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女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女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展示检察机关女干警蓬勃向上、乐观进取、奋发团结的精神面貌,本院决定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根据《市妇女“巾…

yxw015小学班级常规管理培训实施方案

yxw015小学班级常规管理培训实施方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办公yxw015小学班级常规管理培训(一)周卫培训不限人数行政培训学时数及天数培训总学时数:20学时培训天数:11周专业技术职务电子邮箱研究员培训总监职…

双照中学读书月活动实施方案

双照中学读书月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引导全校师生以书为友,努力营造全校师生良好读书氛围,激发师生的读书兴趣,让师生与好书作伴,与大师对话,通过阅读增…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市委党校分校领导班子成员20xx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全省争第一、全国争上游”和“…

基层党组织创新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子王旗电力公司基层党组织创新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开展好我总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组织活动有创新,公司整体工作有特色,按照市局党委统一部署,经公司党总支…

美丽校园实施方案

第二中学美丽校园创建实施方案按照县教育局的总体部署根据台安县中小学美丽校园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推进我校美丽校园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位促进学校内涵式高品位可持续发展全面优化校园环境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特制订我校具体...

家校联合会工作实施方案

小学家校联合会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不断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联系力度形成教育合力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的改革发展为了取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格局创设...

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xx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xx政办发20xx23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农村公路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

消防应急演练实施方案

消防应急演练实施方案一演练地点临时办公室北侧空地二演练时间20xx年9月日三演练目的为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消防应急演练使现场全体人员掌握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消防...

樟党发[20xx]23号樟市镇撤乡并镇工作实施方案

樟党发20xx23号中共樟市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樟市镇撤乡并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支两委镇直机关各单位樟市镇撤乡并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樟市镇委员会20xx年11月14日樟...

实施方案(46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