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时间:2024.4.21

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

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

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

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

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

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

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 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 , 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 张律师

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一、 具体解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通俗点说吧,法院要是上级领导下级,那还用两审制干什么呢?上级说怎么判下级就怎么判,你上诉上去了,那还是那么判.还谈什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呢

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

同级别的(比如都是市级的)政法委隶属于中国共 产 党同级委员会领导(例如:xx市的政法委受xx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安武警等部门关系及办公的部门,政法委的一把手,即政法委书记按照惯例,属于中国共 产 党同级委员会的常委,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班子成员。(市政法委书记即是市委常委)。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 产 党xx省(区、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而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

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院)进行公诉。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

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肩负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全国每年的普法、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对通过考试后担任律师、公证员的管理、法律服务人员(148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另外,个别市级司法局还要管理同级监狱、劳教所。(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个别监狱、劳教所之外,一般来说、监狱、劳教所都直接归省级司法厅直接管理,而不由所在地的司法局管理。)

司法局和公安局都是政府组成部门,一般来说公安局的一把手要比一般政府部门领导人高半格。——从公安部的配备即可看出,公安部长兼职国务委员,而司法部长同其它部长没什么区别。司法局和公安局相比,职权、社会影响要小许多。

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 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对审判结果可以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注意: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局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

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检察院都是独立的审判、检查、机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对同级人大负责。同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一把手一般按统计党委政府的领导待遇,这点同公安局一样,都要比同级其它机关高半格。

这几家单位按职能、权利大小分别是: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D司法局

不知道是否满意?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说明。

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机关的组织,级别高于另外四家政法机关。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但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司法只能,专指形式案件侦查,司法局承担的是司法行政工作,与真正的司法关系不是很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最完全意义的司法机关,对公安局和司法局从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审查的权力,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和公安局的司法行为有监督权,同时自身也具备广泛的司法职能,包括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及批准公安局逮捕的权力。


第二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流程

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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