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暂予##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时间:2024.4.20

假释、暂予##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20xx年5月,根据监所部门工作要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重点对全县20xx年以来现行被假释43名、保外就医6名##罪犯进行一次专项检察(以下简称“两种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详细的个人信息档案登记。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及时梳理出目前辖区内的现有两种人的人数,对这些人员的分布进行初步的梳理,制定走访方案(计划);积极与县司法局联系,在县司法局执法大队的配合下,制定了日程安排,将所有两种人的乡镇纳入其中,做到不遗漏一人、不放过一处。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掌握到20xx年以来县域内假释人员43人、保外就医人员6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县内的十八个

乡镇,最远乡镇距离县城80余公里,其中有四个乡镇只有一名此种被监管人员。二、现状分析

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监管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集中在为当地政府机关服务,精力难以完全放在社区矫正上。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有十余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出现了有将无兵的情况;十八个乡镇司法所长均被要求服从镇中心工作安排,十五个司法所的所长是乡镇的包村干部,调解群众纠纷也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而作为其主要工作的社区矫正,只有很少的精力投入其中。

二是被监管人员档案建立齐备,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均进入档案材料,做到有据可查。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所有的司法所均对辖区内的两种人建立了专门的档案,所有的汇报材料均能查询到,电话记录也在其中。但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严重。

三是受经济条件限制,在外务工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务工)占的比例较大。在走访的四十余人中,在外务工人员达十六人,这些人员均有完善的请假记录、电话汇报记录,处在监管之中。但长期请假现象突出,增加了被监管人员的成本,而且易发脱管现象。

四是个别监狱在决定对犯罪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没有进行评估,甚至出现了两种人拿着法院的裁定直接到司法所报道的情况。因为没有对两种人进行评估,是潜在的再次犯罪的隐患。

五是个别年纪大的被监管人员劳动能力欠缺、生活困难。虽然经过司法所、政府的努力,但是不是长久之计。由于整体的经济环境影响,这些人员暂时还没纳入到低保等民生工程的范围之内。三、走访中了解到的问题

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电子化办公之后人员普遍缺乏。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纸质化办公与电子化办公需同时进行,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的情况下,电脑操作是一个大的难题。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即将开展的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益性岗位将很好的解决人员缺乏问题,对两种人的监管将更加的规范化。

二是请销假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当一部分的被监管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务工,均在县城或沿海发达地区务工。按照现今的法律规定,每月需当

面汇报一次,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员每月均需请假一到两天,长者可能请假四五天,这不仅仅耽误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也加大了他们经济开支,让他们原本就不多的经济收入更是捉襟见肘。每月汇报对于监管而言确实有利,时刻敲响被监管人员的思想警钟,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但是从实践来看,并不能很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加剧了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又让他们不能安心的从事目前的岗位,对于他们安心工作非常的不利。从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加大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使用力度,采用节日汇报与平时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节日必须回,平时偶尔回)。对于那些在务工地有固定住处或者家庭成员均在一起的人员可以考虑异地托管,这样既避免了监管不到位,又能利用当地的优质资源为被监管人员服务。

三是个别法院、监狱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执行不够,将社区矫正做为甩包袱、做人情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将其纳入到综合监管的序列之中,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法院直接将裁定书寄至被监管人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先期征询当地司法所的建议,这对后期的监管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四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力量不足,对于生活困难的被监管人员不能给予很好的生活补助。在走访中了解到有极个别的人员因为假释后年龄较大、无其他家庭成员等情况,导致其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降低,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的为其生活提供方便,如为其重建住房提供补助、帮助其申请低保,但是受经济条件限制这种帮助的总量较少,并不能解决实际的生活问题。

五是社会公益劳动安排不多。因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活在外地务工、乡镇缺乏公益劳动的地点(有安排公益劳动的乡镇安排的活动多为为敬老院打扫卫生、清洁马路),导致公益劳动这一身体上的改造活动缺乏。四、对策

一是监管模式的多样化。目前的监管多以当面汇报、书面材料、电话联系方式来进行,没有充分利用到互联网这一现代化的方式。如果利用到视频联系,这样即便是身处异地,也可以通过实时画面的方式监控到对方的身体以及心理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被监管人员来回奔波所造成的时间以及经济损失。对于那些已在异地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员,则可以考虑由固定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监管。

二是法院、监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合作、增强监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

完整的社区矫正法,但根据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事先评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进行接受,检察机关在发现此种情况之后应立即与当地的法院、监狱联系,了解情况,并同步反馈至当地的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调查。 三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的力量,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或者知名企业中按照被监管人员的个人特长予以安排就业,最大限度的避免居住地址的变动给监管带来的不便。


第二篇: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该《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意见》要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后,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原来延长5年。这意味着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2014,2,24“新京报网”《中央政法委:职务犯罪判死缓 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公众对“老虎”们不管贪多少,却鲜有判处死刑,而只是以死缓“从轻发落”,一直深恶痛绝。公众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有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存在,那就是“老虎”们在被判处死缓后,由于不少人“死而不僵”,又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他们“后路”多多。他们中的不少人在被判刑后,或减刑、或判而不“坐”、或“保外就医”等等,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

  现在,由于《意见》的出台,由于“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那么“老虎”们只要被判处死缓,几乎可以说与判处死刑差不多已别无两样。我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这样的人虽然还可以保全一条“狗命”,但等到他们“出来”之时,差不多已成“行尸走肉”。正因为如此,哪怕是与国际接轨尽量不判死刑也好,还是司法机关从量刑的角度出发判处死缓也好,公众都应该可以接受。而且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一《意见》,不但公众可以接受,而且可以说是一个令公众扬眉吐气的绝招。

  公众为啥会扬眉吐气?道理很简单,因为从《意见》的所有条文看,“老虎”们只要一旦被“打”,他们的所有“后路”已经被道道堵死。他们若还想有一个“翻身”之日,怕已经是痴人作梦。我之所以说他们的“后路”已经被道道堵死,并不仅仅是那个“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而是与之共存的其它条文相当严厉。

  从《意见》中看,这些相当严厉的条文是:

  第一、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第三、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第四、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五、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由此可见,三个“一律”和两个“备案”的相辅相存和互为作用,已经不单单是司法机关单独行使司法职能,而是同时将这些司法执行的过程,公开透明的呈现于公众的监督下。即使有人想“付出代价”,不但所需走的“流程”太多,所需打通的“关节”太多,而且因为有一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之存在,想要“暗箱操作”,怕已经“难于上青天”。

  如果有人担心还有可能发生司法腐败,那么另有严厉的条文等着:第一、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第三、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四、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样的“大刑伺候”等着,有人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有人还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哪怕仅仅一个“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存在,有人还敢“玩火”?

  中央政法委的这一《意见》出台,已经将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串在了一起,而且在办案过程中,处处都给“高压线”上了“电”。这一《意见》的出台,不但反映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高压态势,而且是反腐制度建设在司法领域迈出的一大步。因为这个《意见》等于是在用法律形式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等于筑起了反腐的道道司法防线。有人即使有天大的本事想“突围”,那么他们必将遇到反腐轻重武器所组成的强大“火力”阻止。所有的条文已经证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保障,已经布下了一道恢恢天网。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faqingzhong/jianxing/jianxingzhidu/1114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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