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 款 协 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整(? .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提前还款, 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 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按借款额的0.8‰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 担保条款
第五条 公证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 。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 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逾期的,按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偿还。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债务人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的;
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八条 债务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九条 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持二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债权人(甲方)领取。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强制执行公证合同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_月_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 )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_ 年 _ 月_ 日 到 _ 年_ 月_ 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
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
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 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 。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
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