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4.5.9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2012-07-08 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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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素

文书格式

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通知)

司发通[2008]177号

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自20xx年1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广东、四川等省(市)的部分公证处开展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重要性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素式公证书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的标准和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公证文书和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

二、认真做好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准备工作

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内容丰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简单的证明方式。同时,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此次推行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仅相关公证事项的业务量大,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这几类要素式公证文书格式能否顺利推行及其实际效果。因此,各地要根据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开展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员认真学习我部印发的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学习与这些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知识、公证业务和文书写作水平。为保证公证质量,所有公证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合格后,方可在20xx年7月1日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证业务。

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作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队伍素质、巩固和提升公证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过

程中,各地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确保要素式公证书格式顺利推行。

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通用格式,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印发。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8)司律公字019号

关于印发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的要求,现将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格式)

2、强制执行类通用格式(附参考格式)

3、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附参考格式)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五)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参考样式一:法定继承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丁,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A,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法定/委托代理人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继承人甲、乙、丙、丁/法定/委托代理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据被继承人戊的所有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者根据继承人之间就分割遗产达成的协议,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XXX、X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二:代位继承1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B,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申请人甲、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据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甲、乙、XXX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三人:长子乙、次子丙、三子B;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XXXX年X月X日和XXXX年X月X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或XXX及关系人B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关系人B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长子乙、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乙、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 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三:代位继承2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己,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

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申请人甲、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据被继承人A的所有继承人甲、乙、XXX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三人:长子乙、次子丙、三子己;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XXXX年X月X日和XXXX年X月X日先于A死亡。次子丙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乙、己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乙、己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次子丙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但,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D应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D、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四:法定继承(转继承)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丁,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委托/法定代理人:A,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继承人甲、乙、丙、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三、据继承人戊的所有继承人甲、乙、丙、丁、XXX称,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A;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其中戊的儿子乙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A、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XXX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故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XXX一人继承)。又,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乙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五:法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乙,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丙,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丁,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戊,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甲、乙、丙、丁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XXXX年X月日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XXXX年X月X日因XX在XX市死亡。

二、根据继承人甲、乙、丙、丁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戊生前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XXXX有限责任公司X%的股权。

三、据继承人甲、乙、丙、丁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为甲;被继承人戊的子女共三人,分别为乙、丙、丁。被继承人戊的父亲为A,被继承人戊的母亲为B。其中,被继承人戊的父亲A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被继承人戊的母亲B于XXXX年X月X日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

五、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六、现甲、丙、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乙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戊与其配偶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即XX为被继承人戊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应当由其配偶甲、父亲A、母亲B、儿子乙、丙、丁共同继承,因A、B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乙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戊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有的上述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由甲、丙、丁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六:遗嘱继承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A的所有继承人XXX、XXX称,被继承人A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A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A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A的其他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三、继承人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或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兹证明A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A的遗嘱,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七:遗赠公证书

公 证书

( )XX字第XX号

受遗赠人:甲,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遗赠人:乙,女(或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甲因继承乙遗赠人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乙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或在XXX公证处)立有遗赠(公证书编号:[XXXX]XX字第XX号),表示将其下列遗产遗赠给申请人甲:

(一)坐落在X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X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X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其他财产/财产权利。

二、申请人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乙遗赠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二

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注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赋予XX合同/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注3]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公证事项。

2、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及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担保人的身份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4];

(4)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5];

(5)债权文书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注6];

(6)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所有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

(7)当事人是否了解、确认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注7];

(8)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注8];

(9)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注9];

(10) 债权文书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约定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注10];

(11) 债权文书当事人就《执行证书》出具前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达成的在先约定[注11]。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日期、地点等;

(2)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行为的合法性;

(3)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5)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12];

(6)债权文书生效日期、条件等[注13]。

(二)选择要素

l、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注14];

2、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附件[注1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种类包括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公证书的标题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申请人为债权文书各方当事人。

3、“XX合同/协议”指债权文书的名称或类别,如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

4、此要素适用于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如《抵押贷款合同》等)的情形。

5、在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的情况下,应写明此要素,主要指抵押物/质物等担保物的所有权权属情况,包括担保物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对设立担保是否有异议,经向登记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可概述债权文书的关键性内容。

7、债权文书为格式合同的,此点特别重要。

8、指法律规定债权文书订立前需经批准、许可或登记的情形,不需经许可、批准或登记即可订立债权文书的,不写此内容。

9、公证机构的告知内容包括:

(1)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以及债权人未来申请《执行证书》时需要给予公证机构核查债权债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上述告知内容应写入询问笔录,并应提请当事人确认。

10、写明债权文书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1、写明债权文书当事人对于未来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机构核查的内容、方式已事先达成明确、具体的约定。

12、具体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依据。

13、写明自债权文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4、可写明公证机构对该证据材料的查实结论。

15、有附件时,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附件的顺序号、名称。

二、执行证书通用格式

执行证书[注1]

( )XX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注2]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3、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订立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注3];

(2)申请执行人履行、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事实[注4];

(3)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在债权文书中就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所作的在先约定

[注5];

(4)公证机构签发本证书前进行核查的过程[注6]。

4、公证结论:

(1)被执行人[注7];

(2)具体执行标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列入

执行标的)[注8];

(3)第三人对申请出具本证书是否提出过异议;

(4)申请执行的期限[注9]。

(二)选择要素

1、抵押物/质物的登记情况[注10];

2、可供执行标的物[注11]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12];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注13]

5、附件[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基础上签发的《执行证书》。

2、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分别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的债权人、债务人。

3、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4、被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事实包括现欠款(物)的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

5、具体引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有关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的在先约定。

6、指公证机构按照#b@2规则及债权文书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事先约定的核查内容、方式,就债权债务所作的核查。

7、债权文书无担保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债权文书附担保内容的情形下(如《抵押贷款合同》等),被执行人仍应为债务人,但同时可具体写明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某种担保。

8、指按法律规定和债权文书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9、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0、指被申请执行人或担保人在债权文书中确认的抵押物/质物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权利记载内容。

11、指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文书附有担保内容的(如《抵押贷款合同》等),可写此要素。

12、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3、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如债权人、债务人更名或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转让)等。

14、有附件时,附件的顺序号、名称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参考样式一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沪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借款人: 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

贷款人:交通银行上海市XX支行,地址:上海市XX路XX号

负责人:王XX

代理人:李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宋XX(下称“甲方”)、交通银行上海市XX支行(下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甲方与其配偶毛XX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首付#5@p;四、个人职业及收入证明。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注册号为企字XXXX号营业执照(副本);二、编号为XXXX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王XX身份证;四、乙方委托李XX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个人汽车消费(或住房)贷款担保方授信额度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表。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及其配偶毛XX未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房产作过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及其配偶共同确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方配偶毛XX在本公证员面前另行签署了对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异议的《确认书》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XXXX]。甲乙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宋XX与乙方交通银行上海市XX支行负责人的代理人李XX于XX年XX月XX日在上海市,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参考样式二

执行证书

(XXXX)京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XX银行北京XX支行(系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系借款人、抵押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XX银行北京XX支行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XXX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下称“该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于XX年XX月XX日与借款人(抵押人)XXX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XXXX]。根据该合同,借款人为购房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XXXX元整,借款期限为XX年。依该合同,借款人将其所购买的坐落于北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产及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所借款项人民币XXXX元整和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债权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合同中并特别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b@2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现查实,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己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编号为XXXX。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已累计XX个月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累计已还本金XXXXX元整,利息XXXX元整),至XX年XX月XX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利息XXXX元整、罚息XXXX元整。

现应申请执行人XX银行北京XX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XX银行北京XX支行可持本证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XXX,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利息XXXX元整 (截至XX年XX月XX日为止)、罚息XXXX元整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三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

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参考样式一

关于药品经销合同合法性论证的法律意见书

(1996)XX证书字第XX号

致:台湾Z药品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Y药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X药品经销公司

[关于《药品经销合同》合法性的几点意见]

本处接受台湾Z药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Z公司”)、上海Y药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商”)和上海X药品经销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商”)三方的申请,就三方当事人所签《药品经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并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本案。现根据你们的申请,在办理该合同公证的同时,就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问题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

你们向本处提出如下问题:

一、台湾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二、该公司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可以选择在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同时是否可以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该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公证员审阅了你们提交的以下法律文件:

一、台湾Z公司与进口商及经销商之间的《药品经销合同》(草案);

二、日本主管当局颁发的药品专利证书和药品商标注册证书;

三、台湾Z公司的《公司执照》、《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四、台湾Z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进口商和经销商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章程》;

六、进口商和经销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药品进口和经销许可证。

对于上述文件,暂且假定:

一、所有文件的签字和盖章都是真实的;

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三、所有提交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四、文件中事实的陈述是正确的。

针对上述问题,本公证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台湾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由于台湾地区当前所处的特殊地位,其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与大陆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国务院于19xx年7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进行经贸活动特殊的优惠待遇;根据19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投资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台湾同胞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见,《规定》适用于包括在台湾注册的公司在内的有关主体。

台湾Z公司是日商在台湾登记注册的法人即台湾法人,由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Z公司作为台湾法人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法人。

但是,台湾地区的特殊性又使得在台湾登记注册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Z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但其在大陆进行投资和进行其他经贸活动时,可以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中国法律给予外商的优惠待遇。

二、该《药品经销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可以选择在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同时是否可以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包括台湾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因履行合同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者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

《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上述规定虽然主要针对投资问题而作出的,但却是中国目前为止对台商在中国大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也是处理台商在大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和主要依据。

由上述《规定》和《投资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台商与大陆其他当事人因经贸关系而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应在大陆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香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药品销售合同》(草案)第三条约定:“若此争议由出口商或者经销商开端,则在日本大阪进行仲裁,依日本商业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条例。”为确保上述《药品经销合同》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建议将仲裁地点由“日本大阪”改为“香港”。

因为,英国已加入19xx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使得《纽约公约》对香港同样适用。香港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任何其他《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药品经销合同》(草案)同时还约定:“若由台湾Z公司开端,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进行仲裁,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则。”那么这一规定是否可行呢?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从《仲裁规则》可以看出,台湾Z公司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其他法人之间的经济贸易争端,可以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药品经销合同》(草案)所规定的“若由台湾Z公司开端,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进行仲裁,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法则”在仲裁地的选择上是可行的。 但是本公证员在审阅《药品经销合同》(草案)过程中,发现《药品经销合同》(草案)对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具体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出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为此,建议《药品经销合同》当事人对仲裁具体地点问题予以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已于19xx年12月2日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已于19xx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所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同样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任何其他《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三、该《药品经销合同》的订立是否以取得药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由于该《药品经销合同》只涉及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进口和销售事项的具体规定,而根据双方在《药品经销合同》第一条中的约定可知,“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前提是:

第一,有关供应产品的详细条件得到三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所颁发的药品许可证。

可见,该合同项下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许可证只是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时,“有关供应产品的详细条件得到三方关系者同意”,即三方当事人还将进一步签署具体的产品进口协议或者产品经销协议。如果三方当事人不签署新的具体的药品进口协议和经销协议,就无法确定三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所以,签署新的具体的药品进口协议和经销协议,是本项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局颁发的药品许可证只是台湾Z公司采购产品供应给进口商和经销商的前提,而不是签署该合同的前提。

本意见书仅仅限于出具之日中国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意见书仅为《药品经销合同》办理公证事项而出具。

未经本公证员事先书面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一九九六年××月××日

参考样式二

关于银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为抵押物向开发商发放贷款问题的建议

(2002) XX×证书字第XX号

××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

鉴于贵行下属某支行曾向本处申请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及贷款的相关协议进行公证,虽然,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银行而言,该抵押权存在着诸多障碍,不应过分信赖此类抵押能够规避贷款风险,故建议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在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上设定抵押是合法的。

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风险

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担保物权的风险主要可以归纳如下:

(一)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价值能否维持和满足抵押的要求是不确定的

由于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价值取决于工程的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建筑工程在何时竣工、是否延期和完成的质量状况如何都是不可预料的,银行也不会去关注一项工程本身的进展状况。一旦建筑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或者由于后续资金不足而陷于停工状态,不仅发展商可能会由于收不回投资而无法如期偿贷,而且开发项目本身的价值也会随之下降,银行在该项目上享有的抵押权并无充分的保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价值可能会低于贷款的数额。

(二)设定抵押的房产的销售情况可能会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而不甚理想,进而影响开发商的还贷能力

作为一般的购房者而言,对于购买在建筑工程上设定抵押的房屋总是比较谨慎,在多数情况下,会要求开发商提供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房屋,所以,开发商必然会被要求注销存在于建筑工程上的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作为抵押人的开发商要对外售房的可能途径是:1.告知购房者房屋上存在抵押并获得其同意,而这种对购房者的产权缺乏保障的房产,购房者一般不愿购买;2.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而注销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将售房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注销抵押权对于一开始就缺乏其他担保方式的抵押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如期对外售出是令人怀疑的,并且,开发商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来归还贷款也是不可预计的。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时,抵押权的效力较低,从而有可能影响抵押权的物权担保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此条规定在于说明在发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项时,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留置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此,如果发包人也就是抵押人未能及时清偿工程款项,抵押人也未能及时地归还贷款,承办人和银行同时要求实现担保债权时,就拍卖工程所得的款项,必须先清偿承办人的工程款,第二顺序受偿的才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安全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贷款风险也并未得到有效规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防止抵押人通过故意虚设物上的抵押权去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从而使留置权人利益受损。

综上所述,开发商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如果同意发放贷款,应尽量选择其他更为安全和有效的担保方式,以规避相应的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本意见书仅供银行参考;未经本公证员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二○○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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