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情况说明
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入甲方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任 职务,属于甲方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定义如下:
2.1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是指甲方录用乙方为其成员,乙方在甲方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而无论工作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2 本协议所称“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乙方提出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乙方在实质意义上停止履行职务且甲方不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竞业限制约定
3.1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自甲方离职后 两年内 ,不得在 福建省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全球范围内(根据岗位重要程度、补偿金的高低等进行合理确定) 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2 乙方承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不得以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以他人名义经营或参与经营、管理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或者担任上述企业的代理人、顾问等直接或间接与上述企业产生经济上的往来。
3.3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 两年内 ,不得教唆/引诱任何甲方雇员、董事、承包商、合作伙伴、分销商或主管、顾问离职或解除与甲方的合作/顾问关系。
3.4乙方保证非经前任雇主事先书面同意,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使用或泄露属于前任雇主的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
4.1 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为甲方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50%为宜) ,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固定项目,不包含加班费、浮动奖金以及福利性支出。甲乙双方在乙方离职时应对经济补偿标准予以确定。
4.2 乙方确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接受甲方支付经济补偿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存在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存入的经济补偿款项视为甲方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因乙方的过错致使该银行账户无法使用时,视为甲方已经履行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离职前一年度税前工资总额的 五 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应按照所造成损失的总额向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协议变更及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内容,或者以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作出补充约定。
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及纠纷,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则可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仍受限竞业限制协议
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近日,省会吴先生虽然先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在此在另一家公司就职后,却被之前就职的公司函告,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吴先生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有业内人士则指出,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据悉,吴先生20xx年2月入职A通信科技公司,担任市场研发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2年内,吴先生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吴先生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 20xx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以“吴先生近期消极怠工,不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为由作出辞退吴先生的决定。吴先生认为A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吴先生的申诉请求。A公司按照裁决内容向吴先生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金。 20xx年4月,吴先生开始就职于B通信科技公司,从事与原来工作岗位相同的市场研发业务。A公司知悉后,函告吴先生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吴先生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河北诺亚高级劳动法专家刘青凯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作为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不产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具备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超越法律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产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 刘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具备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吴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吴先生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刘律师告诉记者,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