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3粉煤灰检验报告

时间:2024.3.31

E13

贵阳市     道路工程

粉  煤  灰  检  验  报  告

委托编号:

检验编号:

技术负责人:                  校核人:                检验人:

粉煤灰检验试验样品送样注意事项

粉煤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97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2005的规定。

以连续供应200t相同等级、同厂家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时亦为一验收批,粉煤灰的计量按干灰(含水率小于1%)的重量计算。

散装灰取样:从运输工具、贮灰库或对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1~3kg,混拌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称为平均样)。

袋装灰取样: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中分取试样不少于1kg,按2.4.3的第2条的方法混合缩取平均试样。

样品标识必须填清楚工程名称、委托单位、使用部位、粉煤灰等级、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代表批量、委托检验项目等信息。


第二篇:粉煤灰合同


粉煤灰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五嘎冲机物[2015]11号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订立。

买方(简称甲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五嘎冲水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青山镇雪浦乡隔界河村

负责人:熊俊宏

卖方(简称乙方):贵州卓圣丰业环保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龙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卓洋

1、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是指双方签署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投标及招标文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所有文件等。

1.2 各合同文件应互为解释,如有矛盾,按以下排列顺序解释,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各种会议纪要、双方协商同意的文件,后签订者效力优于先签订者。

2、合同货物

2.1货物基本情况

2.1.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详见合同附件)。

2.2货物用途           

  本合同货物用于甲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五嘎冲水库工程使用,乙方对此充分了解。

2.3 货物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2.3.1乙方所供粉煤灰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高者优先)和技术规范,即:(GB/T1596-20##、DL/T5055-2007)标准等。

2.3.2 在供货期间如新颁国家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相应最新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2.4 质量保证

2.4.1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要求的规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其质量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范。

2.4.2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在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时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因乙方供货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4.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不得低于送样检验结果(现场实验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第10条承担违约责任。

2.4.3乙方应保证在供货期间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若乙方不当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无条件换货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3、货物运输

3.1本合同货物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运输,由乙方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3.2 乙方货物在装运货物时应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合同总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

4、交货

4.1交货时间:根据甲方需求计划,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二日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及与货物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交给甲方。

4.2 交货地点:普安县五嘎冲水库工程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收货人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5、货物验收

5.1、货物由乙方指定委托人和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共同在交货现场检验,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5.2、货物数量验收

乙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在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过磅,过磅误差在3‰以内按照出厂磅单为准,过磅误差在3‰以外按照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过磅为准。

5.3、货物质量验收

5.3.1 粉煤灰在交货时应均为合格品,不得有受潮板结情况。

5.3.2在交货时必须标明等级、重量并与出厂材质证书对应。

5.3.3质量检验: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并出示检验报告。材料检验合格,检验费由甲方承担;材料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抽检交付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属货物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法律责任。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5.4 随货资料的验收

随货资料包括货物送货清单、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随货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如无相关随货资料甲方将不予验收。

6、合同价格

6.1合同货物单价为固定价。

6.2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供货期内所涉及运输、仓储、管理、人工和利税等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7、货款及结算、支付

7.1根据甲方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单价中包含国家规定的税金、装运费、保险费等。

7.2 本合同货物无预付款。

7.3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乙方每月25日按甲方实际收到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实验检验合格后的货物量进行结算,乙方提供销售发票(可以两票制结算),甲方于乙方提供销售发票第二个月后支付相应批次货款的70%或待业主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支付,余款滚动结转到下次支付时一并按70%办理;以此类推,最后一次供货对账完毕后30内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所有货款。如甲方项目资金紧张,当月货款支付延顺一个月,乙方予以理解并不收取利息或违约金。

7.4为了便于甲方抽样检验及施工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

7.5 履约保证: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30日内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1 提供货物需求计划和相关要求。

8.1.2 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8.1.3 按合同约定组织货物验收。

8.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2.1无违法犯罪记录,提供为非国税部门关注或预警企业的书面证明。

8.2.2按合同约定完成货物交付,参加货物验收。

8.2.3 保证货物来源合法,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2.4 协助甲方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和试验,负责无偿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合同货物进行例行抽查的,所需样品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

8.2.5 提供适合货物全程运输和装卸。

8.2.6 及时出具相关单据,以便货物验收和使用,如因乙方单据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8.2.7 履行质量“三包”及其它附随义务,如告知和提示甲方在货物下卸、保管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9、不可抗力

9.1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并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2 任何一方在违约(含预期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解除

10.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10.2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以变更货物品种、型号和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甲方因工程建设项目停建、施工承包合同被解除、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因为前款原因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一)货物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或者经过检验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乙方逾期交货超过7日以上。

(三)乙方逾期交货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10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无故不支付货款,超过 90日的。

10.4 双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原因,该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因迟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损失,由迟延通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0.5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

11、违约责任

1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 未按期收货,应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的费用。

11.1.2 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处罚(含行政处罚)的,该罚款应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1.2.2 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可按应交付货物每天5000元收取乙方逾期交货违约金。

11.2.3 乙方确需提前交货的,应经甲方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因此额外支付的保管费用和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4 乙方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应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额每天0.1%承担违约金。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甲方同意接收的,按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11.2.5 货物在验收时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和规格、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等问题,或者在使用中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用途,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更换和退货,直到满足合同要求为止,同时有权按每天5000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1.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累计计算,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违约金的计算。

12、争议(纠纷)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附则

 13.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至对方。一方的联系地址、邮编、开户行及账号、电话等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3.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和分包。

 13.4 本合同一式5粉,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五嘎冲水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

乙方:贵州卓圣丰业环保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陈卓洋

地  址: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龙井工业园

                

                 开户行:

                 账号:2881050001201100095369

        签订日期:          日  

        

附件:

 注: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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