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
市_______有限公司
技术骨干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 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
实际住址: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保密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钢材及原材料的供应、销售渠道,客户资料、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产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日期财务数据等;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行销计划、投资决策意向、定价政策、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商务政策等;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内部培训资料、管理制度等;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公司产品图纸、资料、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制造方法、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业务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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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创新、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5、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除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除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外,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技术图纸、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八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至_______止。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也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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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乙方也不能为与本公司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机构工作;如乙方离职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诱使其他知悉甲方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第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甲方提出解聘。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一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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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附件-保密协议
合同附件: 保密协议 修订号:0.0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华夏认证中心职业规范制度要求,并依据20xx年8月1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协[2010]394号文),为确保认证审核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保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 乙方已经严格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并将在审核过程中切实履行不泄
漏、不扩散、不转让认证信息的义务,保证重要敏感信息非经甲方或相关监管部门同意不通过乙方出境;
2、 乙方审核组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核组在现场审核过程中使用的甲方体系文件和资
料原件,将在审核组撤离现场之前全部退还给甲方;除非为工作底稿留存之目的,乙方及其审核组不得索要、借阅、复印和保存甲方的非公开性文件资料。
3、 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及其审核组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在技术、经济方面等方
面的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 在提供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虽不为公众所知但已不再是秘密的信息;
? 经甲方特别允许时;
? 乙方向其工作人员或专业顾问披露(因工作需要),但该等工作人员或专业顾问须被告
知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 法律、国家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和仲裁机关做出判决、裁定、裁决等司法文
书要求披露时,或乙方认为在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的程序或调查中进行辩护或为提出索赔所需时,或因乙方认为为遵守监管义务所需时,作出披露或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时。
本协议任一条款的时效或废止,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协议整体的有效性。
本协议期为双方业务关系续存期间至续存终止一年内。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重要敏感信息为甲方填写的《敏感信息声明表》中的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2)份,双方各执壹(1)份。
甲方: 乙方: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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