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珂瑜诉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5.2

肖珂瑜诉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

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中民一初字第153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珂瑜,女。

委托代理人王俊令,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五厂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珂瑜与被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珂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令,被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珂瑜诉称,原告是被告单位的全员合同制职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参加工作20多年。自20xx年开始,因单位效益不好,一直在家待岗,待岗期间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至20xx年。20xx年10月份,原告得知被告下发(2008)4号文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莫名其妙,不知为何旷工,被告从未安排原告工作,怎么会旷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书,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24个月工资共计46050元;3、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7200元(从20xx年4月—20xx年

3月)。

被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辩称,一、原告是我公司百花酒家、宾馆职工。20xx年,因百花酒家、宾馆经营困难,职工在家待岗。20xx年3月,被告与市饮食公司“老蔡记”联营,重新开业,要求原酒家、宾馆职工返岗上班,但原告拒不上岗。20xx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违纪警告通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关系保留协议,期限一年。20xx年3月协议到期后,原告仍不愿意上班,双方又按原协议执行了一年。20xx年3月,原告同意上班,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被告安排其到被告合作单位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上岗,20xx年3月3日上午,由公司副经理亲自将原告带到德丰园上班,由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德丰园美食文化广场前厅经理安排在前厅做保洁工作,并告知二人第二天上班的时间及相关事宜,但原告既未上班,也未请假,旷工数月,被告知道后,多次通知原告上班,但原告置之不理。20xx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违纪警告通知书,但原告拒不签字,扬长而去。20xx年9月26日,被告下发文件,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是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现在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旷工七个月,按照被告公司的文件规定:职工不服从分配,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项情形,该条规定的七项情形没有一项符合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三、原告要求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xx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原告自20xx年开始待岗,待岗期间被告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至20xx年。20xx年3月13日,被告出具的违纪警告通知书中载明:“肖珂瑜同志,责令你于20xx年3月28日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全员劳动合同”,原告称未见到也未收到过此通知。20xx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书称:“因长期在外地不能及时到单位上班,愿意签订劳动关系保留协议”。20xx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关系保留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保留,原告不再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再行协商。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愿意上班,被告称20xx年3月3日被告公司副经理带领原告去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报到,但原告没有上岗,并向法庭提交了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关于刘惠琴、肖珂瑜到我公司上班情况证明如下:我公司与河南嵩岳集团郑州蓝雀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蓝雀服务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用工协议。20xx年3月3日,蓝雀服务公司的副经理领来他们公司的职工刘惠琴、肖珂瑜二人,要求按照劳动用工协议约定,将刘、肖二人安置在我公司上班。我公司办公室主任接待了她们,同意将这两名职工安排在我公司美食文化广场工作,当日美食文化广场前厅经理亲自安排了刘、肖二人在前厅作保洁工作,还当面告知刘、肖二人从次日开始上班、上班时间等事项。但第二天刘、肖二人却没有来上班,也没有请假,我公司按规章制度将刘、肖二人3月份的考勤划为旷工,并将刘、肖二人的情况告知了蓝雀服务公司。)、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考勤表、因旷工解除全员劳动合同审批表及申请张X、李X、朱XX出庭作证,张X当庭陈述称:20xx年年底,原告要求上岗,后确定将原告安排在德丰园上班,20xx年3月3日亲自带原告及刘惠琴到德丰园,交给了德丰园的办公室主任李X,具体工作由德丰园安排,德丰园发工资,后听说原告一直没有去上班,中间打电话通知原告去上班;李X当庭陈述称:20xx年3月3日,张X领着原告及刘惠琴来到办公室,后将二人安排给德丰园的前厅朱经理;朱XX陈述称:

20xx年3月3日,办公室的李主任让把原告及刘惠琴带下去看看,安排两人在德丰园前厅做保洁工作,向二人介绍了工作及时间,并告知二人第二天来后再作具体分配;原告对上述证据称对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考勤表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考勤表明明一页上可以签12名员工,为何原告是一人一张,对因旷工解除全员劳动合同审批表有异议,称是被告的单方行为。20xx年3月,原告要求上岗,20xx年正月,张X让先去德丰园看看,后张X带原告来到德丰园,在德丰园没有见到李X,见到了朱XX,朱XX并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只是说如果干也是干保洁,没有安排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说第二天让来正式上班,让回家等通知。

20xx年8月25日,被告出具的违纪警告通知书载明:“肖珂瑜同志,责令你于20xx年8月28日到德丰园报到,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未见到过此通知。20xx年9月26日,被告作出公司字(2008)4号文关于对刘惠琴、肖珂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原告自20xx年3月3日旷工至今为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可收到该决定。后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确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0xx年3月23日,该委员会作出郑劳仲裁字(2008)第18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20xx年4月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约定:经甲方、乙方长期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平等协商后,乙方安置甲方6—8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乙方对8名职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甲方被安置职工应遵守乙方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乙方不得无故单方辞退甲方职工,若因故确定必须辞退应事先通知甲方调换或辞退。

又查明,被告公司字(2008)3号文关于公司《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中第三条规定: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不服从分配,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2、职工违反法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15天以上或判刑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保留协议书、被告作出的公司字(2008)4号文关于对刘惠琴、肖珂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郑劳仲裁字(2008)第182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20xx年3月13日被告出具的违纪警告通知书、20xx年8月25日被告出具的违纪警告通知书、被告与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协议、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考勤表、因旷工解除全员劳动合同审批表、被告公司字(2008)3号文关于公司《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证人张X、李X、朱XX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是否已经在20xx年3月将原告安排在被告的合作单位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各执一辞,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申请了证人张X、李X、朱XX出庭作证,三人的证言证明已在20xx年3月将原告安排在德丰园工作,并告知了原告上班时间,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亦证明已在20xx年3月将原告安排在该公司德丰园美食广场前厅作保洁工作,并告知了原告上班时间,但原告既未上班也未请假,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为被告已在20xx年3月将原告安排在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成立。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郑州市德丰园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记录原告出勤的考勤表及20xx年8月25日被告出具的违纪警告通知书,足以证明原告连续旷工未上班的事实,被告以此事实为由,依据被告公司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了工会,亦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原告,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告要求确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本院亦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珂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珂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艺 娜

人民陪审员 楚 惠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昭 科

二00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刘 洁


第二篇:曹慧敏诉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慧敏诉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金民一初字第453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慧敏,女。

委托代理人卢友,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原告曹慧敏诉被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友、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xx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xx年7月31日,于20xx年6月30日终止;合同期满后,被告未要求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原系我公司职工,在职期间我公司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系原告不愿继续在我公司工作,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履行,现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双方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20xx年6月30日期限届满,被告未以维持原合同条件或提高劳动条件续签劳动合同。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驳回原告的诉请。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合同期满后,原告不愿继续在我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履行。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xx年6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20xx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本合同于20xx年6与30日终止;被告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9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要求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后原告以被告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为由,于20xx年9月2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请求已超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时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原告对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xx年6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与

原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原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中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告的补偿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即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不愿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不愿续签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慧敏经济补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志恒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满 舒

更多相关推荐:
扶沟县鑫瑞药业有限公司诉马俊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扶沟县鑫瑞药业有限公司诉马俊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XX诉孟津县进修双语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XX诉孟津县进修双语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里店信用社诉张国奇、张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里店信用社诉张国奇、张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姜江水诉河南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江水诉河南诚通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冯玉芳诉李店乡农村发展中心、王会学、李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玉芳诉李店乡农村发展中心、王会学、李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梅枝与张少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梅枝与张少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文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文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华与高鸿祥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华与高鸿祥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扶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华女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城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鸿祥男委托代理人贺居心男委托人徐彦丽女原告刘华与被告高鸿祥欠款纠纷一案...

崔兴国与河南省新乡市陈召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兴国与河南省新乡市陈召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卫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崔兴国男委托代理人牛秀丽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河南省新乡市陈召煤矿法定代表人祁振华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

原传兰等九人诉南马庄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传兰等九人诉南马庄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红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裁判文书原告原传兰女原告李红新男原告李红伟男原告仝爱霞女原告李春艳女原告33校0岁原告李晓震男原告李宇翔男原...

张同献等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同献等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宛民重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同献反诉被告男原告张俊梅反诉被告女原告张梦兴反诉被告男原告张梦旺反诉被告男原告王英芳又名张俊芳女原告张俊洋反...

王家乐诉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家乐诉永城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永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家乐又名王宝宝男法定代理人吴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王家乐之母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一审民事判决书(17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