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合同

时间:2024.3.1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合 同 书 国土资源局 - 1 - 共5页

甲 方: ***国土资源局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川国土资发[2006]80号文件规定及具体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

1.2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依据

双方约定乙方开展本次委托工作的依据和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2.1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7]50号);

2.2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

2.3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川财投[2008]22号);

2.4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6]80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6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7929、GB/T5791;

2.7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

2.8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2.9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其引用标准);

2.10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2.11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50288-99);

2.12 《四川省坡改梯工程技术标准》;

2.13 其他的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基础资料

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 2 - 共5页

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①项目区的地理位置(提供经纬度坐标);②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候、工程和水文地质、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以及人口、人均收入、主要作物产量以及市场价格等社会经济情况;③项目区基础设施现状,包括交通道路、电力、水利灌溉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④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提供根据变更调查更新之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并提供按新的土地分类系统以村为单位统计到三级地类的数据、土地利用的有利及不利因素、土地权属状况、田坎系数或净耕地系数等;⑤项目区水资源状况,现有灌溉水利设施情况以及当地种植制度和灌溉制度;⑥基础资料。

第四条 甲方责任义务

4.1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内容或因其它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因非乙方原因,本项目停援建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4.3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4.4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现场工作与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协调,并负责和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络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4.5 甲方负责组织项目成果审查,并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成果。

第五条 乙方责任义务

5.1 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5.2 乙方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编制前,做好现场踏勘工作,同时协助甲方做好征求当地农民和村社意见的相关工作。

5.3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并对提交的成果的质量负责。

5.4 乙方交付成果后,应参加有关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5.5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报批工作。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文件、成果要求、份数和时间

6.1 交付的成果: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预算及说明、项目规划图及规划设计图册、各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 3 - 共5页

6.2 成果要求:按《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3 成果提交时间: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交成果一套,由甲方组织成果审查。

6.4 甲方组织成果审查后,乙方根据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供修改完善后的成果四套以及全套成果的数字化光盘两张。

第七条 合同金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支付乙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经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乙方帐户

8.1 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费分两期支付。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甲方转帐支付乙方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成果资料审查通过后,5日内,甲方转帐支付乙方余款大写人民币元整(¥ 元)。

8.2 乙方指定帐户

开户单位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帐号: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未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3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4 - 共5页

11.4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组成部分,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合计页A4纸,缺页之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 系 人(签字): 联 系 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以下无正文)

- 5 - 共5页


第二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为实施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发包方已接受承包方对该项目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

(6)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120天(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和省级现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项目验收规范以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六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通用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4)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工程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单位。

(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7)合同价款: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8)工期: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0)图纸:指合同指定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批准,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的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不可抗力: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5)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文件。

(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

2、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内容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合同协议书;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作出的解释,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法律

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2、综合协调各方关系;

3、对参建各方实行全面管理。

4、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5、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6、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会同项目监理部确定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对工程重要情况负责记录、审核、签证,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对施工质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对工程变更作出决定,审签工程量变化,核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单价,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行监管,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对项目施工实行全面监理,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关系。

3、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领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条 发包方义务和权力

1、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和审核、拔付;

2、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

3、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上报审批;

4、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5、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

1、承包方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全员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

2、工程项目部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个别人员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报发包方审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工程项目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维护合理权益,有权提出工程建设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承包方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1、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

2、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程项目部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同时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原材料、施工队伍到场,全面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20日内提交开工报告,取得开工令后组织开工;

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

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建设材料、工程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工程部位施工工艺自检和报验报审,每月应按时向发包方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等;

5、确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6、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占压损失补偿,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移交前发生损坏的修复;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7、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的各种会议;

8、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的原件,交发包方审查;

9、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薄,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接受监督检查;

10、接受发包方、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11、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

12、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熟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

13、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工程修复,确保工程验收。

14、应履行合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 施工组织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

1、承包方应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开工;

2、承包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有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3、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施工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进行调整(如赶工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4、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投入与工程要求和投标文件相符的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施工管理力量,若不符经指令仍不改正的,发包方保留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直至更换承包方的权利。

三、 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严格实行“三检制”,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测检验,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检资料,提交并为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部检测检验提供便利。

承包方应认真做好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报审,及时取得质量认定。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中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按验收鉴定意见要求进行返工、整改。经返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不计量,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质量等级的认定有争议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仲裁。

四、材料检验

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附有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双方应签字验收。

1、工程用材料进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如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重新检验时,重新检验合格的,其重新检验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重新检验不合格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为加强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在采购前应报采购计划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审批同意。采购计划中必须含有材料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价格、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以便监理和发包方考察核定。

五、 工程价款与支付

第十八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

1、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合同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的权力,合同总工期不调整。

2、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3、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是同比例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的比例)。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帐号上,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的用于本项工程的专项帐户;

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30%后,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后,发包方进行第一次付款,按验收合格单元工程量的工程款的70%拔付,工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不进行工程款支付;

3、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的

前提下,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

4、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

六、 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

第二十条 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定以施工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的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

承包方进场后,承包方应迅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对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在核查申报的实际工程计量时,对大于清单量的经监理审核、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小于清单量的按实际发生计量。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之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

2、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商记录;

3、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4、工程竣工图件。包括单体工程竣工图和项目区竣工图;

5、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影像资料;

6、其他必须的文字资料和图件等资料。

承包方不按以上要求提供有效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发包方将不接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报告后10天内,应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在通过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后送发包方审查。审查完毕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

八、违约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承包方工期延误的,应支付承包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支出费用;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财政拔付原因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驻工地,每月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违约金200元,其他人员每少一天违约金1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5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包方不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或农民工工资的,按投标承诺处于违约金,并相应扣拨工程进度款;

4、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管理和组织施工,经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而不纠正的,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按每次500-1000元扣违约金;

5、承包方因主观原因工期严重滞后,赶工措施不力,整改无果。无力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影响整个项目工程进度和农田耕种,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关系,承包方应停止施工;发包方可以另行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6、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九、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

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发包方自工程移交之日起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承包方(不计利息)。

十、争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争议。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与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工程安全的要求: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方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将组织监理单位、项目所在的镇村及农民代表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劳务用工、安全措施及信用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备案作为施工企业的信誉资料,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工程保修期满合同即终止。

2、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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