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翟素丽(系靳丽妻子),(有供养人特别授权书一份)
甲方单位职工靳丽20xx年9月15日16时许在青山水库输水洞内接电时不慎触电,诱发心脏衰竭致死亡。
为妥善处理靳丽死亡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补偿标准,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供养人的抚养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
2、乙方收到补偿款后,此事处理以告终结,乙方供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就此事保证供养人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4、靳丽死亡后,给供养人衍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人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由此引起的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本协议是双方真实的自己意思的表示。且公平合理。
7、协议签定后再无其它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8、本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因工死亡赔偿协议
***同志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仅作参考)
甲方:单位全称
乙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身份证号码) XX同志系甲方职工,XX年X月X日因XX事故,经抢救无效,于XX年X月X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川办函[2005]2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XX同志因工死亡赔偿待遇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支付乙方工伤保险待遇XX元(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金X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X元,);经济补偿金XX元。共计XX元(大写:XX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建议按上年的标准上浮1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具体标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金额为准。
三、付款时间和方式:
四、由于此次事故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尚在申报和办理中,应乙方要求,甲方垫付第一条中应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乙方领取第一条中甲方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甲方向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乙方不再享受。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于甲方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甲方应予以补足。
六、乙方领取第一条中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付此次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七、乙方领取第一条中全部款项后,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此次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作。
八、乙方领取第一条中全部款项后,近亲属之间自行合理分配,如由次引发争议,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X份,甲方、乙方、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它部门)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