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时间:2024.4.14

武汉婚庆行业协会章程(提议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称是“武汉婚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为“Wuhan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WHW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婚礼用品、婚纱影楼、婚庆产品、婚宴服

务等婚庆研究、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国婚庆文化,倡导婚庆新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

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商业局、同时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

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婚庆行业的各项政策。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

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

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本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武汉市商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

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

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六) 本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

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政会。

(七) 本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

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 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举办会展及节庆活动组织与招商、产品推介、

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与技术交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相的企业,个体工商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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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交纳会费,由本协会备案。

(三)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享有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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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3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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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浙江省新材料 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ADVANCED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A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境内新材料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本会注册资本为3万元。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浙江省新材料产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纳米院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制订或修订有关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开展本行业现状、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目标等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五)对本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招标等提供推荐性意见。

(六)组织、协助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职业技能等论证、仲裁和认证等工作,开展对企业、产品技术的评定、表彰和奖励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促进行业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八)组织并建立本行业设施、技术、市场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产、学、研联盟,打造检测、开发与产业应用的服务平台,为国内外本行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推广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快会员企业品牌建设,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省境内从事新材料产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等相关经济组织和行业内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产业经验丰富的专家个人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本会会员单位代表作相应变更。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未经许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等;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必须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会议,有事不能参加必须请假,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以上会议者,由秘书处报请理事长批准,按自动退出职位处理,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协会的顾问、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筹集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金额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及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资产及经费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及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及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及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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