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时间:2024.4.21

杭州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日期:2007-03-22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三、行业协会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行业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行业协会的名称)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

(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20xx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ATER SUPPL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S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交流;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供水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 1

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受委托负责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的资质管理。

(十)积极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资质管理、专业交流、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逐步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成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兼并、撤消、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3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名誉会长、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根据需要,由会长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研究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在行业内德高望重,有突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5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水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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