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庆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城县婚庆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襄城县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影楼等
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
营利性的民间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
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倡导婚庆新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规范婚庆行
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襄城县商务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反馈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三)举办婚庆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出版刊物。
(四)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婚庆服务机构、婚庆产品的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六)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解决会员单位及个人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维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 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五) 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 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会员提供职称或证书)
(二) 由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 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襄城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和罢免副会长六人、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
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民主作风好,能听取并吸纳不同的正确意见,能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照章办
事。
(六) 能协调政府与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 主管本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资助;
(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福利待遇: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推荐,会长批准方能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襄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10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1---武汉婚庆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武汉婚庆行业协会章程(提议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称是“武汉婚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为“Wuhan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WHW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婚礼用品、婚纱影楼、婚庆产品、婚宴服
务等婚庆研究、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国婚庆文化,倡导婚庆新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
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商业局、同时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
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婚庆行业的各项政策。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
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
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本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武汉市商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
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
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六) 本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
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政会。
(七) 本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
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 本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举办会展及节庆活动组织与招商、产品推介、
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与技术交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相的企业,个体工商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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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交纳会费,由本协会备案。
(三)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享有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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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3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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