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4.20

粤民民〔2006〕4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将本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民政局按照本章程范本指导辖区内行业协会进行章程修订。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本章程范本重新修订章程,并最迟于20xx年2月底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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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20xx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广东”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2-

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X市、X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市X区(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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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 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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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 -5-

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6-

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臵,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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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

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8-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 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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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X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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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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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

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12-

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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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X X X X X X X X。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4-

主题词:民政 民间组织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统战部,各全省性行

业协会业务指导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xx年4月28日印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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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

(20xx年09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leanroom Technology(缩写GACT)。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所指洁净技术通常包括:为保证产品生产、科学研究等领域涉及的洁净室设施、装备方面要求,提供正压或负压等状态下保证空气净化技术、水纯化技术、洁净检测技术及相关的受控环境质量的污染控制技术、评定技术等。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组建,为在广东省境内工业洁净室、生物洁净室等清洁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相关受控环境的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5F-02室。邮政编码:510630;联系电话:020-85578875、85573375;传真:020-85571585;Email:;网址:①http://www. ② http://www. gac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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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1)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2)研究探讨洁净技术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洁净技术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起草与监督实施。制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等,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洁净技术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会员单位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4)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准入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评定等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维护洁净技术市场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产品评优,鼓励创新。

5)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提供信息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洁净技术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创办信息网络资源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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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为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流提供服务。

8)依法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各项工作任务。

9)开展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涉及洁净技术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加大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力度。

10)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水平。

11)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为会员在洁净室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耗材)、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学习先进的技术,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并对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洁净技术和应用洁净技术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省内各地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等相关经济组织;

2.应持有广东省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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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协会;

5.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共同关心的洁净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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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60000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七)国外驻粤机构、港澳台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美元。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具体职权是: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4) 制定会费标准;

5)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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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 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 决定会员的吸收;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8)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3)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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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6)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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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1)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2)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3)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4)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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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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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按照《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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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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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八日经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的会徽为“G、A、C、T”四个字母糅合而成的圆形,意思是协会有意将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让洁净技术行业周而复始地运转。字母由蓝、绿两色相隔,Logo蓝色为天空,绿色为大地,两种最纯净的颜色组成的地球代表着协会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信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自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筹委会

20xx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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