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1

时间:2024.4.2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太仓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业务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南京市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

大厦B幢905室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山西

路支行

帐 号: 帐 号:07715101826002746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10008

电 话: 电 话:025-51860001

传 真: 传 真:025-51860005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xidijs@sina.com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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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 - 2 -

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 - 3 -

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 - 4 -

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支付咨询费: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1:1 汇率计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条款:

- 6 -

《工程造咨询合同》文本使用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各个业主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应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是业主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填写的。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应当对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顺序进行填写。其中:

“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有适用的法律、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指标、定额及计价方法。

“第四条”,在写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时,首先要写明承担哪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避免遗漏。

“第十四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在写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酬金”时,按国家和省内有关咨询费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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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咨 询 类 型:

(示范文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资金来源:4.工程用途: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 2 —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 份,咨询人 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 —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 — 4 —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 — 5 —

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6 —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 7 —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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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3.标准规范:

第四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 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

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 9 —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八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二十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10 —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

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本

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

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

期延长;

□其它。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

正常服务酬金:

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

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

务酬金计算方法为:

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

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预付款 元;

正常服务酬金分 次分别于 支

付或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3、其他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

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 11 —

第三十八条 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

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

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

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

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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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附加协议条款。

《专用条款》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款》应当对应《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工程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等造价咨询业务内容。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70%时,支付70%的工程咨询款,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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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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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4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