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时间:2024.4.21

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监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衡建咨询[ ]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筑面积:

3、结构型式:

4、服务范围:

二、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可向受托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2、委托方可向受托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

3、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出对工程具体问题的意见;

4、按照受托方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全部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如实介绍工程建设情况,为咨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6、负责通知有关各方到现场核对初审意见;

7、确定 作为咨询服务联络人;

8、委托方为受托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到有关部门或外地调查取证发生的费用;

9、按照约定条件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10、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咨询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 果,与受托方无关。

11、其它:

三、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可向委托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资料;

2、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 料;

3、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4、受托方可要求委托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6、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委托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7、因受托方违反有关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委托方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它。

四、咨询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根据 文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受托方按

向委托方收取咨询服务费;

2、上述咨询服务费在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按40%比例预付款,预付 元,其余在交付咨询报告时一次付清。

如因咨询服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受托方实际花费的咨询服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经双方协商增加咨询服务费用。

五、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委托方提供技术经济资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3、受托方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以及 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咨询报告如期完成,受托方另行商定提交咨询服务成果的时间。

4、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六、违约责任

1、合同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

2、本合同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 善处理。

3、如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决:

(1)委托方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受托方 % 违约金。

(2)受托方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委托方 % 违约金。

(3)双方发生违约争议,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4)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或诉讼。

七、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

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份。其中一份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有关说明事项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服务类别:所属建设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及委托项目结算的审核。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

人支付酬金。

五、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xx年 5月 15 日开始实

施,至 20xx年6月20日终结。

六、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20xx年 5月15日 2010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年5月15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 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程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 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作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的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三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按照20000元支付酬金;编制(审核)工程结算按照总造价的 ;零星工程收费不足1000元的最低收费500元。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

服务

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约定价格标准为固定不变价格。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定价原因)单方调整。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伊犁仲裁委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等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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