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2002—0212 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本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制定 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合同当事人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时,只填写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除双方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其他条款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履行。
二、合同正、副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
三、本合同由正、副本若干份组成。正本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报送有关部门。
四、起草合同文本要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正确使用国家、地方和专业标准规范的语言、名称和编号,做到内容齐全,双方责任明确。
五、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首先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对调解不服或调解不成,可向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文本封面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刷和复制。使用单位到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
七、填写合同内容文字要工整清晰,合同内容全部用钢笔填写,内容多的条款空隙不够用时,可另加附页注明,作为本合同的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
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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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 1 -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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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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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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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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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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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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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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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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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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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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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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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复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适用于复审,如对本合同条款有调整的,必须使用修订标记。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鉴于咨询人具有承接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提示:或暂估价):人民币 元
4、资金来源: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的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的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 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交复审结算报告及后期配合服务(复查及竣工决(结)算等)完成止。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 份,咨询人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范围外的、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服务,咨询人应需要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价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咨询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咨询人对工程跟踪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人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咨询人的要求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相关资料。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审查,若有错误或不当应在三日内书面提出。若咨询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正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权利。
4、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价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八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额度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第十九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价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二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审价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1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1.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提示:xx省xxxx年版预算定额及有关造价计费标准);
1.3标准规范: ;
1.4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
1.5委托人提供的跟踪审计、初审资料;
1.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提示:与投标书及质询澄清内容一致)
2.1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范围:
2.2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额设 □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三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 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人的联系等事宜。
3.1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3.2现场踏勘、计量复核;核查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3.3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3.4编制提交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3.5结算审计均包含钢筋翻样
3.6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委托人归档
3.7在工程造价复审完成后,由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竣工决算报告。
3.8咨询人派驻具有造价审计专业资质的人员,(配齐各专业审计人员、并将审计人员的业绩表提供给委托单位),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复审、竣工结算把关,严防高估冒算不合理的提高造价,对不合格的审计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
咨询人指定专业人员(见审计人员安排表)负责本项目复审、竣工决算业务。其中必须固定专职人员,且常驻现场,本项目负责人属于专职人员。其他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安排增补人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复审常驻现场的人员不得低于 (提示:人数视实际工作量而定)人,其中 名注册造价师(土建、安装),必须满足现场工程进展要求,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服务时间每月不得低于 天(提示:一般不得低于15天,具体要求复审人员驻现场时间请项目部视项目规模及实际工作量来定)。咨询人必须确保复审工作进展要求及复审的工作质量。
审计人员安排表
本合同报酬系综合价格,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的加班加点、节假日加班费用,咨询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委托人提出的加班要求。
除非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可自行更换指定的复审、竣工决算负责人和造价工程师。否则,咨询人将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
如委托人要求更换复审负责人和造价工程师,在委托人发出指示5个工作日内,咨询人必须无条件更换至委托人满意为止。咨询人每拖延一天更换,需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如复审负责人和造价工程师驻现场人数和天数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咨询人需承担工程复审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双方约定
委托人应及时的、准确的向咨询人无偿提供真实的、有效的咨询资料;如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时间拖延,则咨询人开始咨询工作时间相应向后顺延。
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工程建设审计作复审,并完全认可委托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复审报告,同意咨询费报酬根据复审报告相应调整。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
5.1 本项目服务酬金:基本服务费 万元加复审绩效费,绩效费=净核减额× %。净核减额=(初审后施工单位与初审咨询人认可部分的金额-委托人、施工单位及咨询人对该部分共同认可的复审金额)+(施工单位上报的与初审咨询人有争议部分的金额-委托人、施工单位及咨询人对该部分共同认可的复审金额)。
5.2 费用支付方式
提供完整的复审结算资料并经委托人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提示:视资金情况确定时间)一次性付清服务费。
付款前咨询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委托人在收到发票后向本协议指定的咨询人银行帐户付款。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提示:该比例与专用条款第五条第5.1款中约定的比例一致)且 赔偿金 £服务酬金(扣除税金)。
但如咨询人有主观故意或者与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并被查证属实的,赔偿金不受上述额度限制。
6.2复审期间,如咨询人有舞弊及其他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6.3经委托人对复审成果复查,如果(复审结果-复查结果)/复审结果的值大于 %(提示:建议该比例在3%以内)的,委托人不支付本项目服务酬金。
6.4合同因委托人原因终止的,除复审已经完成,且经委托人认可的审计业务外,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保密和成果归属权
1、咨询人对从本项工作业务中,由委托人提供或咨询人查询知晓的有关委托人的资料、信息,均为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咨询人对其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所必须,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转交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咨询人承担侵害委托人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服务酬金100%的违约金。
2、咨询人对本业务造价咨询的最终成果,即跟踪审计、初审报告,承担保密义务。
附件1
保 密 协 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咨询人):
鉴于:在乙方为甲方实施 项目的过程中,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或乙方主动知悉一定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合作得以开展,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涉及到保密事项时,甲方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乙方,但甲方未尽提醒义务并不能免除乙方泄密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及/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他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4)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5)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
(6)销售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户数据,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
(7)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四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第五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
第六条: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乙方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甲方损害无法计算的,根据违约情形,乙方应支付10-1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乙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天之内)返还甲方并销毁乙方保留的所有复件。如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双方共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以后政府有权机构调阅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到场方可提供。此行为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八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政府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乙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乙方照此办理。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露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
第九条: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十条: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10]年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之后[10]年。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2
反商业贿赂及廉洁协议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人):
乙方(咨询人)):
为规范 公司的 招、投标(或采购、工程)项目及合同执行过程,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双方承诺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廉洁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公司有关廉洁建设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 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 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 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业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的监察部门或上级监察部门。
(五)甲方的工作人员负责在 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召开廉洁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廉洁建设问题。
(六)甲方的工作人员在 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乙方的廉洁责任
(一)乙方的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 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在廉洁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的工作人员了解 【 】中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 过程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业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五)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按时参加甲方的廉洁会议。
(六)乙方发现甲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甲方的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由乙方承担甲方与其签订的合同暂估价的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甲方有权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四、举报受理方式
甲方、乙方或其他相关方发现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时,必须及时举报。
举报邮箱:jubao@gcl-power.com
举报电话: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在本次 及合同授予、履行的过程中保持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甲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