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补充协议
发包方:吉林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为甲方)
承包方:吉林省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为乙方)
为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建立规范性、统一性结算流程,明确工程结算中各自的职责、权限,确保工程结算有序进行,甲、乙双方就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分项工程的结算事宜,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4 工程结算方式: 预算加签证的方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现行设计施工图纸和现行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
5 材料价格: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间的《20##年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执行。没有公布综合价格的材料,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执行。 我市未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参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
6 价差取费: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机械费)及材料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7 社会保险费计取:取得《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按核定的费率执行,没有取得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的不计取社会保险费。
8 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结算应遵循结算内容与补充协议承包范围、内容相一致原则,在补充协议承包范围外且与内容相关的增项内容已经签订工程量签证单或确认单的,可列入或归集到同一补充协议结算内。签证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9 结算报价: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核对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人员工作,以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乙方申报的结算值误差应在10%以内。否则乙方需承担如下违约金:
10 备案资料:
乙方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资料必须同工程实际进度相符,实现内业指导外业。
乙方所制作的工程资料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细则的要求。
工程竣工及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经监理、质检站审核并通过的资料上报甲方及城市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甲方将组织监理随时对乙方工程资料进行抽检,如发现与实际工程进度不符,或制作不标准,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资料管理人员。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工程备案手续,若影响甲方备案罚款伍万元。
11 质量保修
11.1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完全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逐额返还,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维修,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利另找维修队伍,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维修完成时间甲、乙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协商约定。如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甲方有权另找维修队伍,费用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2 其他方面
12.1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连带责任。
12.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其经营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法规,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12.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12.4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5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6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结算补充协议
编号JH14DC01
发包方:吉林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吉林省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篇:工程补充协议
合同外工程量补充协议书
合同名称:XX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
合同编号:
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2标(合同编号:XXXXXXX),接受了(以下称乙方)的投标,双方达成协议,并于月15日签定了《XXX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4214967.00元) 补充内容:鉴于乙方在年月XXXX监理有限公司下达的开工令后,乙方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本工程现场局部地方存在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为了更好完善“小农水”工程各项功能,根据施工设计图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施工前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乙方到现场对本工程部分作优化;其增加合同外工程量单价采
元陆角捌分整(¥389403.68元);
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兴仁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承担与已签订的《兴仁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合同》同样的义务与责任,本协议与《XX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新增的工程量与单价之外,《兴仁县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C1标合同》除优化外的其余工程量继续有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