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范本

时间:2024.3.31

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     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相关信息
  1.1债权人                          
  1.2债务人                          
  1.3其他合同当事人                      
  1.4主债权数额:(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1.5债务履行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   日内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及议定价值
  2.1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2.2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5.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权。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7.6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8.2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9.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权转移,应当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选择公告方式。
  9.5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12.1 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2.2 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2.3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主合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4.1 当出现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4.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主合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消灭
  15.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5.2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6.2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成立与生效
  1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7.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8.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内容涉及到抵押权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18.3 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  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及       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章)


         日              


第二篇: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


房地产抵押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坐落于 其房屋建筑面积 ㎡,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

第二条:乙方应当有两套以上房地产,且乙方应当与所有共有权人共同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字。如果在典当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及抵押的房地产或为绝当之前,乙方抵押的房地产之外的其他房地产被甲方出卖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变卖,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以甲方出借资金的两倍计算。

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

1

本合同共3页

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息。

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甲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典当借款合同期满,如乙方不能偿还债务本息,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等后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于本合同生效后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本合同共3页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约定:当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信函方式、当面方式、电话方式等任何一种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核实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采用信函方式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收到公证机构寄出的《债务人履约情况核实函》后10日内回复公证机构,并提出债务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债务人履约情况核实函》,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证明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3

本合同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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