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愿意向债权人(即主合同的贷款人及本合同抵押权人,下称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担保,抵押人、抵押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属性
(一)本合同为下述条款所称的主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之外,本合同具有其独立性,因主合同借款人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或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均不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主合同之贷款人)与借款人(主合同之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本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一)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二)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附件1)为准;
(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