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0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47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47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47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4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
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000-45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6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4700KCal/ Kg---52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2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5@p,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金水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第二篇:煤炭购销合同-4300卡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号:QSLHM-01
买方(甲方): 签约时间:20xx年12月1日 卖方(乙方): 签约地点:广州
甲乙双方就进品印尼动力煤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煤炭品种:印尼动力煤。
1.数量及交货、合同期限:
⑴ 交货期限:20xx年12月6号-10号
⑵ 数 量:约6万吨(以验收数量为准)
2.质量标准:
标准规格
3.装运港及到达港:
⑴ 装运港:印尼
⑵ 到达港: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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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⑴ 收货人:
⑵ 交货地点:珠海电厂(约北纬22度,东经113度)。
⑶ 交货方式:靠岸舱底交货。
5.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⑴ 数量的结算依据以到货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或CCIC出具的数量证书的货物重量为结算依据。
⑵ 质量的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或CCIC出具的品质报告作为煤质结算依据。
⑶ 按“ISO”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取样。甲乙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卸船时,甲方委托卸港检验机构制备一份仲裁样品保存1个月,并给乙方一份备样。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⑷ 按“ISO”标准在“第6 ⑶条”所指的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买卖双方应在收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中国商检按国标进行仲裁化验,其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其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6.价格:
⑴ 结算价格:到港舱底交货含税价,每卡0.145元,若检测结果低于4000卡,
每卡价格下浮 元,低于3700卡,买方有权拒收。
⑵ 当硫大于0.8%时,每升高0.01%,合同价下降0.2%元/吨,当硫超过1%时,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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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费用承担:
⑴ 海关有关税费及到港商检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煤炭品种、船舶船型等原因,造成卸船困难而产生的卸船困难作业费、转港费等由乙方承担。
⑵ 港口货物港务费由甲方承担并负责与电厂码头港协调一切工作。
8.货权与风险转移:
⑴ 货物通关完税及海关放行后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后视为货权转移。 ⑵ 货物的风险在乙方将货权交付给甲方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9.运输、风险及投保:
⑴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2.6米。
⑵ 在货权转移前的一切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⑶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随时通报煤船的航程情况,以便甲方安排接卸。 ⑷ 卸货条款
①卸船备妥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港后无论靠泊与否船方需均递交NOR
②卸船时间:
卸率为15000吨/天
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下列损失除外:不可抗力损失的时间。
③船舶滞期后的所有 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的连续计算。
④卸船时间从递交NOR后12小时开始计算。
⑤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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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⑥速遣费
如果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卸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滞/速遣费率为每天96000元/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10.履约权利与义务:
⑴ 乙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手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⑵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和数量质量检验报告。
⑶ 乙方船舶抵港后,必须提供卸船备妥通知书、煤炭提单副本、货权转让证明、货物移交证明等单证的原件给甲方,以便及时结算收回煤款。
11.结算及付款期限:船到锚地后付70%货款。余下货款根据到货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商品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实际数量及质量报告结果进行最终结算,以该结算依据开具全额增值税#5@p,甲方在收到乙方 开具的17%的全额增值税#5@p后当天付清全部货款。
12.不可抗力:
⑴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⑵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违约责任及索赔: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资金利息和诉讼费。
14.争议解决: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及未尽事宜,应先通地友好协商解 4
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约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1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日期起10天内有效。
16.本合同正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卖方单位(章): 买方单位(章):
签字代表:
日期:5 签字代表: 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