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卖方:
买方: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提货方式:秦皇岛港港口平仓交货。
2.合同期限:20##年07月起至20##年07月31日止。
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1.质量以双方共同委托秦皇岛SGS监督抽样,以秦皇岛SGS船采化验为准(船采)。
2.数量以秦皇岛港方水尺计量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奖惩
1.煤炭价格均按甲方向乙方开具下水作业单当天的秦皇岛低位挂牌价下浮20元/吨为装船平仓价,增值税一票结算。
2.以低位发热量5500大卡/kg 为基础,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0.15元/吨;高于5700大卡/kg不再加价。低于5300大卡/kg拒收。如灰分高于20%拒收。挥发分小于24%或大于32%时拒收。含硫超过1%时拒收。如全水份大于16%,则超过部分每高于1%重量减1%。若煤炭质量属于拒收标准,而买方同意接受,双方重新议价。原煤中不可有机械杂质,如石块,木块或铁块,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卖方负责。
五.结算方法:仅能接收中国银行、中信银行180天信用证。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可议付180天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伍仟万元(5000万元)信用证交给卖方银行,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由卖方银行开出信用证总金额度2%(100万元)的履约保函给买方,卖方在此信用证生效之日起20日内必须交付第一船货物(5万吨),10日内再交付5万吨。如需调整每批的结算数量,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2.买方凭卖方出示装船下水单后,买方按每船煤炭下水单数量支付80%的货款给卖方, 待平舱后,卖方凭质量以秦皇岛港商检或SGS(船采)检验报告单和数量以秦皇岛港商检或SGS装船水尺报告单为依据开出增值税发票一票买方结算20%余款,多退少补,一船一结清货款。买方有权进行单船配载。
3.银行议付:卖方凭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卖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议付货款。
4. 卖方需在备足一船五万吨货物到港之前提前四天通知买方。
5.在秦皇岛SGS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六.结算票据;
1. 卖方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全额增值税专有发票一份。
2.质量以秦皇岛港商检SGS(船采)检验报告单正本一份;
3.数量以秦皇岛港商检SGS装船水尺报告单一份。
七.违约责任:
1.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开不出信用证,本合同作废。
2.卖方在收到信用证30天内无法供货,则买方有权向银行申请撤销信用证,并收取信用证金额2%的保函金额。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后果不属违约。
4.信用证开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买方未从卖方收到信用证额度2%履约保函,买方有权向
银行申请撤消信用证并终止本合同,卖方赔偿信用证额度5%的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诉诸法律。由合同签约地法院裁决,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最终裁定。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
2.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合同后双方互换五证,卖方提供铁路大票,如卖方不能提供本合同作废。
4.本合同面签有效。
第二篇:煤炭运输合同样本
煤炭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
煤炭品种:
运输数量: 万吨
煤炭起运地:
煤炭到达地:
第二条 货物运输期限
货物运输期限为 日,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将甲方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煤炭装卸时间、责任和方法
甲方负责机械装卸及其费用,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装卸.合理期限为货车到达目的地( )小时内,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装卸,乙方有权提出推迟货物运输期限。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4.2运输单价:运输每吨150元人民币(含运输税) 。
4.3合同价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乙方货车发车前一小时内甲方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帐号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交付托运物时:甲方核实托运货物的指标、重量等必要情况后,应向乙方开具凭证;
5.1.2货物起运时甲方封条,货物到达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货人按合同规定及时拆封验货。
5.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及时、稳妥地将甲方托运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并交给甲方指定收货人。
5.2.2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换货物,发生质量改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甲方托运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
担违约责任。
6.4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物,如果因装卸迟延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7.1 乙方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2乙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指定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方可以依法提存货物,由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3货物的合理损耗,合理消耗为(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8.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2.1 双方协商一致。
8.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8.2.3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通知及送达
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手机短信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手机号码。
9.2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9.3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日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4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年 月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