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销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购销煤炭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煤炭品种:粉煤 煤炭质量:
二、煤炭数量: 吨
三、计量方式:计量以甲方煤矿过磅数为准。
四、价格:煤炭单价 元/吨;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乙方以预付款的形式将货款打入甲方账户后,甲方按乙方预付款金额付给相应数量的煤炭结算提煤单,煤炭拉运完后,持甲方出具的提煤结算单第三联到甲方兑票核实后,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票。
六、提货方式及运杂费结算:
乙方派车到甲方指定煤矿拉运,运输途中所遇到的风险及运杂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甲乙双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通知对方。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八、其他:
1、煤炭价格随行就市,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九、合同期限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 人: 法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税 号: 税 号:
账 号: 账 号:
单位地址及电话: 单位地址及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福建煤炭购销合同1
煤炭购销合同
供方: (以下称甲方)
需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发热量大于等于5500大卡/kg以上的山西电煤供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种、产地、数量、质量标准、奖罚、拒收范围及合同期限
1、品种:电煤。
2、产地:
3、数量:10万吨/月。
4、质量标准
收到基发热量:5500大卡/kg
挥 发 份:25%
全 水 份:10%
灰 份:
仝 硫:1%
5、奖罚及拒收范围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5500大卡/kg时,每低1大卡扣人民币0.08元/吨;
>5500大卡/kg时,每奖1大卡扣人民币0.08元/吨;
2)挥发份:
<25%每降低1%扣1.00元/吨
>25%每降低1%扣1.00元/吨
3)全水份:
>13%以上拒收:超过10%按照重扣吨。
4)全硫:
>0.8%以上时,每超出0.1%扣2元/吨
<0.7%以下时,每低0.1%加2元/吨
5)合同期限: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合同执行期共12个月)
二、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收货人
1、交货地点:锦洲港装船平仓离岸交货。
2、交货时间: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货离岸之日。
3、交货方式
1)由乙方自派船只,由甲方报港、办理装船手续装船平仓。
2)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船到港10日前以书面传真方式向甲方预报船载数量、船期、船号、船名、船次及收货人,以便甲方按时备货到站,装列发货到港及装船平仓。
3)乙方保证自本合同之日起,第一船15日内装船平仓。
4)如果乙方船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装船港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提供足够的合格货源报港而造成的船舶空载、亏载、滞期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自装船平仓之日起,乙方应在平仓完毕后支付完该船的全部货款。
4、甲方负责装船平仓前的一切费用。
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
1、质量:质量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一、4条”所标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以堆放到港口的仓库前的港口商检采集抽样化验为是否收货的依据,最后以船检,船采为准,质量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数量:在煤炭装货港采用标准的水尺计量方法进行计量,以装船港务局的装船最后确认数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及价格执行办法
1、合同签订月,即20xx年7月的价格定为800元/吨。
2、后期价格根据锦洲港港口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每季度一定,每季度最后一月协商下一季度的成交价,双方书面确认后并做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政府行为煤价、汽运、铁运、代发费、资源费、煤台费、税率比例及港杂费等(包括相关费用)价格调整时,合同价格应随之做相应的调整,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异议,但要求调价的一方在价格调整时应提供相关的价格调整的有关依据对供方核实,双方核实无误即做价格调整,当月后期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履约、付款办法、结算方式及票据
1、履约、付款办法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打出现金300万人民币给乙方做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开出每月10万吨交易量总货款的20%的银行保函给甲方作为购货保证。
2)甲方核实乙方所开出的银行保函无误后,同时甲方开出的银行履约保函也交由乙方开户行核实并保管,双方保函都核实无误后本合同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壹年,到期若双方再续合同时,则银行保函及履约保证金由甲乙双方按上述办法延续。合同到期若双方不再续约,则在乙方收回银行保函退还甲方300万现金后,合同终止。
4)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所定的合同成交价格,甲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根据乙方的装船计划备煤到锦洲港港口仓库,并保证该次装船所需的煤按约定时间全部到港。甲方为乙方装船平仓并开出全额的增值税票后,乙方全额支付该船的全部货款。一船一清帐,乙方在第二次装船前必须结清第一船的全部货款,否则甲方有权不再为其发货装船。
2、结算方式
1)每船煤炭验收完毕后,甲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凭证、船舶货物交货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乙方结算。
2)双方按当月成交价格,根据验收情况结合奖罚标准进行结算,每一船一清帐。
3)票据:实行增值税一票结算,每船一结一清帐,每结算一次甲方则向乙方开据当批成交煤款的全额增值税票。
六、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的异议:不论哪一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报出的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收留存样送双方协商确定的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50大卡/kg,则以原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差大于或小于50大卡/kg,则以复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
七、过失承担: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定煤船的装运日期后,本着过错与过失原则,因甲方原因造成装运港船滞期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煤炭超期堆存费由乙方承担。
八、拒收程序
1、煤炭进港时港务局地商检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2、煤炭在装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煤炭质量有异议,亦可要求甲方一同场随机采样化验,根据化验结果,若偏差大到拒收的指标范围,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若对抽检质量有异议,亦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留存样的复检程序,但由此所造成的货物堆港超时费、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4、抽样结果任何一项质量参数处于“第一、6条”的拒收范围,乙方均有权拒收货。
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第一、3条”规定的基本供需量。若当月需要超量,双方协商解决,需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十、不可抗力
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包括暴风雪、暴风雨、公路铁路终断无法运输)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无需对对方负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量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的机关证明。
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任一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一”规定执行的,应无条件赔偿对方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
2、因甲方原因(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第一、3条”供足规定的煤炭数量,甲方应赔
偿当月因少供部分煤炭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原因(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第一、3条”购进规定的煤炭数量,乙方应赔偿当月因少购部分煤炭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若甲方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无货供应给乙方。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没收甲方的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赔偿不与退还。
十二、合同纠纷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逾期付款按应付总额的0.5%/天支付。
2、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3、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4、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三、合同的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xx年6月最后一船交易完毕时自动终止。本合同履行中,除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若单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合同到期,若需续约,按“第五、1、3”经双方商议后再续本合同。
十四、合同的完善: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条款,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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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