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炭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LHMT-20121217-1
签订地点:山东省龙口市
签订时间:2012.12.21 甲方(卖方):日照兴泰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煤炭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
1、 品种:印尼煤
2、 数量:约5万吨(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3、 质量标准(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约4900卡/克;全水分≤22%;挥发份≤44%;全硫份≤0.6%;灰份≤8%;
第二条 交货方式、交货期限:
实行龙口港到岸交货,合同签订后25日内到达龙口港,交货后煤炭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数量、质量验收方法
双方认可实际交货数量和质量均以目的港(龙口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出具的计量和检验报告为准。
第四条 煤炭价格
本合同价格指的是一票全额增值税价格。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龙口港到岸舱底含税交货价0.106元/卡。
第五条 拒收约定
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卡/克,乙方有权拒收或价格另议。
第六条 结算方式
船舶到达乙方指定港口锚地后由乙方协调靠港,如产生滞期费等额外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在船靠港抵达泊位后,双方共同进行煤炭分析检验,初检合格后甲方办理货权变更手续给乙方,乙方以承兑方式向甲方支付50%货款,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5@p给乙方。乙方自卸船之日起1个月内以现汇付清余款。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起诉方当地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师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3月10日。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卖方):(盖章) 乙方(卖方):(盖章)
日照兴泰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海煤炭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633-8805111; 联系电话:0535-8657932
8805880(FAX)
第二篇:煤炭购销合同-公路内销
煤 源 购 销 合 同 [公 路 内 销]
销售方:购买方:
二、收货人名称、装卸车点、品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订时间: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四、交(提)货方式:
五、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六、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省、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十、其他约定事项: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