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书
征地单位: (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工业[2010]118号)精神,甲方需征收乙方土地面积136.64亩,(其中:水田13.91亩、旱地118.57亩、林地4.16亩)作为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土地补偿费按35937.00元/亩给予补偿计算为: 136.64亩×35937.00元=4910431.68元
2、青苗补偿费:
按一年产值一半给予补偿,计算为:
136.64亩×1331元÷2=90933.92元
金额大写: 佰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4、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由甲方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乙方银行帐号,乙方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同时应将被征收的土地交付给甲方使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山县20xx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217号)文件精神,甲方需征用乙方土地面积5.80亩(水田5.80亩),作为马山县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
及国发[2004]28号、桂发改规[2009]53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二、 征地地类、地界、面积
征地地界详见红线图。
征地地类及面积:水田5.80亩。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倍数分别列举计算)
1、土地补偿费:5.80亩×1233元/亩×9倍=64362.60元
2、安置补助费:5.80亩×1233元/亩×21倍=150179.40元
三、生活补贴按3万元/亩给予补贴
1、30000.00元Ⅹ5.8亩=174000元
以上补偿补助费合计为: 元
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办法,即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乙方自行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交付给乙方,由乙方组织管理和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安置所需人员。
六、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由马山县政府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乙方银行帐号,乙方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同时应将被征用的土地交付甲方使用。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证单位、组织签订协议机关各执一份,并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2
群众代表:
监证单位: (章) 监证人:
监证人:
组织签订协议机关:县国土资源局
法人代表:
组织签订协议人:
签订日期: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山县城市化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费兑现发放审批单
被征地单位:马山县 经联社(二队)(章)
法人代表:
确认总面积: 亩(其中:水田 亩,人工测量)
3
领取总金额: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
测量员:
计算员:
复核员:
分管领导签字:
法人代表:
马山县国土资源局(章)年 月 日 4
第二篇:征地协议范文
xxxxxx整治用地协议书
所属区: (以下简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要求,我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7]60号文件精神和市规划局用地许可证号(2007)年浙规用证01000320号用地红线批准实施xxxxxxxxx。为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由甲乙签订协议并经丙方见证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实施乙方管辖内的蓬驾桥港沿线两侧15-30米(具体以测绘资料为准)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乙方同意将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先予移交甲方工程综合整治使用。
二、考虑到项目要求完成时间紧,前期用地手续尚在办理中,为妥善处理好乙方集体土地补偿事宜,甲方按杭政函?2002?148号文件规定先予进行补偿。根据土地测绘成果,涉及乙方整治用地总面积
3.789亩(均为市区7级),其中农用地3.789亩(旱地1.364亩、园地2.199亩、其他农用地0.266亩<其中坑塘水面0.226亩>)。甲方按撤村建居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应支付乙方整治用地补偿费用如下: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整治用地总费用为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叁仟元整)。上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自谋职业费)、一般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四项。
三、整治用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将整治用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应专款用于整治用地的补偿。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
四、整治用地的移交方式:甲方整治用地补偿款全额支付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整治用地移交甲方使用,由乙方做好稳定工作,配合甲方完善用地手续和工程建设。
五、整治用地涉及的农转非指标、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支付及人员的安置等政策均由甲方负责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7]60号文件精神办理,乙、丙方配合解决。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丙方: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