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0418公司培训学校章程

时间:2024.4.20

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鼎盛新元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举办者: 鼎盛新元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司培训学校由公司创办,是从事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的培训组织。

第四条 办学目的: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公司发展。引进和吸收现代管理思想,在实践中于教于学,提高员工素质为公司培养有用人才。

第五条 学校住所:学校依法设立校委会,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委会组成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校委会成员为单数,委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公司职能部门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内容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公司培训学校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研发机构、是公司所有员工进行提高素质的场所、是培养员工企业精神,尊重企业道德,适应企业模式的重要途径;是员工提升自身业务能力,规划职业发展方向,展现个人魅力的平台;是公司发现、培养骨干人才,提高管理团队整体素质的摇篮。

当今社会是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我们所从事的建筑业是需要不停学习的行业,新的施工技术、新的工艺、新的材料不断更新,不同建筑类型对施工技术和功能要求不同。我们容身在一个市场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中,随时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建筑业是与市场接轨最紧密的行业之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行业从无序竞争到有序竞争,对我们的自身能力要求提高,企业必须通过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生产力实现自我突破;个人在社会上也只有经过严格学习,学会如何及时自我更新知识,学会如何解决问题,学会如何与人交往,学会如何组织管理,增加知识和才干培养生存能力、竞争能力。这种能力是公司和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生存本能,是我们需要植入个人和企业的抗体。

公司的培训工作,是公司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建立公司自己的培训学校,可以更好地统筹安排公司的培训工作,形成公司独有的培训体系,建立连贯高效并持之以恒的培训制度,更好地体现学习型公司的特色,帮助员工养成毕生学习的习惯。

第七条 教学层次内容:

员工基础素质教育,针对所有员工,重点进行入模教育,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目的是告诉每一名员工,在公司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允许做,教会新员工如何按公司要求做事。

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教育,主要针对各岗位,学习了解最新专业动态,重点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规范管理流程,打造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团队,培养各岗位管理骨干和技术权威。目的是告诉员工如何做好工作,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养成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掌握通过沟通、协调、妥协一致来达到目的的方

法和手段,为进入核心团队创造条件。

高级管理团队的管理技能和领导力提升教育,培养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荣誉感,提高管理技能、沟通协调技能和时间管理规划水平。目的是形成公司骨干管理阶层,创造独有的管理文化和氛围,以融洽的内部关系和在公司中不可代替的地位,吸引公司核心团队成员。

第八条 教学形式:

自编教材,自定课程,业余面授为主,其他教学形式为辅。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与员工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编排实用的教材,突出教学效果。发挥公司全体人员的特长,互教互学,逐步培养出各专业的教学骨干。适当聘请外部师资,吸收最新教育资源,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

员工基础素质教育,以定时授课为主,公司内部规定由主管部门轮流授课,素质教育以电教内容为主,定时定点,循环进行。

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教育,由主管部门专业讲师讲授,部分内容可以聘请外部教师讲授,结合专业培训基地进行实操性培训,鼓励配合具体工程项目进行实习。

高级团队技能和领导力提升教育,以核心团队内部相互交流为主,提前确定主题,定期轮流主持,方式多样,活动范围不局限在公司内部。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

第九条 公司培训学校由公司出资开办,在公司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撤资、不挪作它用。

第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捐赠、收取的培训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委会,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委会组成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校委会成员为单数,委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公司职能部门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待遇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委会的首次会议由举办者召集和主持。校委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校委会议。

(一)校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委会的决定;

(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监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四)代表学校确认学员成绩;

(五)代表学校签定文书;

(六)学校校委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委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校委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委会议;

(二)执行并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校长和校委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召开校委会议,主任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校委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校委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校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校委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校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入学后,由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记录学员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员学籍档案作为学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唯一培训记录,为学员在公司内定岗定级、调动升职等项提供依据,直至离开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在外培训的,全部由学校组织,自动记入学籍档案。学员自行出资在外培训深造的,应到学校备案并记入学籍档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第六章 合理回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课程,旨在提高学员素质,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学员应该用自身的实际工作表现回报公司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经校委会批准的高级培训课程,或由公司出资进行的在外培训,参训学员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承诺培训后为公司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未满主动离开公司的应按未满期限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须签订培训协议的课程,学校在培训前应先与参训学员签订协议,并尽告知义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产在存续期间,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备,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校委会换届或更换校长之前,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校委会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公司审批同意,交回学校印章,在办理完财务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安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校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相抵触;

(二)学校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校委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经校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培训学校的校委会。

校委会成员签字:


第二篇:公司新章程


连城***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连城***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室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1、** 身份证号码:3622231**39

住所:江西省**号36栋103室

1

2、童** 身份证号码:350825**0237

住所:福建省连城县莲***路36号

3、项*** 身份证号码:35***0026

住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福***号。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已于20xx年5月13日前出资完毕。

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于20xx年5月13日前出资完毕。

3、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万元人民币,已于20xx年5月13日前出资完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2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元月十五日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执行董事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3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经 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

第十九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 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5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五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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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未尽事宜,由股东会研究解决。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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