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北京市*********学校。
第三条 单位性质:由北京市**********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北侧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赵**。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项目进行其它文化教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一) 办学规模:每月1-2期,每期50-300人。
(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 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 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 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由张***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赵**、张**、李***、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订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由北京市顺义区道路运输协会筹集资金办学;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 利息;
(四) 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员档案管理办法;
(二)教学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师工作制度;
(五)场地安全管理办法;
(六)学校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xx年4月22日经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人员签字:
北京市*******培训学校
20xx年4月22日
第二篇: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培训中心。
地址:×××县×××镇××街××号。
第三条 培训中心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的办学方针,提高学生的各项知识基础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素质和特长的人才,为科教兴国作出贡献。
第五条 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2岁的少儿为招生对象。按6-9周岁、9-12周岁两个年龄段的分班,每个年龄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过25个学生,计划每年的培训人数为100人。
办学形式、层次:办学的层次为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的培训。
第六条 培训中心自觉接受×××县教育局的审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金额:××X万。
第九条 培训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为城区6—12周岁儿童进行***、***培训;
(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三) 学制:短期培训;
(四) 办学形式:业余;
(五) 办学规模:4个班,1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镇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培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培训中心理事会是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担任,理事会成员***、***、***、***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培训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培训中心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中心的章程;
(三)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培训中心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培训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拟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培训中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培训中心财务;
(二)对培训中心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培训中心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设立校长1人,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七)培训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培训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培训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培训中心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培训中心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培训中心日常开支;
(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培训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培训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七条 培训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八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培训中心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培训中心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培训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成员简历
师资力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