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 ;
办公地址: ;
邮 编: ;
教学场所: 。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 。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 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学校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 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 笔试真题 面试攻略 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 个人出资 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武隆县玲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章程
武隆县玲珑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驾校、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驾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驾校名称:武隆县玲珑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
第三条 驾校住所:武隆县巷口镇太平社。
第四条 驾校营业期限:自设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驾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驾校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驾校承担责任。驾校以全部财产对驾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驾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驾校的经营范围:以驾校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驾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驾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驾校注册资本
第十条 驾校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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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驾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驾校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驾校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驾校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驾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驾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驾校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驾校弥补亏损后提取公积金及税后利润分取红利;
(二)对驾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问;
(三)查阅驾校会计账簿,查阅、复制驾校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驾校终止后,依法分得驾校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驾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驾校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驾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驾校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驾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驾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驾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驾校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驾校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驾校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驾校章程;
(十二)对驾校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驾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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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驾校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驾校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驾校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驾校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驾校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驾校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驾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依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驾校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驾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驾校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驾校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驾校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驾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驾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驾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驾校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驾校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驾校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驾校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驾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驾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驾校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驾校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驾校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驾校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驾校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驾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驾校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驾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驾校设监事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4
职工代表出任的,由驾校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驾校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驾校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驾校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驾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驾校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驾校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驾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驾校法定公积金。驾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驾校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驾校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驾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驾校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驾校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驾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驾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驾校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驾校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驾校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 驾校因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驾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驾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驾校登记, 5
公告驾校终止。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驾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驾校高级管理人员指校长、副校长、总教练、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驾校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驾校根据需要或因驾校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驾校章程的,修改后的驾校章程应送驾校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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