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
机动车合同书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甲 方: (采购人/用户单位)
乙 方: (中标人/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招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二、 货物内容
序号 车辆品牌、型号规格 排气量 颜色 产地 质保期 数量 单价
(万元)
1 2年或
6万公里
2
合计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凈车价 / 含甲方所在地上牌交货价及正式完税#5@p) 配送 1、 车辆原厂标准配置的配件、附件及工具;2、
三、 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1. 车辆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安全质量技术标准。
2. 车辆必须无污染,无侵权行为、无划损和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合法安全使用,且是近 个月内原厂生产全新的整车,标准配置、附件齐备有效。
3. 乙方按行业或制造商标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质保期,该期内乙方负责免费包维修、包退换。乙方不履行维修保养及退换义务时,甲方按机动车交付不合格处理。
4. 进口类机动车必须具有合法且完备的进口手续,单证齐全有效。
5. 乙方提供机动车办理牌证的一切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四、 交货及验收
1.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将已经检测验收合格,并具备全部证明证件的车辆交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2.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车辆能够合法使用,如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在交付后即能合法上路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
3. 甲方或有关法定部门验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指定标准进行,乙方交付车辆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指定标准。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以及乙方的有关响应、承诺均作为验收的标准。
五、 付款方式
1.按甲方要求办妥有关使用手续并综合验收合格后 天内办理一次性付清款项的手续。
六、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5%或 元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退款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乙方按行业和制造商标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 年或 公里质保期,其它部件保修按保修手册执行。质保期内乙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
八、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时付货款时,甲方须偿付货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拒收车辆,乙方须偿付货额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
3. 乙方交付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或是不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须偿付货物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九、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车辆的品质规格不合要求,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且有权停付货款。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 甲方因违章操作或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机动车出现异常的,不得提出异议。
十、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解决依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车辆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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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其它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送区财政局备案后生效。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或书面承诺,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区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区财政局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共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6. 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专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
第二篇: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合约、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问题
为保证合约及询价文件、中选通知书等关键文件的严谨性,建议在编制文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 工程中各方名称应统一以免造成权力义务主体混淆。建议将“甲方”、“买方”、
“发包方”、“发包人”、“发展商” 、“地产公司”“、建设单位”等对我司的称谓统一为“发包单位”;将“乙方”、“总包”、““总包方”、“承建方”、“承包人”等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将“丙方”、“分包方”、“分包人”、“专业分包”等统称为“分包单位”;建议将“供应商”、“供货方”、“卖方”等统称为“供货单位”;其它相关单位名称建议也应规范。
2. 《建筑法》、《合同法》等工程相关法律在原则上是不支持甲指分包及三方合同
的,但在一定条件下是不违法的(不涉嫌肢解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通过招标)。《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甲指分包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是三方合同或甲方与分包直接签订合同,总包都有对分包进行管理的义务并对分项工程质量负责。
3. 总包、专业分包、劳务、设备等原则上是需在工程专业交易发包中心进行备案,
且备案费应根据京(价)收字2001-402号文执行。在发包单位对外的文件中应提出“若需备案则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全部手续及费用”。
4. 根据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
通知》,农民工保险应在询价清单中单独列项并支持以工程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并向发包单位提供本项目的社保登记证复印件。分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可不再考虑此部分,以免重复购买保险。
5. 新的营业税征收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的价款,即若签订三方合同或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营业税应由分包方直接缴纳,总承包方不应再承担此部分。劳务部分只征收营业税即提供劳务#5@p;对于自产设备并具有安装资质的分包并将劳务价款单独提出的应只征收营业税;对于工程购买的货物材料则供货单位应提供增值税#5@p;如果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6. 保修期/质保期应参照DB11/614-2009内相关规定,但除了国家有强制性的下
线外应以协商时间为准,质保期付款应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对于时间较长的如土建质保期与建筑寿命标准相同,质保金可在协商时间支付。
7.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请参照2002-1980号文件。
8. 企业资质不同可接受的工程大小有别,签订合约前应进行审查。
9. 具有垫资行为的合同并不违法,但不支持。
10. 一次性包死价格现行法律不支持审计,条文中最好不要写明,应写为据实结算。
11. 需要提供保函的应允许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供,并应只由分包单位提供。
12. 合同纠纷应先通过工程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如未满意可再通过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