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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超市 联营商编号:
合同 编号:
联 营 合 同
商户名称:联系电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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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营合同由xxxxxxxx超市(以下简称“甲方”)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甲 方:浏阳市永安镇永佳超市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为繁荣市场,更好的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章 经营场地、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商场__ __区位于__ _位置__ _个(柜台)货架(附图),专柜使用面积_ __平方米,分担公共面积____平方米的场地供乙方销售本协议所确定的商品。
第二条:合作形式
乙方承担联营场地全部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且按 __ 元/年(¥ )的税后联营收益金缴付给甲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向甲方缴纳,超过15天未缴纳,甲方有权视同乙方自动解除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 _日至_ __年__ 月_ _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签优先权。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第四条:乙方所售商品大类为__ _商品品牌_ _ 。在甲方所销品种须保持在______种以上,并为当年新上市的品种,不能以积压商品充数。
第五条:乙方如需新增经营项目和商品品牌,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营运部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出售。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未报审批品牌数每品牌对乙方处以壹仟元罚款。
第六条:乙方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每笔销货均须使用甲方提供的销售#4@p,在甲方指定的收银台交款。乙方不得私自收银,不得截留、挪用销售货款。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十倍于发生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或再次违反该条款者,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七条:乙方员工应代顾客办理开具#5@p事项,否则,如甲方因此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
第九条:乙方销售的所有商品须参加甲方对顾客制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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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甲方统一组织的全场商品优惠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参加。如甲方在店庆、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推出大型促销活动,甲方将事先和乙方沟通,并协商确定该促销活动中甲、乙双方各自分摊的费用额度。
第三章 内部装修
第十一条:乙方在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按来装去丢原则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的同步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__ 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时,甲方提供____天装修期给乙方,同时收取乙方2000元装修保证金,如乙方超期,甲方以每日_1000_元收取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现金交纳或甲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乙方专柜(厅)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计划并且安全有效地进行,因装修工程所引发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于 甲方商场正式开业 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影响甲方整体营业。
第十六条:乙方重新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按来装去丢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营业区内的维修义务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方式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本协议自__ _年___月__日至_ __年____月_ _日止,乙方应上交甲方联营收益金_ ___元/年,支付方式: □月付 / □ 季付/ □ 半年付/ □ 其他 支付时间: □ 每月第1个工作日 / □ 每季第1个工作日/ □ 每半年第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乙方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新品展示费人民币 元,开业赞助费 元。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按确定的 结算日期进行结算。每月结算货款前,甲、乙双方对乙方当月销售额进行对帐确认后,甲方按协议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由乙方开据#5@p或收据给甲方,甲方将乙方应得货款结算给乙方。具体结算由乙方书面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甲方每月按时限与乙方结算货款,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前来办理,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开出相关票据,甲方验收后方能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日期遇法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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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协议终止后叁个月内,合同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叁个月期间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等现象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合同保证金中扣除;未发现商品质量问题,退货或因乙方的原因索赔时,所应付乙方的保证金在叁个月后一次全额结清。
第五章 保证金的收取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此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合同期间不存在上述因素,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乙方撤柜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合同,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费用分担
第二十六条:甲方提供公共照明。乙方专柜展示用电,由甲方统一分装电表计量,所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单独用水,按实际使用量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水、电均在供给部门的基础上另增加0.15元/度或0.2元/吨补偿损耗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商品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定的银联卡,按每月实际使用银联卡刷卡消费的收银金额加扣1%的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乙方派驻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穿着甲方指定的营业员工作制服,工作制服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特殊情况着装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乙方须使用甲方有偿提供的统一单据,具体价格根据当期印刷成本决定。 第三十一条:上述各项费用除国家规定科目以外,其他费用每年视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营业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在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期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使用位置、面积等进行调整,在调整前十天通知乙方做相应准备,调整后对乙方合同条件亦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乙方对经营场地的装修、装饰、广告宣传、专柜转租、转借、转让他人经营须提前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禁止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时间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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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本商场或指定营业区的物件损坏时,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商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乙方商品退出经营场地应先征得经营场地所在商场负责人批准,并经防损人员检查后,由指定通道出入。
第四十条:乙方商品的陈列展销方式须符合甲方整体形象要求,乙方若需改变以上方式或搞临时性促销活动,均需报甲方批准。
第四十一条:乙方所售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标价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乙方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权或其它违法行为.如有违反,乙方除须自负法律责任外,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乙方专柜所售商品上要有注册商标,厂名、厂址、中文标识及有关说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专柜所售产品必须是厂方生产的优质产品,新产品,非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残次品不得在乙方专柜出售。
第四十四条:乙方不得“雇托”经营,坑骗顾客;应保证商品质量,讲究信誉。凡有不良行为出现者,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协议;乙方专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发生顾客投诉或被索赔时,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乙方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文明经营,做到售出商品保证质量,实行“三包”,确保甲方及乙方商业声誉。因乙方违法经营,造成他人(或甲方)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乙方所派促销服务员所投保险、员工的工装、工资、奖金、培训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所委派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促销员管理费 元/月。甲方尽可能为乙方促销服务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乙方自派促销服务员须经甲方人事部门面试、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乙方促销服务员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服装,统一佩戴胸卡,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对违反制度者,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责令解雇。
第四十九条:乙方须保证自派促销员连续工作叁个月以上,此期间未经甲方同意若属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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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人为调换促销员、促销员自行离职或违纪责令解雇,在甲方处交纳的促销员行为托管金不再退还。乙方新到人员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保证跟随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乙方不得自行安排营业时间。
第五十一条:乙方管理人员,促销服务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凡有违纪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人或解雇。
第十章 甲方对下属情况不负责任
第五十二条:非甲方责任引起的火灾、自然灾害、设备故障造成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第五十三条::乙方在营业区内发生的任何由于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 协议的违约、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四条:在本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一一方要求变更协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协议仍有效。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书面要求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者,视同默认。
第五十六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一款:擅自将经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二款:利用经营场地从事违法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款: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其他商户正常经营;
第四款: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被消费者投诉,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五款: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且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第六款:连续三次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甲方经济处罚的;
第七款:无故拖延支付应付甲方费用,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达五天以上的(含五天);
第八款:甲方通知乙方到场布展上货,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五天内未到场布展上货时,视同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及所交纳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七条:协议未到期,乙方要求撤场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单方终止协议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于贰仟元至壹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八条:甲乙双方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公司组织及主要人事变更;
2、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3、派驻店铺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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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须提供以下证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印章、年检、防伪标志)。
(2)税务登记证(国税)
(3)生产许可证
(4)卫生许可证
(5)产品质量合格证
(6)商标注册证书
(7)委托授权代理书
(8)进口商品商检证明
(9)特种商品经营所需持有的一切证件
(10)报价单(加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3)商品质检报告
(14)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与产品有关手续证明
第六十条:乙方必须取得商品经营所必须的一切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应乙方手
续延误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十一条:若在协议期限内,乙方不能按甲方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合法有效资信材料,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
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履行其他必须手续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第六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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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8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超市联营区管理制度
联营商\租赁商管理制度
为规范所有联营商的行为规范,公司制定联营商、联营商业代及联营商员工制度,各联营商人员务必遵守,进场视同已阅读并遵守:
1:联营商严禁出现双面胶、透明胶黏贴,刀笔刻画,发现后限时整改并处罚该联营商200—500元。 2:不得陈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霉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如有变质和过期,应立即当场销毁,罚款1000—5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生鲜联营商打秤混淆(贴错)致使客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联营商处罚50—200元。 4:员工在岗期间着装发饰不符合超市规定的,视情节处罚联营商100—200元。
5:内场联营商自备的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耗材等带入商场时,必须列好清单,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对未登记带入卖场一经发现罚款200—1000元。
6:在超市区吸烟吃东西喝饮料(含自带、已买单、饭食),视情节对当事人处罚200—2000元。 7:提供给联营商使用的陈列用具等设备设施,要爱护使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联营商负责,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5000—10000元;
8: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广告布告促销招聘信息的,对该联营商处罚200—500元。
9:内场联营商携出报损退换货物品或商品的务必填写携出单经签字确认后方可携出,否则视情节对联营商罚款200—1000元。
10:卖场开具联营商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罚款200—2000元。 11:未经许可挪用使用超市商品耗材设施设备的,对该联营商视情节处罚500—2000元。
12:内场联营商销售统一由超市电脑收银,任何形式的场外作弊,擅自收银、截留货款或进行场外销售的罚款10000—50000元。
13:联营商营业时间出现半小时以上销售人员不在岗的每半小时罚款500—1000元。
14:按时支付其聘请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延期或拖欠促销人员工资影响超市形象或相关部门约谈查处的,罚款10000—20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5:联营商不得以超市名义在商场之外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联营商与他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超市无关,如因此影响超市形象或相关部门约谈查处的,罚款10000—20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6:货物、纸板、设备、设施不在指定位置或堵塞通道阻隔顺畅通行的,非陈列区域放置商品陈列或库存的,对该联营商处罚200—1000元。
17:擅自更改促销售价、促销商品未备货造成客诉的、擅自将促销商品更换致使客诉引起争议的,对联营商处罚1000—2000元。
18:所经营的一切商品,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价格,一旦发现有高于市面价格的情况发生,超市管理层有权自行将价格下凋,拒不下调价的罚款500—2000元。
19:联营商人员及促销员不服从超市管理出现不良后果的,对联营商处罚5000—20000元。
20:联营商须向超市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临时居住证及入职合同,依管理条款办理驻场手续,遵守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如经通知仍不办理入场手续的罚款200—500元,提供虚假证件及虚假资料信息的罚款500—2000元。
21:联营商促销员在卖场及上下班路途中发生工伤、损害及意外事件的,皆由联营商负责解决和承担法律责任,如超市先行垫付款项的,联营商则应及时返还,如因此造成超市损失的联营商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2:联营商人员场内行窃、舞弊被超市发现的,对联营商罚款10000—30000元。
23:联营商人员不得在场内与顾客及公司工作人员争执吵架,如有违反罚款500—2000元。
24:联营商人员不得与顾客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内发生斗殴推怂拉扯事件,如有违反罚款5000—20000元,联营商如因此造成超市损失的联营商承担因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和解决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5:联营商人员在卖场带小孩上下班或家属带小孩逗留在卖场超过30分钟的,对联营商罚款100—500元\次。
26:联营商在店铺卖场内烧菜煮饭的,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罚款500—2000元。
27:联营商使用单台大功率电器≥1500W\小时(空调除外),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2000元。 28:联营商人员卖场内睡觉打瞌睡的,罚款100—1000元,夜间留宿的罚款10000—50000元。 29:联营商垃圾乱丢、脏水乱倒、堵塞下水通道的,立即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30:联营商卫生区域货架清洁不及时、柜门未及时关闭,警告后无果的,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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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