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合同

时间:2024.3.31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债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5.1条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5.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3条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5.4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5.5条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5.6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5.7条  若乙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无条件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第6.2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乙方不免除保证责任,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6.3条  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6.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D、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6.6条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6.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6.8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6.9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6.10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

第8.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8.2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8.3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九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9.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9.2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9.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9.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其  他

第11.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1.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1.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1.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2.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原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2.2条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债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日至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最高余额仅为贷款本金余额,因债权人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超出上述最高余额的,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 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5.1条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5.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3条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5.4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5.5条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5.6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5.7条  若乙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开始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第6.2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乙方不免除保证责任,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6.3条  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6.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乙方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6.6条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6.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E、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F、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6.8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6.9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6.10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

第9.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9.2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9.3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0.2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0.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  他

第12.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2.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3.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3.2条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抵押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第3.1条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4条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5条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3.7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第3.8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9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仍应在该抵押物的范围内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采取诉讼手段要求乙方办理抵押登记,该诉讼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 险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浮动抵押

第6.1条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A、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B、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C、发生第7.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D、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6.2条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7.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7.2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7.3条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甲方债权。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8.1条  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8.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8.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8.4条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8.5条  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甲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第8.6条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8.7条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8条  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8.9条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8.10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9.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D、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第9.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第9.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9.4条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9.5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9.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9.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9.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一切方式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9.9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9.10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第10.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2条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

第11.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1.2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2.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2.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2.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2.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其  他

第14.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4.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4.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4.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5.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上述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5.2条                                             

附件:《抵押物清单》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如有):                          

抵押权人:                              


合同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抵押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日至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三条    抵押物

第3.1条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4条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5条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3.7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第3.8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9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仍应在该抵押物的范围内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采取诉讼手段要求乙方办理抵押登记,该诉讼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 险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3.8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D、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E、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浮动抵押

第7.1条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A、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未实现;

B、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C、发生第8.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D、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7.2条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8.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9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8.2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8.3条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清偿甲方债权。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9.1条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9.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9.3条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9.4条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9.5条  如抵押物存在瑕疵,已对抵押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第9.6条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9.7条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9.8条  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详细告知甲方。

第9.9条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9.10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10.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甲方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甲方将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

第10.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第10.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10.4条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10.5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10.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10.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10.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10.9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10.10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11.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2条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

第12.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2.2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3.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3.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3.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3.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其  他

第15.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5.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5.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5.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6.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原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6.2条                                             

附件:《抵押物清单》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如有):                          

抵押权人:                              

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第3.1条  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3条  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4 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5条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6条  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3.7条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8条  根据质物价值与主债权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        %                   

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交付和登记

第4.1条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2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  险

(本条仅适用于动产质押)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6.2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第6.3条 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6.4条  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6.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6.5条  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7.1条 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7.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7.4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7.5条 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

第7.6条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7.7条 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7.8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

D、甲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

第8.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第8.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保管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8.4条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5条  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8.6条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帐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第8.7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第8.8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法定注册名称、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8.9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8.10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8.11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8.12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借款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九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9.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2条 妥善保管质物。

    第9.3条 处分质物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9.4条  债务人依主合同的约定清偿所有债务,或乙方清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的,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

第10.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0.2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1.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1.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1.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1.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  他

第13.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3.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3.3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3.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4.2条  甲方主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方式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担保责任(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乙方不免除保证责任,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附件:《质物清单》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质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

出质人:                                     

质物共有人(如有):                                       

质权人:                                     


合同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日至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但实现质权的费用应首先从质物处置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三条    质  物

第3.1条  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3条  甲方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4条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5条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3.6条  如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3.7条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8条  根据质物价值与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质物价值/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        %

处置线=质物价值/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        %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处置线时,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交付和登记

第4.1条  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2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  险

(本条适用于动产质押)

第5.1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质物保险手续。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质物保险的,则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第5.3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4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按第3.5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D、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E、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第7.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项下第3.7条所述情形,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3.8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D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E、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7.2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质物拍卖、变卖或兑现、提现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物折价以清偿主债权。

第7.3条 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提货。兑现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提取的货物按本合同第四条办理质押交付、登记,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7.4条  乙方用存单、国债等可提前兑现或提现的权利质押的,如其兑现或提现日期晚于甲方依据第7.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乙方授权甲方在实现质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7.5条  质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甲方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8.1条 乙方是质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8.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8.3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第8.4条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

    第8.5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8.6条 如质物存在瑕疵,已对质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如质物已设立质权,已如实告知甲方。

第8.7条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担保物权、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8.8条 质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质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8.9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9.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甲方将主债权和最高额质权转让的。

第9.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馈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质物。

    第9.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保管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9.4条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9.6条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作质押的,不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帐款作质押的,向甲方提供为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甲方签署登记协议及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第9.7条  甲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质权的行使。

第9.8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法定注册名称、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9.9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9.10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9.11条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质押担保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9.12条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借款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10.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条 妥善保管质物;

    第10.3条 处分质物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10.4条  债务人依主合同的约定清偿所有债务,或乙方清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的,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

第11.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11.2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2.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2.2条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2.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2.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其  他

第14.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4.2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可将最高额质权一并转让。

第14.3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4.4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14.5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5.1条  甲方送达相关催收函及有关通知的地址以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为准,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住所没有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仍按上述地址送达(包括上门或邮寄方式),乙方拒绝签收或按上述地址仍无法送达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三峡晚报》登报,视为甲方送达。                                                   

第15.2条   甲方主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方式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担保责任(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乙方不免除保证责任,且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先后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附件:《质物清单》

甲  方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质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

出质人:                                     

质物共有人(如有):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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