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信用反担保合同(公司版)

时间:2024.3.31

最高额保证信用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双方主体于            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签署: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以公司名义与黄骅市兴宏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并以其公司名义于                日与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联系或推荐符合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标准、信贷政策的客户(下称“债务人”)。

前述债务人(特指“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借款的不特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特指“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消费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不特定的债务人借款行为向债权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和分散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现乙方自愿为不特定的债务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1.1债务人:专指因个人消费和投资需要而特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个人消费贷款标准及政策)。

1.2债权人:特指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1.3主合同:指不特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文件包括《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贷款核准确认书》、《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提前还款申请书》。

1.4《委托保证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甲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1.5《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推荐函”):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特指甲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推荐函)。

第二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担保。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优先的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违约乙方优先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向债权人承担给付责任,乙方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甲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向债务人和乙方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推荐函》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推荐函》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2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或重新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推荐函》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推荐函》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服务费、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等;

  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及乙方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推荐函》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主合同、《推荐函》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主合同、《推荐函》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及《推荐函》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即仅限于个人消费所用)等情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7.8  乙方在债务人的债务存续期间,出现公司停止经营、灭失或者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冻结等情形),乙方全体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的优先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 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 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甲方支付最高额反担保债权额度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住

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单位信用反担保合同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xx年大沃反字第 077 号

合同各方:

担保人(甲方): 盘锦大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职务:

电话:0427-2210217

借款人(乙方): 盘锦润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兴隆台区泰山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宝龙 职务: 董事长 营业执照号码: 211100003041509 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为自然人时): 手机: 宅电: 办电: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账号: 017xxxxxxxxxxxx1 反担保人(丙方): 盘锦德信溪成禽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素香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211122005013706

身份证号码(反担保人为自然人时): 手机: 宅电: 办电: 传真: 开户银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 账号: 5951120102356780

合同签订地:盘锦大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室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在乙方与盘山安泰村镇银行(下称债权人)签订的贰佰万元人民币《 借款合同》时,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与乙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下称主合同)。

丙方愿意以保证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20xx年大沃担字第_077_号《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二条 丙方的保证范围

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连续多次支付代偿费用的,自最后一次支付之日起算)。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为自然人的在其保证范围内以个人家庭全部财产和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资产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五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1、丙方有义务监督乙方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根据甲方要求,每月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3、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能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律师、诉讼、执行等费用。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

⑴、

⑵、

⑶、

⑷、

⑸、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20%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和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本合同所列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未能按期清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而由甲方发生代偿或乙、丙方有违反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条 通知

甲方对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丙方日期。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不受主合同和其他相关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或相关反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丙方为数人时,其相互间就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乙、丙方的特别陈述

乙、丙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乙、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丙方承担,乙、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甲方的特别提醒

乙、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三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此无任何异议。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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