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卖方:
买方:
一.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提货方式:由供方运输到需方指定堆场。
2.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数量以需方计理为准(磅差 以内为正常误差,若有异议,由市计量检测研究院仲裁为准),质量以需方化验为准(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每天计理数量及质量以需方化验结算一车次为一结算依据。(双方派人到现场取样封存,签字确认 日内无异议,此存样作废。如有异议供方可申请质量仲裁机构化验,正负 大卡以内属正常误差,超过 大卡以质量仲裁机构化验结果为准。)如发现所供无烟煤中故意掺假同,则该车煤炭不予计价。
四.煤炭单价及奖惩
原煤价: 元/吨(一票制,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结算方法:
供方当天拉的煤检测合格后,需方当天支付完当天拉的煤款。除增值税发票以外。
六.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供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提供货源。
七.争议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诉诸法律。由合同签约地法院裁决,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最终裁定。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篇:煤炭合同样本
煤炭交易合同
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
煤炭交易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中介方(丙方):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在共同遵守《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就煤炭交易合同的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煤炭品名: 煤炭产地及铁路发站: 交易数量: 吨 交收期限: 交收地点及方式:秦皇岛港场地交割 交易价格: 元/吨(含税价) 是否有质量约定,是( );否( )。
煤炭质量标准:
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
全水份Mt< %
挥发份 %
灰份< %
全硫≤ %
灰熔点> ℃
机械杂质 无三大块
八、 是否有拒收条款,是( );否( )。
拒收质量标准:
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1
全水份Mt > %
挥发份Vdaf %< > %
或Vad %< > %
灰份Aad> %
全硫St,ad> %
灰熔点ST< ℃
机械杂质 有可见筛上大块杂质
九、 是否有质量、数量检验的约定,是(); 否()。
质量与数量检验的约定:
1、煤炭在装港离岸时,应由双方会同装货单位、承运单位委托港口指定的外轮理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水尺计量方法,对该批煤炭进行数量核定,并签署有关记录文件和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任何一方未参加,并不影响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做自动认可。
2、无论是煤炭质量的装前预检还是交接检验,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指派专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并办理有关质检过程确认手续。未派人监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的,则视为自动认可,不影响质量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装船前,乙方有权委托某一家具有国家(国际)认可的煤炭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对拟装运的煤炭进行质检(预检),作为乙方是否同意装运的质量依据。经质检确认的煤炭乙方不能挪做它用。
4、煤炭质量的交收检验,交易双方同意由丙方委托某一家具有国家(国际)认可的煤炭质检资格的质检机构在秦皇岛港装船过程中进行,并以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
秦皇岛华正煤检行();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 是否有质量奖罚,是( );否( )。
质量奖罚条款:
1、发热量 当Qent,ar= kcal/kg时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当Qent,ar≤ kcal/kg时,每低100kcal/kg,减价 元/吨;Qent,ar≤ kcal/kg时,每低100kcal/kg,减价 元/吨;
2
当Qent,ar≥ kcal/kg时,每高100kcal/kg,加价 元/吨;Qent,ar≤ kcal/kg时,每高100kcal/kg,加价 元/吨;
2、灰份 当灰份Aad> %时,每高出 %时,减价 元/吨
3、挥发份 当挥发份Vdaf ≥ %、Vdaf≤ %时为合格,以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当挥发份Vdaf> %时,每高0.01%,减价 元/吨
当挥发份Vdaf< %时,每低0.01%,减价 元/吨
4、全硫 当全硫St,ad≤ %为合格
当全硫St,ad≤ %,每低0.01%,加价 元/吨;
当全硫St,ad≥ %,每高0.01%,减价 元/吨;
5、全水份 当全水份Mt≤ % 时为合格,
当水份Mt> %时,每高0.1%减价 元/吨;
十一、 是否有数量奖罚的约定,是( )、否( )
1、煤炭到达港的数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当验收数量与船舶交接清单实载数量在±0.50%范围时,交接清单数量即为交收数量。
2、当验收数量超出±0.50%时双方均有权提出疑义,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 煤款结算:
1、是否有预付煤款,是( );否( )。
合同签定后,需方支付:
全部货款( );
全部货款的 %的预付款( );
其余货款待交货检验合格后一次付清。
2、是否支付定金,是();否()。
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即向中介方支付全部货款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
3、煤款支付期限 装船前( );装船后( );到厂后( );收到增殖税#5@p后( )日内( );化验结果出来后( )日内( );
4、增殖税#5@p开票期限 交货( )日内;
全部货款支付后( );
3
十三、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接收合同规定数量的煤炭甲方应按少接收部分煤炭造成乙方损失,支付乙方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不能供应合同规定数量的煤炭,乙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甲方 损失,支付甲方违约金
3、违约金支付标准为合同标的的0.01%/天。
十四、 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仲裁委员会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 生效日期:
1、本合同作为煤炭交易中介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审查合格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二○○六年 月 日至二○○六年 月 日。
2、本合同履行地为秦皇岛市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煤炭交易市场备案一份。副本六份,以上三方各执二份。
出卖人:
买受人:
中介方:
秦皇岛港煤炭交易市场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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