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商品名称:烧结无烟煤
二、 品质规格:
三、数量:13,000.00吨(±10%)
四、包装:散装。
五、合同总额:¥7,930,000.00(±10%)(大写: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整)。
六、价格及价格调整:
单价为广西钦州港码头到岸价(龙口港平仓610元/吨+船运费及税)(一票含17%增值税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价格),卖方不负责卸船。
最终结算的货物品质、数量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七、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20##年11月30日前;
2、交货地点:广西钦州港码头;
3、运输方式及费用与风险的承担:卖方于山东龙口港平仓交货。交货之前的所有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定于船运费、码头卸船作业费、转栈、保管、过磅、短途运输等费用)与风险由买方承担。
八、验收标准及方法:
1、重量结算:结算重量以装卸两港水尺重量平均值为准。
2、质量结算:以装卸两港CCIC商检平均结果为准。为保证货物质量,卸港期间如遇大雨,严禁强行开舱卸货,否则,卖方不予承担货物超水扣重以及其他与雨水导致的煤炭质量不达标责任。
3、费用负担:
装港质检取样及水尺计量由卖方于装港委派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CCIC执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装港质检取样及水尺鉴定时买方代表有权参加,费用自理。取样应于装船过程中进行,卖方应提前告知买方装港质检取样和水尺鉴定的日期和时间,以便双方代表前往参与监督。
卸港质检以过磅或水尺计量由买方于卸港委派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CCIC执行,费用由买方承担。
卸港质检取样以及水尺鉴定时卖方代表有权参加,费用自理。取样应于卸船过程中进行,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卸港质检取样以及水尺鉴定的日期和时间,以便双方代表前往参与监督。
4、异议处理:
如有异议,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委托CCIC以外的经买卖双方同意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已到港的货物重新进行取样化验分析进行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以此为最终结算依据。费用由误差大的一方承担。
九、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卖方开始组织安排备货装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船舶及装船日期、时间等情况。货物到达广西钦州港,买方收到由卖方出具以买方为抬头的货权转移证明正本后 2 个工作日内,买方以开具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项下70%的货款;
2、合同项下剩余30%的货款待卸船港CCIC的重量、质量检验结果出来后,如检验结果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买卖双方对重量及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以开具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卖方付清剩余货款。
3、卖方若提前议付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银行贴现费用由卖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拒绝或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支付拒绝或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10% 的违约金。
2、卖方逾期交货的,须以逾期交货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如逾期超过 10 日,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须以逾期交货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算至卖方向买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为止)及向买方承担逾期不能交货部分货款5%的赔偿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
3、卖方交货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处理。
4、买方如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卖方货款,以不能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损失,计算至买方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
5、卖方船舶到指定港口后,买方应无条件接收货物;如买方迟延接收货物承担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等费用,并按每日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损失。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2)买方没有合法理由而拒绝收货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行使其他合法权利;
(3)卖方拒绝发货的,经买方催告后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买卖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和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往来文件,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发出。面呈的通知一般以对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形式寄送的,以签收或者拒收回执载明的日期为送达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以传真发送成功时为准。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其他: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篇:煤炭购销合同(通用简易版)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供 方:***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 方:***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2 年01 月 01 日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大卡) 、厂家(煤矿) 、金额(元) 、供货时间及数量(吨)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发热量4600大卡以上,含硫1%以下,挥发份不低于6%,含水份8%以下。
三、 交(提)货地点:***码头煤场。
四、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派车到**码头煤场运煤,一切运杂费用由需方负担。
五、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数量以电厂地磅过磅为准。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散装
七、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双方现场共同取样化验为准;发热量增减超过200大卡,价格另议;实际结算数量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
八、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九、 结算方式及期限: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供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十、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十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 其他约定事项:如因市场变化过大时,双方协商后,按协商好的事宜执行。